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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18篇

时间:2022-11-21 19:30:07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18篇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平安管理制度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18篇,供大家参考。

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18篇

篇一: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平安管理制度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下面是给大家介绍的燃气平安管理,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标准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平安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立,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规划、建立、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视、平安生产监视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开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开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那么。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平安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效劳的原那么。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开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立、消防、平安生产监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立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立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立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工程,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立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燃气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立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气工程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工程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工程档案。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平安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平安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平安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详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间隔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间隔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第十六条进展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效劳收费工程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确实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平安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展一次平安检查,对检查出的平安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平安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平安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平安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平安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平安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立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平安的,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视下施工。

  

篇二: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部门提出申请。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

  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

  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互相倒灌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背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

  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

  向用户供气。

  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

  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

  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

  

篇三: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成日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

  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

  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

  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

  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

  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10、煤气设施的检修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10.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

  后,才能继续使用。10。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11、煤气事故处理11.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11.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11。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a。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

  断裂;

  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

  散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

  气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

  火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

  时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

  11.4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源,

  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

  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

  c.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

  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故

  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

  第六条

  支持的作业文件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附: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为强化公司煤气作业安全,防止煤气事故发生,公司特作出如下规定:

  翻盲板作业包括:1、电动盲板阀开、关阀操作;2、手动盲板阀开、关操作;3、抽、插

  盲板操作。

  一、作业等级划分及责任划定

  A级作业:除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以外的D800mm及以上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

  D600mm及以上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A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本单位技师或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

  B级作业:在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操作或抽堵盲板操作、D800mm以下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D600mm以下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B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单位班长级及以上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二、作业准备

  1、作业前由单位煤气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及表中的安全措施,经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后,由主管厂长签字审批。

  2、作业前30分钟,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将作业的安全措施传达到每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安全措施及作业环境进行签字确认,明确互保对子和现场监护人员。

  3、作业前通知煤气防护站(A级)或安全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CO检测。4、在煤气主管道(A级)进行盲板阀操作前,必须首先通知本单位值班厂长要求下游用户停止用气,然后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做好降低主管道煤气压力或加压站停加压风机的准备。下游用户及上游供气单位的确认由值班厂长负责联系确认,确认准备完毕后,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作业。B级作业应做好在上一级切断气源的准备,必要时通知供气单位停气。5、操作人员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瓶压力应大于15MPa(150bar),并试戴面罩检查密封情况,压力不足或面罩密封不良的呼吸器严禁使用。作业过程中如呼吸器发出压力低的报警声,相应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作业区域,到指定的安全区域检查报警原因。三、作业程序及应急措施1、首先关闭煤气主管道盲板阀前的阀门(电动蝶阀或闸板阀),然后确认阀门指示关闭到位后,才可进行翻盲板阀操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若盲板阀前的阀门关闭不严,发现煤气泄漏量较大,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因煤气泄漏量过大造成事故。现场负责人须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煤气主管压力或停止加压风机,待煤气主管压力降低后再进行盲板阀操作。2、盲板阀松开后,防护站人员到盲板阀周围区域进行检测,重新划定安全区域范围,指导警戒人员进行警戒。3、如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因故障无法翻板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煤气大量泄漏

  造成事故。若盲板阀操作过程中盲板阀阀板翻到中途无法动作或抽堵盲板作业盲板抽插到中途无法动作时,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管网压力立即停止供气,同时根据现场煤气泄漏量大小,立即扩大警戒区范围,疏散警戒区内所有人员.

  4、盲板阀松开后,阀板或阀圏与阀体的间距必须达到3~5mm后方可开始翻板,防止损害密封胶圈。

  5、煤气加压机翻盲板作业前必须关闭进口盲板阀阀前和出口盲板阀阀后阀门,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的监测及监护工作。

  6、盲板夹紧后检查无泄漏,且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小24ppm)后方可离开,到达安全区域后摘下空气呼吸器面罩.

  7、撤离警戒人员,现场负责人组织清点人员和工具。四、作业要求

  1、距离工作场所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到40米半径区域各路口进行警戒,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通过或进入作业区域。除现场操作人员外,其他协助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2、翻盲板作业严禁在雷雨天进行,也不宜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进行必须要保证足够照明,必须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以安设投光器等照明设备。

  3、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翻盲板作业.4、操作手动盲板阀或在阀门后抽堵盲板时,应使用不发火星的专用铜质工具,如没有铜质工具或必须使用铁质工具时可在工具表面涂一层很厚润滑油,防止发生火花。5、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量大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原则上手动盲板阀操作应每条夹紧螺栓安排一人,并安排一人负责盲板阀阀板的制动,抽堵盲板作业最多安排四人操作。电动盲板阀操作最多安排三人进行操作。6、现场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确认已准备完毕,具体内容包括:

  a.各参加作业人员已就位;b.所使用工具及吊具已调整到符合要求的位置。c。操作手动盲板的人员不得在阀板运动方向正前方,防止阀板制动失效打伤人员。7、电动盲板阀操作,需要电工协助作业时,若发现有煤气泄漏现象,严禁在操作现场

  进行任何电气检修作业.否则,必须经现场监测符合动火条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8、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器以备事故应急救援用,并不得少于2具。翻盲板作业过

  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佩戴空气呼吸

  器进行救护,严禁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9、现场负责人按照《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见附件)内容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前、后

  的安全确认,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

  附件1:

  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

  单位:

  编号:

  单位: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作业位置: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序号

  作业活动

  确认内容

  确认结果

  确认人签字

  是否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参检人员是否全1

  部签字确认。

  2

  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3

  参加检修人员是否确定互保对子.

  4

  作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5

  是否进行了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作业前安全确认

  6

  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是否有专人监护。

  检查空气呼吸器是否可靠(确认空气呼吸器7

  ≥150bar,面罩密封良好.).

  确认操作时使用的是否工具符合要求(使用

  8

  铜质工具,若没有铜质使用铁质工具时工具

  表面必须涂油)。

  9

  处级领导是否到现场(A级).

  10

  科段级领导是否到现场。

  11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到位。

  12

  确认工作现场平台、护栏等是否可靠。

  确认作业区周围40米内没有火源及与工作13

  不相关的人员。

  附近是否有高温裸体设备并进行了隔热处14

  理。

  15

  确认盲板阀前的阀门已关闭到位。

  16

  电工确认电气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17

  确认翻盲板作业天气情况。

  18

  确认翻盲板作业风向。

  救援防护器材、人员是否到位(现场配4名19

  救护人员及4套呼吸器.)。

  20

  确认煤气防护人员是否到位(A级)。

  21

  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22

  救护车是否到达指定位置(A级)。

  现场负责人签字:

  1作业后确认盲板阀已夹紧,检查无泄漏。

  2

  确认清点人数及工具全部到位.

  现场负责人签字:

  填写说明:1、正常:√、异常:填写出确认结果,2、天气、风向必须填写具体内容。

  

  

篇四: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检查和管理制度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规定如下:(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燃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2)钢瓶供应多台燃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4)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6)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露;(7)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8)不得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9)不得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

  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和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10)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11)不得有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目录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2、安全技术通则............................................................6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7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5、交接班制度..............................................................96、冬季安全管理制度.............................................117、计量分输站、清管站安全规定.............................................128、线路阀室安全规定.......................................................139、通球清管安全保卫制度...................................................1410、输气管线防爆制度......................................................1411、一般电器安全规定......................................................15

  1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613、生活区用气安全规定....................................................17二、防火与动火制度........................................................201、各级防火制度...........................................................202、输气站安全防火制度.....................................................243、安全生产动火制动.......................................................25三、消防制度..............................................................26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62、站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7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284、义务消防队员责任制.....................................................28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指示。努力实现安全生产。2.审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3.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听取对安全形势的分析,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议。

  4.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事故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二、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指示。2.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从技术、财力、物力上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组织查处重点事故,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4.定期向领导办公会议汇报安全工作。三、队站主管安全工作领导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决议。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支持安全员工作,制止和纠正违章。3.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4.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3月工作计划,贯彻“五同时”原则。5.按照事故管理有关规定,调查和参与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安全员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2.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查出的问题迅速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3.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传达安全工作文件、上级指示,贯彻“五同时”原则。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4.负责安全技措项目和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申报。对因没有及时审查,申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负直接责任。5.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消防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法规,检查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对消防管理不力而造成损失或事故负责。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监察。7.负责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奖惩制度,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8.负责制定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参与制订职工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等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标准及时发放。9.负责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和生产班组安全员工作。10.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督促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11.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参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考核取证工作。

  五、班(组)长安全职责1.组织本班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检查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2.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班中检查,班后总结。结合实际搞好安全教育。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3.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发生事故及时处理防止扩大。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汇报。4.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险控制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六、岗位工人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的指令。2.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3.发现事故应坚守岗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汇报。4.正确穿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搞好本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5.按时参加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二、安全技术通则

  1.上班前保持有充足的睡眠和良好的休息,上班前不得饮酒。2.工作前准备工作要周到,护具按规定穿戴好,工作现场要整洁。3.站区内严禁随意吸烟,只许在指定的吸烟室内吸烟。4.严禁携带小孩和非生产人员进入站区。

  5.在站区内行走时,严禁在管道、容器及工艺装置附近逗留。严禁在发生火灾或处于事故状态的区域逗留。

  6.进入生产现场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钉子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7.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8.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要勤检查,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9.除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其他动火一律办动火许可证。检修要办安全检修证。

  10.各岗位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11.对消防器材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消防设备严禁移做他用。12.凡是带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危险作业区必须有专人监护。13.发生事故必须保持镇静,维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尽力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4.电器设备、线路的一切维修工作,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一律禁止上述工作。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除安全部门批准外严禁使用电

  炉。15.一切仪表装置的修理工作,应由仪表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乱动。

  16.禁止在站区工艺装置场堆放油布、破布、废油等易燃物品。17.避雷设备,每年在雨季前认真检查,确保性能良好。18.登高三米以上必须拴安全带,背工具包。

  19.工作中必须谨慎小心,精神集中。做好十防:防着火、防爆炸、防触电、防中毒、防破坏、防坠落、防灼烫、防窒息、防物打、防击伤,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内容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做斗争。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作业现象。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自离岗、脱岗和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

  4.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同步。

  5.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工艺及管线有无不安全因素,是否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二、安全生产检查形式1.综合性安全大检查1)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二次(上、下半年),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检查和整改情况由生产调度汇总上报。2)总结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由输气站主管安全生产的站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输气站安全科汇总上报公司经理。2.专业性生产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定期检查,结果上报安委会。1)专业性安全检查每一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作出准确性鉴定。2.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1)每一个工人都必须坚持岗位巡回检查制。2)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交接班安全检查制。

  3)各级领导和职能人员结合本职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与临时性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四、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要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改措施、安全措施进行检修、大修理,要限期解决。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⒈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和作业,不冒险蛮干。⒉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⒊有权劝阻、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操作规程的指挥、调度和安排。⒋坚持安全会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⒌油气区内严禁吸烟和无动火票动火;熟悉岗位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⒍做好防触电、防火灾、防爆炸、防冻结、防人身伤害、防机械事故等工作。⒎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擦洗设备。五、员工岗位职责一、交接班制度⒈交接班时,双方应根据岗位划分的点、线逐点、逐项交接,必须做到“七交”“五不接”:七交:

  ⑴交运行方式⑵交设备状况;⑶交报表、资料⑷交输气工作联系情况;⑸交工具、用具及消防器材⑹交岗位卫生;⑺交存在的问题和上级指示。五不接:

  ⑴生产情况不清不接;⑵报表、资料不清不接;⑶岗位卫生不好不接;⑷工具、用具、消防设施不全不接;⑸该处理的问题不处理不接。⒉交接班时,发现的问题由交班者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上报,并写入交接班记录。⒊双方交接完毕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二、设备维修保养制⒈根据技术规范和要求,按期对各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⒉备用设备要保持完好,做到随时可以投用,避免带病运行。⒊坚持“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法,保证各类设施按期平稳运行。三、巡回检查制⒈上岗人员要按时手持工具,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进行检查。⒉巡回检查时要做到四到:看到、听到、摸到、闻到。⒊巡回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⒋做好巡回检查记录,详细记录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采取的措施和结果等内容。四、岗位专责制

  ⒈服从值班调度(班长)的统一指挥,完成各项生产任务。⒉在岗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⒊认真监视设备运行状况,要做到四懂、三会,四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⒋认真监视各项运行参数,及时处理各种故障,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做好运行记录。

  ⒌认真搞好岗位卫生,达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场地清洁、窗明壁净之标准。

  五、岗位练兵制⒈在岗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定期开展练兵活动。⒉岗位练兵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学什么的原则。⒊尊师爱徒,互帮互学。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操作技术,达到作业程序标准化、生产操作标准化。六、冬季安全管理规定1.值班人员及进工艺区其它人员必须劳保着装,不得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2.进站参观人员必须持有公司介绍信或调度室电话通知才能进站,进工艺区必须有值班人员陪同并不得动工艺区任何设备。

  3.值班人员非紧急情况和调度室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工艺流程,其他人员非调度室和值班人员同意,不得动工艺区任何设备。4.工艺区内不得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设备。

  5.外来人员车辆不得进入站区。特殊情况进站也必须带防火帽。6.需要在站区动火时,必须按规定执行,先办好手续后动火。7.定期对工艺区、阀室设备密封点进行检漏,发现漏点及时处理。

  8.定期对分离器、汇管、管线进行排污,以防止冻坏管线和设备。9.工艺区及阀室周围不得有杂草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抽烟和有其它火源。10.工艺区、阀室阀门定期进行开关操作(个别不能动阀门除外)电动阀应先手动操作,顺畅后再进行电动操作。

  11.需要对管线排污时应选择好风向,并有人看护,确认安全后才能实施排污操作。

  12.工艺区、阀室的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必须到位。13.做好消防栓、水管线的防冻保温工作防止冻坏做好消防栓、水管线。14.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更换。七、计量分输站、清管站安全规定1、计量分输站、清管站属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2、进入站内参观或施工的人员,必须事前由站领导或安全干部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交出火种.

  3、因生产需要经站领导批准进入站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戴苻合安全要求的防火帽,并按指定的线路、位置行驶和停放.

  4、站内进行动火和产生火花的危险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

  5、施工维修所需的工具、机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规定.6、站内必须保持地面平整,无油污及易燃物.其工艺设备、管线、仪表、阀门无渗漏.7、站内的消防道路严禁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必须保持畅通,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完好.8、生产设置的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系统,必须随时处于完好状态.9、输气管线、设备上的安全阀每年校验不少于一次.10、运行中的工艺流程未经上级调度指令,不得改变;运行中的各种装置、设备、仪表等不准擅自拆换.11、站内禁止乱拉、乱接电器线路.12、不准乱接用气管线.13、工艺设备冬季运行应有防冻措施.14、工艺管网及设备上设置的防雷,防静电跨接及接地设施,每半年检查测试一次,法兰之间的接触电阻不超过0.03欧,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15、正常输气状态,站内收、发球筒内不得承压.16、经常对放空管拉索进行检查,各连接点不得有螺栓松动及现象,拉索连接墩固定牢靠.八、线路阀室安全规定1、线路阀室的门、窗、锁必须保持完好且有禁止烟火的醒目标志.2、保持阀室通风良好,房顶不漏雨,室内不积水.3、阀室内阀门、仪表不得漏气,绝缘法兰两端接线和扶梯完好.4、禁止在阀室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打开干线阀门底部排污阀排污.5、进入阀室前必须用报警器检测,安全后方可进入阀室.6、放空管及拉索固墩必须完好.九、通球清管安全保卫制度1.收发球前一个小时,熄灭站场一切火源。2.进站场人员不准携带火种,不准穿钉掌鞋,阀门手轮手柄使用前应加黄油,尽量减少站场人员来回走动。3.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站外指定的安全地带,不准进入站内。4.大门周围、附近公路布置警戒,必要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5.工艺站场配备消防器材(消防毡10米,石棉衣5套,消防揪10把,干粉灭火器8千克的10个)。

  十、输气站、线防爆制度一、对输气管线和站场设备,应定期检查内外腐蚀情况,掌握规律。二、输气管线和站场受压容器超压工作,若因生产发展需要提高压力时,要经鉴定和实验合格,方可进行。三、安全阀与压力表定期检查校验,保证准确灵敏,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为1.05-1.1倍,并有足够排液排气能力。四、防止设备漏气,经常检查室内天然气浓度,要通风良好,防止漏失天然气聚集,并严禁烟火,防止发生天然气和空气混合爆炸燃烧。五、使用防爆电源、设备,以防发生天然气、空气混合物爆炸及燃烧事故。六、更换管线恢复生产前和新安管线投产前必须置换空气。七、在有气管线和设备上动火切割或接触时,要有安全员签字批准的安全措施,气焊设备要有防爆措施。八、动火焊接低洼地带管线及站内汇管、容器时,应先排尽残存的凝稀油。十一、一般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生产区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调换、增减或改变接线方式。2、凡未经安全措施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一律当作有电看待,任何人

  不得接触或靠近。3、凡未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任何人不得触及导电设备或有关转动部位,如:防护罩等。4、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国家防爆、防火规定,不合格者禁用。5、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并定期测量接地电阻。不合格者禁止使用。6、动土时,防止地下电缆的损坏,确保人身安全。7、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原则上停电进行。否则要有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严格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8、检修线路时,必须安装接地线。室内检修时,挂标志牌。9、操作人员在操作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使用电气安全护具。10、禁止乱接电线、乱接电器、擅自换保险等。11、电气设备起火时,先切断电源。在灭火是时戴防护用品,用二氧化碳、干粉、沙子扑救。12、检修电气设备与未停电设备之间加装临时遮拦,不设遮拦应保持安全距离。

  13、电气工作人员到现场检修,一定要与生产人员联系,待同意后方可检修。

  14、在配电室工作,要采取防止触及运行设备的措施。

  15、遇雷雨时,所有室外开关、线路及引入线检修工作均应停止。

  1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及一切行车手续,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

  二、驾驶员在开车前做到“五不准”,即车况不好不开;刹车不灵不开;人货混装不开(需要装卸工时,要留有安全位置,要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批准);车辆超载不开;喝酒后不开。开车时做到“五要”,即:不管道路好不好,要精力高度集中;遇到来往车辆,要主动“礼让三分”;遇到特种车辆,要及时靠边慢行;中途遇有机件失灵,要立即停车修理;通过铁路公路交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且做到“十不准”.即不准开快车;不准超速行驶;不准争边抢行或强行超车;不准开赌气车;不准违章停车;不准将车交无照人员驾驶;不准开入禁止区域;开车时不与别人讲话;不准穿拖鞋开车;不准开车时吸烟,吃食物。

  三、车辆装载物必须装载平稳,捆扎牢固,不准超过允许重量;不能超高超长,如因工程需要超高超长时,应超过规定人数载人。

  四、机动车辆驾驶速度必须严格按交通规则和交通标志的规定范围行驶。车辆进入场区,必须戴防火帽,并按规定范围行驶和停车,没有路标指示的路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五、坚持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回车进库)的检查保养制度,有毛病应及时修理排除,严禁开“凑合车”。

  六、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交流行驶安全经验,总结教训。对发生的事故,一定要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七、需派往外地长途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出车前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车辆方可派出。

  十三、生活区用气安全管理规定一、各站在新生活用气管线使用前,应先用可燃气报警仪检查室内管线、接头、阀门是否漏气。确认供气设备良好、通风良好,方可使用。二、各站使用液化气或天然气时必须遵循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顺序。三、点火前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人要与炉灶保持一定的距离;点火时,先把引火物点着,然后再慢慢打开气阀;点火后严禁猛开、猛关气阀。四、在使用时,如发生脱火、回火应立即关死气阀,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按点火顺序点火。

  五、用完气后,必须随时关闭生活用气总阀门,以防漏气而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

  六、各站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经常对生活用气管线、软管及阀门进行检查,严防漏气。

  七、严禁将暖气或其它热源放置在生活用气管线及其所属设施附近,以免发生爆炸事故。在天然气灶附近严禁使用第二火源(如煤炭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生活用气调压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校验,不准擅自改变调压阀整定值。

  九、使用液化气或天然气的地方必须放置干粉灭火器,以备突发事故时使用。

  十、使用天然气时不能离人,严格作到人走火灭。二、防火与动火制度一、各级(岗位)防火职责一、防火领导小组职责1.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消防条例、规定、规范、办法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指示,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监督况。2.制定审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3.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消防安全工作经验。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5.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经常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员的防火灭火技能。

  组织指挥现场灭火。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二、生产科防火负责人职责1.领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消防条例规范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作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防安全工作。2.负责主持本单位防火小组和指导检查各站的防火小组工作。3.负责主持制定生产科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布置各时期的消防工作,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制止对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有火灾危险的作业。4.听取各站的安全工作汇报,负责审定生产科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审批本单位消防经费预算及消防器材构置计划。5.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6.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对火灾事故的处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7.负责接受公司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三、输气站防火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布置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和建立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和职工的安全。

  2.向公司报告消防器材、工具添置计划,并负责输气站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3.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技能。

  4.负责对本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定期向公司汇报本站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安全员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2.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按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传达安全工作文件、上级指示,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安全工作计划,坚持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的“五同”原则。4.负责安全技措项目和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申报,对因没有及时审查、申报而影响安全生产负责。5.负责监督本站各项安全规定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6.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消防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法规,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每月对本站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7.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的监察。8.负责本站的生产安全、压力容器、车辆及司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9.负责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10.负责制定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监督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按规定发放。11.检查防暑降温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夏季安全生产;监督冬防保温工作的落实情况,防止冻害事故发生。12.指导生产班组兼职安全员工作。1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五、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1、协助本站安全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2、监督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检查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3、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班中检查,班后总结。结合实际搞好安全教育。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负责检查交接班的执行情况,做到工作交接清楚。5、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险控制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六、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本班(组)的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2.负责制定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3.组织班(组)义务消防员和安全员每月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和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及时进行整改。4.保管好本班(组)负责的各种灭火器材。5.发现火警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协助有关单位查清起火原因。七、维修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1.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各种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2.严格执行维修操作规程和电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使用防爆工具。4.认真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作到“四不动火”。5.使用氧气瓶时,注意瓶嘴处不能接触油脂,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搬运时不准滚动、撞击。6.作业后要仔细检查有无火险隐患,才能离开作业现场。7.有权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八、运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1.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严格交接班制度。

  2.值班人员要按巡回检查路线认真检查,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和扑救。3.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24.生产设置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系统,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5.熟悉本岗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负责维护保养。6.工艺站场和燃气压机组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必须保证准确,启闭灵敏。二、输气站安全防火制度为了确保输气生产安全,根据输气工作的特点、天然气的性质,特制定如下消防制度:1.因天然气是易燃物质,扩散在空气中不易察觉,容易引起火灾,所以要加强站场设备生产、生活用气管线保养,所有的管线、阀件都应固定牢靠,连接紧密,严密不漏,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2.输气管线和站场至各类建筑物的最小防火距离应大于50米,站内禁止堆放易燃物品。3.站内严禁烟火,站内管线进行割焊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安全员。4.开气操作应缓慢进行,点火时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规程,室内生活用气人离屋时随即关闭。

  5.一切消防工具、材料、设备要有专人维护保养,并放置在固定显眼的地方,保证随时可用,发生火灾应首先关闭气源以及有影响的电源。

  6.定期换灭火器药物,每月对全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4次,岗位练兵4次。

  三、安全生产动火制度一、动火单位要动火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动火证。二、动火单位要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查看动火现场情况,向动火人交代动火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设专人看火,等措施完备后,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如属违章动火,动火人有权拒绝,同时任何人均有权制止违章动火。三、动火前要作动火分析,动火现场易燃易爆气体要小于等于0.5%,动火分析要填入动火证。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四、凡在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与生产系统隔绝,加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有条件都可拆下一节管道,严防可燃易爆性气体泄露。五、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要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管廊和电线下面。六、六级以上大风,严禁在室外动火,动火过程中如发现排空或可燃气体管道破裂,应立即停止动火,并迅速撤离动火现场。

  七、动火任务完成后,动火人须将电焊机闸拉下,焊割工具要及时撤离现场,彻底清理火种,以防后患。

  八、动火许可证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备查,严禁转借或转移动火地点,岗位动火要作为一项交接班内容填入生产记录。

  三、消防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一、管理处每季度,站队每月,班组每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活动。具体内容为:1.检查各种安全制度、规程的遵守情况,评比先进,批评不良倾向。2.讨论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措施。3.学习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文件及消防安全知识。4.交流经验,总结事故教训,掌握事故规律,提出预防措施。二、管理处每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表彰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带动一般,激励后进。三、义务消防队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每季度各分队进行业务考核,管理处在年终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比赛。四、义务消防队应遵循“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经常深入管区和消防重点部位检查,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定期进行演练。五、各单位义务消防队必须建立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记录本:

  1.消防安全会议记录本。2.用火记录本。

  3.消防安全检查、整改记录本。4.义务消防队学习训练情况考核记录本。

  5.义务消防队花名册。6.消防器材登记本。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人员要向上班人员交代当班的消防情况。

  七、站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动工兴建。

  二、站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切消防工具和材料设备要有专人维护保养,并放置在固定显眼的地方,保证随时可用。

  二、消防水带使用后要清洗干净,晒干后放置通风干燥地方,防止霉烂。

  三、消防水枪使用后要进行润滑,使用时不要摔跌,防止变形。

  四、干粉灭火器应放置在-10—55曝晒、接近热源和剧烈震动。

  C的气温环境,不得受烈日

  每半年检查一次二氧化碳气瓶是否漏气。储压气干粉灭火器应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时,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充气。

  五、1211灭火器应放置在-20—55C的环境范围内。不能放在日光下曝晒,不能放置在潮湿和有腐蚀性物品的地方。每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指在绿色区域,如指针指在红色区域内,说明气量不足或无气,应进行维护或充装氮气和灭火剂。

  六、配备足量的消防斧、铁锨等。七、消防栓平时注意检查保养,严冬季节要做好防冻保温工作。消防栓专用开关手柄必须挂在井内消防栓上,保证消防栓时刻处于待命状态。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一、消防器材使用单位要建档,消防器材实行班班交接保管。二、消防器材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置在露天或高温场所。三、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四、消防器材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和完好,不准挪作它用。五、消防器材要按规定每月进行维护和校验检查,据实填写消防器材卡片,发现问题(如失效)及时记录并上报。六、室外的消火栓要保持完好,附近不准堆放任何物品。四、义务消防队员责任制

  1.熟悉本岗位工艺生产流程的正确操作方法,以及设备的性能,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练运用本岗位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掌握扑灭本岗位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

  2.认真执行本岗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有责任监督本岗位其它职工共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主动积极向群众宣传消防常识,勇于批评,劝告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不安全行为。

  3.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火险隐患的活动,学习使用工艺或其它手段整改本岗位的一般火险隐患。4.积极维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施。5.一旦发现火灾,及时扑灭和报警。

  第三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工程安全制度一安全教育制度1.1安全教育目的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

  可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1.2培训主体

  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对职工及其公司中层、基层干部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1.3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3.1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各生产、运营部门领导进行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基本技术知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1.3.2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1.4员工的安全教育

  1.4.1公司组织的“三级教育”

  1.4.2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各部门负责组织新进职工、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即对新入职的员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新调入的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公司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公司安全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险区域分布情况;3)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4)公司制订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规章制度等;5)公司安全生产史,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案例;6)燃气安全知识;7)安全卫生技术基本常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方法。1.4.3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公司的特点、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急

  救常识、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教育时间每人不少于8学时。受教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经营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门。

  1.4.4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织的部门教育1)了解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作用;2)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的部门,应组织学习与之相关的安全要求与操作规程;3)学习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4)教育重点是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等)、预防事故的措施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部门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6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部门方能任用。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部门有权退回经营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5)如未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安全宣传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宣传资料、用户咨询、标语、电影、幻灯片、报告、讲座、黑板报、简报、展览、参观、现场会等;二安全检查制度2.1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目的

  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清除生产运营中存在的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2.2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

  查安全思想认识、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查安全运行设施、查员工安全保护意识、查各种事故隐患、查劳动安全作业环境、查事故处理情况。

  2.3安全检查形式2.3.1全面安全大检查2.3.1.1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由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技术的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检查小组;2.3.1.2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节假日、气候变化、季节等特点每年组织进行12次以上(一般每个月组织一次);2.3.1.3检查重点内容为场站、特种车辆、输配系统(燃气设施)和重要燃气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检查基础档案台帐和事故隐患;2.3.1.4检查组发现隐患,应及时对此隐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2.3.2月度安全例行检查2.3.2.1由安全部、办公室、工程部、运营部等部门联合组成安全例行检查组,对重点要害部位、燃气设施及场站进行检查;2.3.2.2每月组织一次,可与全面安全大检查并检;2.3.2.3检查重点是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度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员工安全保护意识、各种事

  故隐患、劳动安全作业环境,以现场查看为主,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班组、站点限期整改。2.3.3周安全检查

  2.3.3.1由工程现场管理员、运营班组长、场站站长(班组长)及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等组成,各自对责任区进行周安全检查;2.3.3.2每周组织一次,可与月度安全例行检查并检;

  2.3.3.3检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2.3.4安全突击检查

  2.3.4.1技术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布置或自行组织进行专项抽查;2.3.4.2时间不定,可与月、周安全检查并检;

  2.3.4.3抽查重点是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及现场查看、查阅基础资料和台帐、了解公司布置任务完成的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2.3.5日常安全检查

  2.3.5.1技术质量安全部对公司所有燃气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转、竣工验收、保养检修、大修及停产、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2.3.5.2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要建立自查制度,对LNG储罐、LNG钢瓶、锅炉、压力容器、运输车辆等燃气设备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专业检查;

  2.3.5.3各级员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经常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抵制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各级领导对上报的隐患必须认真予以处理。2.3.6入户安全检查

  2.3.6.1公司组织技术、运营和客服人员,对各类燃气用户进行入户检查;2.3.6.2每年组织对用户进行1-2次的入户检查,可与平时入户检修(必须履行检修手续)并检;

  2.3.6.3重点是对燃气用户表具、灶具、热水器、采暖炉及立管、胶管等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统计和处理占压、封堵、偷气等违章用气行为,发放正确使用燃气的宣传资料。

  三安全交底制度3.1布管安全:3.1.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3.1.2起重机械在起重期间,非施工人员严禁靠近。3.1.3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距离施工场地25米外,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3.1.4施工人员在挂钩时,必须佩戴手套,严禁把手放在挂钩处,避免造成划伤、夹手事故的发生。3.1.5布管车在运输过程中,除司机外,其他施工人员严禁乘坐布管车辆。3.1.6在布管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将管材捆扎牢固,避免滚管,滑管事故发生。

  3.1.7起重机械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上车操作。3.1.8起重机械在操作期间,必须由专业人员指挥。3.1.9起重机械在操作过程中,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3.2焊口组队安全:3.2.1在进行焊口组队期间,施工人员必须将倒链架固定结实,避免事故的发生。

  3.2.2磨口人员在进行磨口期间,必须佩戴眼睛,避免铁屑,铁锈进入眼睛。

  3.2.3施工人员在对口期间,严禁将手放在管口处,避免夹手事故的发生。

  3.4焊接施工安全:3.4.1焊工在焊接期间,非焊接操作人员严禁靠近,避免刺伤眼睛。3.4.2非电焊操作人员严禁进行焊接操作。3.4.3焊接作业前,施焊人员必须身穿焊接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3.4.4如遇下例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改变电焊机街头时;更换保险时;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电焊机时;焊机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维修时。3.5挖机操作安全:3.5.1挖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3.5.2操作挖机时必须集中精神。

  3.5.3挖机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挖机进行检修和保养。3.6施工用车安全:

  3.6.1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停靠有序。3.6.2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减速慢行。3.6.3施工车辆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3.6.4施工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3.6.5严禁车辆超载、超速等现象。

  3.6.6严禁施工车辆司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3.7夜间施工安全.3.7.1夜间施工时,必须安装警示灯。

  3.7.2夜间施工时,施工车辆必须配备照明设施。3.7.3夜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照明设备。

  3.7.4应急车辆必须保持性能良好,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3.7.5林区夜间施工时,严禁吸烟。3.7.6夜间施工时,必须有3人以上,禁止单独施工。

  3.7.7夜间施工用电设施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看守,确保用电设备和人生安全。

  四施工用电及防火安全制度:4.1用电制度4.1.1在使用发电机械前,必须对发电机械进行检查。4.1.2施工接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

  4.1.3线路破损、老化必须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4.1.4线路要避开各种可燃物体,避免引起火灾的发生。4.1.5电线接头时,必须用绝缘胶布缠绕,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4.1.6角磨机等用电时,必须有专用的连接插头,不得直接将电线塞进插座。

  4.1.7电工要对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经常检修,出现问题及时解决。4.2防火制度

  4.2.1各场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性能良好可用。4.2.2住人间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4.2.3施工现场及办公场所的电线布置应由具有电工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布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拉接电线。4.2.4指定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的安全监督

  五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5.1燃气立管敷设在外墙时,经常要进行攀登作业、悬空作业、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上下交叉作业。一些洞口、临边及外墙,虽然都设置了防护栏杆、安全网及脚手架,但是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高空作业必须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所有安全标志、工具和设备等,在施工前逐一检查,做好对高空作业人员的考核、持证和体检。

  5.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为保证不出纰漏,不发生安全事故,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5.2.1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做到及时解决,必要时停止作业;5.2.2遇到各种恶劣天气时,必须对各类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5.2.3现场的水、雪、冰霜等必须清除搭设防护棚和安全设施;5.2.4设立警戒区并有专人防护。

  5.3在高层建筑外墙立管的安装作业中,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极易遭受坠落物的打击,造成人身伤害。为有效防止物体打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随意堆放物品,

  5.4高处堆积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脚手架及高空中抛接物体,材料、机具的传送须配有安全绳,在危险的区域必须有可靠的围护设施和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5.5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5.5.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重型机械的拆装、重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机械保养、修理作业,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机械安全的措施。

  5.5.2认真进行机械安全检查。包括机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还要进行机械施工条件、现场环境的检查。

  5.5.3杜绝机械责任事故。应杜绝由于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维护保养不当、修理质量不合格、带病运转、管理不严、保管不善、指挥失误等造成机械损坏、人员伤亡的机械责任事故。

  5.5.4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后,应由专人排除,严禁操作人员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

  5.5.5机械在运动中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和调整作业。5.5.6操作人员在机械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5.6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5.6.1埋地燃气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大量的挖掘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土壤结构、硬度、地下水位、天气等影响,开挖管沟及沟内作业时易发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5.6.1.1在施工前了解清楚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道资料编制好挖掘作业方案;5.6.1.2施工作业时,如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或未预料到的各种管道或电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上报;5.6.1.3开挖管沟时,要按规定的坡度放坡,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放坡的,必要时设立支撑、支架;5.6.1.4及时排除管沟积水。六安全隐患管理制度6.1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管理程序进行审批,以正式文件发布实施;6.2明确各岗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6.3形成有效检查制度,分为日常检查与周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

  6.4隐患检查前要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6.4.1隐患排查前需要进行认真策划,由具体人员来确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

  6.4.2特定的一次隐患排查,要有具体的要求和目的。6.4.3每次隐患排查,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目的,限定具体的排查范围;6.4.4排查方法的选择和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本公司客观实际、相关要求,保证排查方法可行并满足要求;6.5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6.5.1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采取有定性或定量的分析评估方法,确定事故隐患等级;6.5.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台帐应反映隐患发现的时间、内容、存在的部位、等级、整改时限、责任人等相关内容。6.6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6.6.1隐患排查要包括所有人员(包括各种外部人员)、所有活动(常规和非常规的)、所有场所(公司内部场所以及外部租赁场所等)、

  所有设施(建筑物、设备及工器具等),同时还要考虑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和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

  6.6.2专项或专业检查可以针对特定的对象,但要对特定对象界定范围所涉及到的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等全面排查;6.3在一特定时间段内,各种检查必须要覆盖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等。

  6.4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6.4.1综合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6.4.2专业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避雷设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设施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机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6.4.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

  6.4.4节假日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特别对节日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6.4.5日常检查包括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生产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1工程技术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1在经理领导下,主管安全工作的安全执行人负责工程施工方面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技术问题,主持本部门日常工作安全管理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

  1.2组织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

  1.3组织对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门站、LNG气化站、LNG瓶组气化站等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正确意见;1.4组织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管线及其附属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1.5及时上报本部门生产运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注意保护现场;1.6建立部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员的作用。

  1.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2.技术资料岗安全生产职责

  2.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对燃气专业知识有所掌握;2.2设计前期正确分析、合理规划设计方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3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会报警,学会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2.4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3工程施工岗安全生产职责3.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3.2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3.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3.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3.5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3.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会报警,学会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3.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3.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四篇: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行,保障职工及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一、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

  二、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燃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食堂管道燃气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燃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每个员工必须熟悉燃气管道的走向及开关的位置,以备应急处理。

  五、树立防患于未然意识,严格按照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食堂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每餐下班前仔细检查燃气关闭情况,并做好记录,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着急开电灯(包括电气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燃气味。如有异味,不得开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八、下班前关好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关阀记录,确保无泄漏后方可离开。

  第五篇:燃气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燃气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一、燃气锅炉操作规程一、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气压力是否正常,管道阀门有无泄漏,阀门开关是否到位。2、试验燃气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试验按钮风机能否启动。3、检查锅炉、管道、除污器阀门开关是否正常。4、软化水设备能正常运行。软化水应符合GB/576的标准,软水箱内水位正常,水泵运行无故障。二、开机及巡查工作1、接通电控柜的电源总开关、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信号指示是否有。如果无信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检查修理,排除故障。2、燃烧器进入自动清扫、点火、部分负荷、全负荷运行状态。3、在至一定压力时,应进行排污一次。4、开启锅妒电源,监视锅炉正常点火运行,检查火焰状态,检查各部件运转声响有无异常。5、巡视锅炉升温状况,大小火转换控制状况是否正常。6、巡视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稳定,天然气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以判断过滤是否堵塞。7、巡视炉前泵压力是否正常,有无异响。三、事故停炉

  1、当发现锅炉本体产生异常现象,安生控制装置失灵,应断开锅炉电源开关控制柜开关按钮,停止锅炉运行。

  2、锅炉给水水泵损坏,调解装置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按钮,停止锅炉运行。

  3、当电力燃料方面出现问题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并向上级汇报。4、当有危害锅炉或者人身安安现象时均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四、临时停电注意事项1、关闭电源总开关和天然气阀门。2、关闭锅炉连续排污阀门防止锅炉出现其它故障。3、按正常锅炉顺序,检查锅炉燃料、气、水阀门是番符合停炉要求。4、停电时注意关闭窗户等锅炉能正常运行再打开。五、燃气不足时注意事项1、迅速与天然气公司或学校领导取得联系,问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2、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3、随时观察燃烧情况。二、司炉工岗位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燃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3、负责本岗位照明、消防器材、工器具、门窗玻璃、操作箱的使用和保管。4、司炉工在岗期间应做到室内清洁。5、对锅炉附件设备做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安全、经济、文明运行。6、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7、对任何有害锅炉的行为应立即阻止。8、燃气锅炉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9、接班前应按规定巡检,检查各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仪表是否正常。三、巡回检查制度1、值班人员每天至少巡视2-5次。2、检查是否有滴、漏,跑、冒现象。3、检查每台锅炉是否正常燃烧,如有故障报警及时联系公司维修。4、检查电、气、水是否正常,各类指示灯信号有无异常变化,如停电、停气要及时联系。5、循环泵工作是否正常,泵出口压力为3.0—5.0公斤。6、补水泵工作是否正常,泵出口压为1.5—2.5公斤。

  7、为保证锅炉有充足的空气燃烧,窗户应打开1—2个保持通风。8、软化水水箱有足够的软化水储存量,盐箱是否有正常的盐量(盐箱的1/3—1/2)。9、锅炉房内不允许堆放杂物。10、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扫除,包括锅炉房,仪表、管道、地面、窗户等。四、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1、两只压力表数值不同时及时检修,确保反映锅炉运行实际压力。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楚时,及时更换。定期计量部门校验。3、跑、冒、滴、漏的阀门应及时修理、更换。4、检查维修补水泵、循环泵及水泵阀门开启是否灵活,是否在正常位置。5、检查二次仪表是否正常。6、清除设备及附件设备上的灰尘。7、检查安全阀手动放水试验后关闭是否严密。自动放水、放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8、压力表运行正常时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月检修一次。9、超温、超压报警器、超压连锁装置每月至少抽查一次进行保养。五、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玫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等情况。

  2、交班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节,确保锅炉正常运行方可交班。

  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及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接人员需做到“五交”和“五不交”“五交”(1)锅炉燃烧、压力、水位、温度正常。(2)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3)锅炉本身附件无异常。(4)锅炉运行记录资料、附件、工具,用具齐全。(5)锅炉房内清洁卫生文明生产。“五不交”(1)不交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人员。(2)锅炉本身和附件出现异常时不交。(3)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接。(4)交接人员不到时,不交无证司炉工。(5)锅炉压力、水位、温度、燃烧不正常时不交。5、交接班时,交接双方人员共同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问题认真记录在案。6、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方面的指令。7、交接者在交接记录签字后发现设备缺陷,应由接班人员负责。

  六、事故报告制度1、一般事故:如实地提交填写事故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汇报。2、重大事故:(1)发生重大事故及时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上报主管领导,同时24小时日内上报当地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防止事故扩大和爆炸事故发生。(2)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填写事故报告书,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3、爆炸事故(1)发生事故后及时抢救伤员,并保护好现场。(2)2小时内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3)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进行备案。(4)由企业法人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真分析,制定防范措施。(5)认真填写事故报告,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和备案。七、锅炉运行记录(1)锅炉以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5)单位领导和锅炉房内管理人员检查记录。(6)事故记录2、运行人员应准时、真实地填写各啊记录,保存好事故报告制度。

  

  

篇五: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天然气使用安全系统

  一、使用天然气前,请仔细阅读天然气用户须知,掌握燃气设施的维护、报修及安全常识。

  二、使用天然气应先点火,后开气。一时未点着,快速关闭天然气炉,切忌先放气,后点火。使用自动点火灶具时,将开关旋钮向里推进,按箭头指示方向旋转,点火并调节火焰大小。

  三、注意调整火焰和挡板的尺寸,使燃烧火焰呈蓝色锥体,火苗稳定。

  四、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腾的汤溢出,灭火或被风扑灭,造成漏气。

  五、使用完毕,注意关闭天然气炉开关,做到人走火灭。同时将表前阀门关闭,确保安全。

  六、连接灶具的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注意定期检查软管是否松动、脱落、龟裂变质。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换。

  七、使用燃气具时,注意厨房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八、教育无关人员不要玩弄天然气炉开关。

  九、用肥皂水定期检查室内天然气设备的连接、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检漏。如发现有气泡冒出,或有天然气气味,应打开窗户通风,严禁开关电器,使用明火,并立即报告当地天然气维修站。

  十、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厨房和有天然气设备的房间睡觉;

  (二)未经允许,禁止拉动和连接软管;

  (三)严禁私自拆、装、移、更换天然气管道设备,禁止搬弄天然气表;

  (四)不要将天然气管道用作电线接地线。

  (五)天然气灶具、不要在煤气表周围堆放易燃物。(六)不能将室内天然气管道、煤气表在室内装饰材料中切割密封,避免管道腐蚀、破损泄漏。十一、如遇假期,较长时间不使用,记住关闭煤气表前面的阀门。

  

  

篇六: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天然气使用安全,避免发生天然气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全公司。

  3、职责3.1、设备安全部负责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修订,并确保制

  度的落实3.2、公司各部门、食堂、车间、班组、一线员工应依照本

  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管理和制度要求。

  4、程序4.1、天然气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是甲烷;无色无味,但为了便于发现漏气,天然气做加臭处理;比空气轻,相对空气密度为0.6,泄漏后容易上升扩散;易燃易爆,爆炸极限范围为5%-15%。着火温度约600℃,遇热源、明火会发生爆炸。

  4.2、各区域天然气控制阀门位置天然气总阀门:1号厂房室外,东北角天然气调压站餐厅天然气阀门:餐厅室外,东南角

  1号厂房天然气阀门:1号厂房室外,北外墙中间偏东3号厂房天然气阀门:2号厂房室外,东南角4号厂房天然气阀门:4号厂房室内,横梁喷漆线南侧5号厂房天然气阀门:5号厂房室内,南跨南侧中间偏西

  4.3管道标识天然气管道颜色标识为黄色,应每隔50米设置流向标识,禁止标识错误。

  4.4、天然气管道及设施防护4.4.1、管道铺设要求地埋管道:地埋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介质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天然气管道跨越厂区内或厂房内道路时,深度不小于0.9米,其他区域深度不小于0.6米,敷设区域存在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加固处理。地面管道:禁止穿越易燃易爆品储存区、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通风道。管道出地面部位应加装不低于1米的防撞护栏,并刷涂黄色涂料。出入厂房孔洞的部位应有柔性防水材料封堵严实等措施。架空管道:架空管道在厂区通道上方架设时,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米,室外架空管道应设置限高标志。

  放散管道:天然气站、用气设备的阀门前宜设置放散管,放散管管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m,且原则上不低于用气设备高度、周围10米内无易燃易爆物品。

  4.4.2、防雷防静电保护:室外架设天然气管道,应使用镀锌扁钢做接地保护,电阻不大于4欧姆。天然气管道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静电跨接线。

  4.4.3、防回火装置:用气设备或管口应加装回火阀,防止回火,回火阀应设置在阀门的下游。

  4.4.4、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或高温物品;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除管道标识以外的任何物品。

  4.5、作业要求4.5.1、使用天然气进行切割、加热等作业的人员应经过焊割作业安全培训,持有国家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焊工作业证,方可作业。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天然气和氧气的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4.5.2、禁止将天然气管道作为地线或回路使用,禁止在管道上进行焊割和加热。确需作业的,应向设备安环部报备,办理动火作业手续。4.5.3、禁止使用天然气(或氧气)进行吹灰、清扫等,以防发生火灾和爆炸。

  4.5.4、使用天然气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风吹、水流等因素造成熄火后天然气泄露。

  4.5.5、为管道供应氧气的压力应控制在1MPa内,既满足生产,又避免压力过大造成损坏。

  4.5.6、天然气(或氧气)气流与油脂、机油等油类接触会发生局部爆燃,与天然气(或氧气)有关的阀门、气嘴等上禁止沾染油类物质,操作人员手上、手套上等禁止有油类物质,以防发生爆炸伤人事故。

  4.5.7、天然气使用后必须立即关闭管道阀门、切割工具上的阀门等所有阀门。

  4.6、安全检查4.6.1、禁止使用明火检查。4.6.2、使用车间和班组每天应在作业前应通过鼻子闻和耳朵听等方式对区域内管道阀门、气割工具上的阀门和管道等进行漏气检查,发现泄露及时处理或上报。4.6.3、各车间应每月对各自生产区的天然气管道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详见附件检查表),并填写检查记录,以车间为单位交至设备安环部。4.6.4、设备安环部应每季度对公共区域的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详见附件检查表)。

  4.7、应急处置

  4.7.1、当闻到臭味时,极有可能已经发生天然气泄露事故,应立即检查附近切割工具开关、管道阀门及管道本身,及时消除爆炸隐患。若未找到泄露源,应及时向设备安环部报告。

  4.7.2、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措施:4.7.2.1、先防爆,后排险。迅速切断气源,已经开启了的用电设备,停止使用但不要随意开关以免产生静电或火花引发爆炸。隐患解除前严禁再开启周围任何用电设备、杜绝任何火种或铁器摩擦。如果身着化纤服装,尽快离开泄露区域,以免由于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爆炸。4.7.2.2、通风换气。应该及时打开门窗自然通风,切忌开启排风扇,以免产生电火花引燃室内混合气体,造成爆炸。4.7.2.3、立即上报设备安环部,但禁止在泄露的室内接打电话。4.7.2.4、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7.2.5、如泄露区域人员有不适症状,应及时脱离环境,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4.7.2.6、对进入天然气泄漏区的排险人员,严禁穿带钉鞋和化纤衣服,严禁使用金属工具,以免碰撞发生火花或火星。4.7.2.7、查找泄露原因,尽可能在阀门关闭、通风换气后进行修复,无法控制的,应在采取防爆、通风措施后,疏散全部人员,并联系燃气公司或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4.8、奖惩

  4.8.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100-1000元的处罚。

  4.8.2、对私自改变、安装或破坏天然气管道、燃气设施的个人或外来单位,罚款500-1000元,造成实际损失的,应作出相应赔偿或罚款。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8.3、因及时排查和消除燃气隐患,或在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或组织,奖励100-1000元。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项目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为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一、燃气使用部门应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

  1.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2.二知:燃气具构造3.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4.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5.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三、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四、燃气具必须有专职人员使用,任何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有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等进行私自的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电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六、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和排烟设施,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七、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八、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要留有文字的记录。

  九、对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也要有文字的记录,以备查验。

  

  

篇七: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原则和基本工作要求

  1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指公司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

  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是保证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保证公司顺利发展和维护企业社会信誉。

  2安全生产方针与原则

  2.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2安全生产原则

  2.2.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和生产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安全寓于生产之中,科技工作者和生产组织者在生产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承当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到每个职工的职权岗位责任中去,从组织上、制度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2.2.2“一把手负责”原则,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2.3“一票否决”原则,各项工作成绩再好,只要出现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取消一切个人和集体先进奖励资格。

  2.2.4必须坚持“三同时”、“四不放过”原则,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在处理事故时,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2.5坚持生产和安全工作“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安全管理工作要求3.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实行“一把手安全责任制”。3.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例会等制度。3.4制订安全管理手册,并组织宣贯和执行。3.5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含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对安全目标认真考核,奖惩兑现。3.6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保证该部位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3.7建立安全管理基础台帐及安全事故档案。

  3.8建立通讯网络,完善安全监控体系。3.9广泛深入地开展员工及用户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10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素质。3.11建立事故应急抢险机制,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演练。3.12认真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是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技术质量安全部、各职能及业务部门组成。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架构图

  2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2.1安委会是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机构。2.2公司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领导、技术质量安全部、办公室、工程部、运营部、市场开发部、经营管理部、物资供应部、财务部、设计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担任.执行部门为技术质量安全部及下设的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委会架构图

  2.3公司安委会的人员组成或变动应由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及时备案。2.4公司安委会需开展日常安全工作,行使规定的管理职责。2.5公司安委会的职责2.5.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2.5.2制订和审定本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含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和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审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2.5.3安排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组织安全大检查;2.5.4定期组织安全会议,听取本公司安全运营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措施;2.5.5按权限审批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5.6按事故等级制定或签批安全事故处理和人员奖惩的意见。2.6公司安委会应每月召开安全会议,可与每月的生产经营会并会,遇重大安全问题可临时召开紧急安全会议。

  2.7公司安委会应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由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督促整改。

  3安全管理部门

  3.1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公司应按组织机构设置备

  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3.2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在公司安委会、分管安全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与评比;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检查、考核与评比,对基层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3.3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的职责

  3.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指令,在安委会和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3.2会同培训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组织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的“三级教育”,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3.3.3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设备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3.4组织公司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规定,协助和督促相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整改与防范措施,并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3.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及技术措施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运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3.6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检验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3.7组织日常性的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技术质量安全部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处理;

  3.3.8按权限审核动火作业申请,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并检查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篇八: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成日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

  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

  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

  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

  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

  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

  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

  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

  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

  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

  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10、煤气设施的检修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

  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

  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

  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

  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10。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

  后,才能继续使用.

  10。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11、煤气事故处理11。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11。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11.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a。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断

  裂;

  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散

  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气

  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火

  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时

  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

  11.4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

  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

  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

  c。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

  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

  故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

  第六条

  支持的作业文件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附: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为强化公司煤气作业安全,防止煤气事故发生,公司特作出如下规定:

  翻盲板作业包括:1、电动盲板阀开、关阀操作;2、手动盲板阀开、关操作;3、抽、插

  盲板操作.

  一、作业等级划分及责任划定

  A级作业:除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以外的D800mm及以上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

  D600mm及以上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A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本单位技师或以上管理

  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B级作业:在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操作或抽堵盲板操作、D800mm以下管道的盲

  板阀操作和D600mm以下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B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单位班长级及以上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二、作业准备

  1、作业前由单位煤气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及表中的安全措施,经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后,由主管厂长签字审批.

  2、作业前30分钟,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将作业的安全措施传达到每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安全措施及作业环境进行签字确认,明确互保对子和现场监护人员。

  3、作业前通知煤气防护站(A级)或安全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CO检测。4、在煤气主管道(A级)进行盲板阀操作前,必须首先通知本单位值班厂长要求下游用户停止用气,然后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做好降低主管道煤气压力或加压站停加压风机的准备.下游用户及上游供气单位的确认由值班厂长负责联系确认,确认准备完毕后,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作业。B级作业应做好在上一级切断气源的准备,必要时通知供气单位停气。5、操作人员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瓶压力应大于15MPa(150bar),并试戴面罩检查密封情况,压力不足或面罩密封不良的呼吸器严禁使用.作业过程中如呼吸器发出压力低的报警声,相应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作业区域,到指定的安全区域检查报警原因.三、作业程序及应急措施1、首先关闭煤气主管道盲板阀前的阀门(电动蝶阀或闸板阀),然后确认阀门指示关闭到位后,才可进行翻盲板阀操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若盲板阀前的阀门关闭不严,发现煤气泄漏量较大,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因煤气泄漏量过大造成事故。现场负责人须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煤气主管压力或停止加压风机,待煤气主管压力降低后再进行盲板阀操作。2、盲板阀松开后,防护站人员到盲板阀周围区域进行检测,重新划定安全区域范围,指导警戒人员进行警戒。3、如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因故障无法翻板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煤气大量泄漏造成事故。若盲板阀操作过程中盲板阀阀板翻到中途无法动作或抽堵盲板作业盲板抽插到

  中途无法动作时,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管网压力立即停止供气,同时根据现场煤气泄漏量大小,立即扩大警戒区范围,疏散警戒区内所有人员.

  4、盲板阀松开后,阀板或阀圏与阀体的间距必须达到3~5mm后方可开始翻板,防止损害密封胶圈.

  5、煤气加压机翻盲板作业前必须关闭进口盲板阀阀前和出口盲板阀阀后阀门,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的监测及监护工作.

  6、盲板夹紧后检查无泄漏,且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小24ppm)后方可离开,到达安全区域后摘下空气呼吸器面罩.

  7、撤离警戒人员,现场负责人组织清点人员和工具。四、作业要求

  1、距离工作场所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到40米半径区域各路口进行警戒,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通过或进入作业区域.除现场操作人员外,其他协助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2、翻盲板作业严禁在雷雨天进行,也不宜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进行必须要保证足够照明,必须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以安设投光器等照明设备。

  3、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翻盲板作业。4、操作手动盲板阀或在阀门后抽堵盲板时,应使用不发火星的专用铜质工具,如没有铜质工具或必须使用铁质工具时可在工具表面涂一层很厚润滑油,防止发生火花.5、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量大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原则上手动盲板阀操作应每条夹紧螺栓安排一人,并安排一人负责盲板阀阀板的制动,抽堵盲板作业最多安排四人操作。电动盲板阀操作最多安排三人进行操作。6、现场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确认已准备完毕,具体内容包括:

  a。各参加作业人员已就位;b。所使用工具及吊具已调整到符合要求的位置。c。操作手动盲板的人员不得在阀板运动方向正前方,防止阀板制动失效打伤人员。7、电动盲板阀操作,需要电工协助作业时,若发现有煤气泄漏现象,严禁在操作现场进行任何电气检修作业.否则,必须经现场监测符合动火条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8、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器以备事故应急救援用,并不得少于2具.翻盲板作业过程

  中如出现人员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

  进行救护,严禁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9、现场负责人按照《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见附件)内容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前、后

  的安全确认,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

  附件1:

  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

  单位:

  编号:

  单位: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作业位置: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序号

  作业活动

  确认内容

  确认结果

  确认人签字

  是否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参检人员是否全1

  部签字确认.

  2

  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3

  参加检修人员是否确定互保对子。

  4

  作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5

  是否进行了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6

  作业前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是否有专人监护。

  检查空气呼吸器是否可靠(确认空气呼吸器7

  ≥150bar,面罩密封良好。)。

  确认操作时使用的是否工具符合要求(使用

  8

  铜质工具,若没有铜质使用铁质工具时工具

  表面必须涂油)。

  9

  处级领导是否到现场(A级).

  10

  科段级领导是否到现场。

  11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到位.

  12

  确认工作现场平台、护栏等是否可靠。

  确认作业区周围40米内没有火源及与工作13

  不相关的人员.

  附近是否有高温裸体设备并进行了隔热处14

  理。

  15

  确认盲板阀前的阀门已关闭到位。

  16

  电工确认电气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17

  确认翻盲板作业天气情况.

  18

  确认翻盲板作业风向.

  救援防护器材、人员是否到位(现场配4名19

  救护人员及4套呼吸器。)。

  20

  确认煤气防护人员是否到位(A级).

  21

  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22

  救护车是否到达指定位置(A级)。

  现场负责人签字:

  1作业后确认盲板阀已夹紧,检查无泄漏。

  2

  确认清点人数及工具全部到位.

  现场负责人签字:

  填写说明:1、正常:√、异常:填写出确认结果,2、天气、风向必须填写具体内容.

  

  

篇九: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成日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

  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

  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

  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

  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

  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

  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

  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

  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

  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

  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10、煤气设施的检修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

  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

  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10.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

  后,才能继续使用。10。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11、煤气事故处理11。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11。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11。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a.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

  断裂;

  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散

  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气

  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火

  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时

  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

  11。4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源,

  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

  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

  c.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

  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

  故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

  第六条

  支持的作业文件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附: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为强化公司煤气作业安全,防止煤气事故发生,公司特作出如下规定:

  翻盲板作业包括:1、电动盲板阀开、关阀操作;2、手动盲板阀开、关操作;3、抽、插

  盲板操作。

  一、作业等级划分及责任划定

  A级作业:除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以外的D800mm及以上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

  D600mm及以上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A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本单位技师或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

  B级作业:在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操作或抽堵盲板操作、D800mm以下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D600mm以下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B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单位班长级及以上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二、作业准备

  1、作业前由单位煤气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及表中的安全措施,经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后,由主管厂长签字审批.

  2、作业前30分钟,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将作业的安全措施传达到每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安全措施及作业环境进行签字确认,明确互保对子和现场监护人员。

  3、作业前通知煤气防护站(A级)或安全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CO检测.4、在煤气主管道(A级)进行盲板阀操作前,必须首先通知本单位值班厂长要求下游用户停止用气,然后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做好降低主管道煤气压力或加压站停加压风机的准备。下游用户及上游供气单位的确认由值班厂长负责联系确认,确认准备完毕后,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作业.B级作业应做好在上一级切断气源的准备,必要时通知供气单位停气.5、操作人员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瓶压力应大于15MPa(150bar),并试戴面罩检查密封情况,压力不足或面罩密封不良的呼吸器严禁使用.作业过程中如呼吸器发出压力低的报警声,相应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作业区域,到指定的安全区域检查报警原因。三、作业程序及应急措施1、首先关闭煤气主管道盲板阀前的阀门(电动蝶阀或闸板阀),然后确认阀门指示关闭到位后,才可进行翻盲板阀操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若盲板阀前的阀门关闭不严,发现煤气泄漏量较大,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因煤气泄漏量过大造成事故.现场负责人须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煤气主管压力或停止加压风机,待煤气主管压力降低后再进行盲板阀操作。2、盲板阀松开后,防护站人员到盲板阀周围区域进行检测,重新划定安全区域范围,指导警戒人员进行警戒。3、如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因故障无法翻板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煤气大量泄

  漏造成事故。若盲板阀操作过程中盲板阀阀板翻到中途无法动作或抽堵盲板作业盲板抽插到中途无法动作时,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管网压力立即停止供气,同时根据现场煤气泄漏量大小,立即扩大警戒区范围,疏散警戒区内所有人员.

  4、盲板阀松开后,阀板或阀圏与阀体的间距必须达到3~5mm后方可开始翻板,防止损害密封胶圈。

  5、煤气加压机翻盲板作业前必须关闭进口盲板阀阀前和出口盲板阀阀后阀门,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的监测及监护工作。

  6、盲板夹紧后检查无泄漏,且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小24ppm)后方可离开,到达安全区域后摘下空气呼吸器面罩。

  7、撤离警戒人员,现场负责人组织清点人员和工具。四、作业要求

  1、距离工作场所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到40米半径区域各路口进行警戒,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通过或进入作业区域.除现场操作人员外,其他协助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2、翻盲板作业严禁在雷雨天进行,也不宜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进行必须要保证足够照明,必须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以安设投光器等照明设备。

  3、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翻盲板作业。4、操作手动盲板阀或在阀门后抽堵盲板时,应使用不发火星的专用铜质工具,如没有铜质工具或必须使用铁质工具时可在工具表面涂一层很厚润滑油,防止发生火花。5、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量大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原则上手动盲板阀操作应每条夹紧螺栓安排一人,并安排一人负责盲板阀阀板的制动,抽堵盲板作业最多安排四人操作。电动盲板阀操作最多安排三人进行操作。6、现场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确认已准备完毕,具体内容包括:

  a。各参加作业人员已就位;b.所使用工具及吊具已调整到符合要求的位置。c。操作手动盲板的人员不得在阀板运动方向正前方,防止阀板制动失效打伤人员。7、电动盲板阀操作,需要电工协助作业时,若发现有煤气泄漏现象,严禁在操作现场进

  行任何电气检修作业。否则,必须经现场监测符合动火条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8、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器以备事故应急救援用,并不得少于2具.翻盲板作业过程

  中如出现人员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

  进行救护,严禁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9、现场负责人按照《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见附件)内容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前、后

  的安全确认,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

  附件1:

  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

  单位:

  编号:

  单位: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作业位置: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序号

  作业活动

  确认内容

  确认结果

  确认人签字

  是否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参检人员是否全1

  部签字确认。

  2

  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3

  参加检修人员是否确定互保对子.

  4

  作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5

  是否进行了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作业前安全确认

  6

  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是否有专人监护。

  检查空气呼吸器是否可靠(确认空气呼吸器7

  ≥150bar,面罩密封良好。)。

  确认操作时使用的是否工具符合要求(使用

  8

  铜质工具,若没有铜质使用铁质工具时工具

  表面必须涂油)。

  9

  处级领导是否到现场(A级).

  10

  科段级领导是否到现场。

  11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到位。

  12

  确认工作现场平台、护栏等是否可靠。

  确认作业区周围40米内没有火源及与工作13

  不相关的人员.

  附近是否有高温裸体设备并进行了隔热处14

  理.

  15

  确认盲板阀前的阀门已关闭到位。

  16

  电工确认电气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17

  确认翻盲板作业天气情况.

  18

  确认翻盲板作业风向。

  救援防护器材、人员是否到位(现场配4名19

  救护人员及4套呼吸器。)。

  20

  确认煤气防护人员是否到位(A级).

  21

  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22

  救护车是否到达指定位置(A级)。

  现场负责人签字:

  1作业后确认盲板阀已夹紧,检查无泄漏。

  2

  确认清点人数及工具全部到位。

  现场负责人签字:

  填写说明:1、正常:√、异常:填写出确认结果,2、天气、风向必须填写具体内容。

  

  

篇十: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

  燃气办安全工作制度

  燃气办安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

  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第八条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加强演练,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第十四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验资报告;(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七)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者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

  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

  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采取紧急措施。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安排,并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新型复合气体燃料用于经营使用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管道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二)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三)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五)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对燃气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维修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为保障用气安全,应当向用户说明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采用合格器具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方式。第二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推广并由燃气用户自愿选择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燃气器具,保障燃气燃烧使用安全。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内原有燃气设施的安全。第三十条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报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二)明确安全施工要求;(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四)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作好记录;(三)进入现场检查;(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满10年以上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经营者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者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章燃气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并免费向用户发放。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和本省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第四十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等,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和服务质量的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时,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强买强卖、强制接气、强行搭售等强制服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启动燃气应急预案、逐级动用应急储备、协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紧急调度、要求管道经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的。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

  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者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燃气经营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

  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

  第四十九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吊销充装许可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燃气经营者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不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未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09-1811:38|#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燃气工程(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工商、公安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燃气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管道燃气供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的配套燃气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条燃气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二)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三)禁止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和损坏的钢瓶;禁止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五)按规定处理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六)其它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抢修。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收费。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和单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开户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和适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四)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增装、减轻、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五)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七)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前的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提出异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仲裁鉴定。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更名或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第五章器具管理第二十六条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售。

  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第六章燃气安全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检修、抢险。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本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2000O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建设局负解释。【燃气办安全工作制度】

  

  

篇十一: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燃气公司运行管理制度汇编】燃气管网及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5922-20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22的规定,结合公司燃气设施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天然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cng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巡查谁负责”的运行管理责任进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部门为生产运行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还应设置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维护巡检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第五条公司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帐,贯彻和落实公司安排部署的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宣传、告知、教育工作;并采取有效、合法的方式,发动管道沿线群众及居民用户积极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和信息通报。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安、安全监督、规划建设、国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及时发现和现场处理燃气设施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公司反映、报告管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治要求。并对管道安全隐患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应急管理,同时积

  五、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燃气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及巡线工1

  的日常巡线工作情况,对巡检人员的工作进行业绩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六、采用多种形式对巡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考核。七、按照本单位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政府送达管线安全隐患报告。第六条巡检人员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任务。

  二、管道巡检人员对负责片区的管线及其设施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并填写好《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记录必须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向管道沿线居民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宣传、告知、教育等具体工作。

  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当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重点监护;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六、协助上级部门对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协调处理。第七条对重要的天然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对天然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第八条天然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三章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一节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九条燃气管网的运行管理规定

  一、管道运行压力严禁大于管道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二、应根据管道运行压力、温度、全线设备状况和季节特点,通过优化运行进行输供气。

  三、管网整体或局部供气量发生变化时,或者管网布局发生变化时应做供气状况检查,2

  主要是测量燃气管网各处的供气压力情况。四、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该在用气高峰进行,各测量检测点必

  须有代表性,并且在同一时刻读取压力值。五、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制定详细方案,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

  批准。六、定期分析管道的输送能力和生产能力利用率。七、应及时分析设备、管道运行效率下降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八、管线在技术改造后,应对管线运行进行全面分析。九、应根据管道内检测、外防腐层调查、管输介质组成、管材特性、

  管道沿线自然和社会状况等,定期对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与评价。第十条对地下天然气管道巡查应按规定进行,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燃气管网是城镇燃气经销的命脉,安全运行是管理的目的。在管理中必须做到:“四清”:

  1.管线走向清;2.管线埋地深度、规格清;3.管道腐蚀现状清;4.管线周围地形、地物、地貌清;“七无”:1.明管跨越无锈蚀;2.检查头、里程桩、标志板(桩)无缺损;3.阀井内无积水;4.管线阴极保护无空白;5.管线绝缘层无损坏;6.管线防护带(两侧各5米之内)无深根植物;7.堡坎、护坡无垮塌。二、埋地燃气管道投入运行后,应派人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维护常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1.巡线的目的:由巡线人员在所管理的燃气埋地管道上沿管道走向进行管线的巡查和3维护工作,通过巡线人员的观察或专用仪器查找有无燃气泄漏、构(建)筑物占压管道、管道移位等异常现象,判别分析管道的运行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以达到管道正常运

  行的目的。2.管道巡线人员对所巡查管道除应做到管道管理“四清”,还应对巡查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清楚。3.地下燃气管道巡线周期:(1)dn108以上(含dn108)干管每半个月巡查一次;(2)dn108以下支管每个月巡查一次;(3)低压管线每三个月巡查一次;(4)对穿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5)对以下活跃程度的区域,应提高巡线频率:①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②建设工程频率较大的区域;③采用露天挖掘或定向钻探方式进行的新建设项目,4.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

  并及时处理;(3)在上述活跃程度区域,除应提高巡线频率,还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参与整个工程在施工期间有关协调工作,了解工程施工范围内管网设施走向、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情况,随时与施工建设方保持联系,要求对方到燃气管网管理单位查阅埋地管道埋设情况和燃气管道走向,制定保护方案,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②加强对施工区域燃气管网设施的巡查监护工作,一般应做到两天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一天巡查一次;送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做好记录备查,配合上级部门处理隐患4直至解决。(4)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管理公司生产部门汇报情况。(5)进行管道巡查时,还应对沿线管道阀门进行检查:每个月打开阀井检查1次:检查阀门有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有无积水、塌陷。(6)每一年对波纹管调节器接口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1次。调节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5.在郊外巡线应注意的情况:

  (1)管道的转角桩、方向桩、燃气标识板(桩)是否丢失、移位和完好;(2)在距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以内是否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3)管道所经之处,是否有垮塌、沉陷、滑坡、危岩、人工取土和倾倒垃圾等异常情况;(4)管道是否被雨水或洪水冲刷裸露;(5)管道的上方或附近是否有人栽种深根植物(如黄桷树等);(6)管道所经过的绿化地带,是否有异常死亡的绿色植物;(7)管道所穿越的水塘、河流、水田等是否有异常气泡或大量鱼虾的死亡;(8)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施工爆破作业或地震勘探活动;(9)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大型机械露天挖掘、推土作业;(10)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地质钻探作业;(11)管道的附近有否公路、桥梁、沟渠的工程建设;(12)管道的附近有否地下人防工程建设;(13)管道的附近有否其他地下管线的挖沟、穿越、跨越等施工等;(14)与管道排行的其他市政管道有否应急保护系统等。6.在城区和人口密集区巡线时应注意的情况:(1)正在新建或翻修的公路和道路;

  (3)地质调查取样的定向钻孔;(4)正在开挖的地基建设;5

  【篇二:燃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好)】公司各级别岗位工作职责董事长工作职责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工作职责1.主持公司全面工作。2.主持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9.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公司年度、季度与表彰会议。10.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调配及考核及决定员工的聘用、任免、奖惩、薪酬、调配。11.负责财务管理。12.提出公司经营理念,主导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方向。13.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14.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1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副总经理工作职责1.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2.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3.负责公司办公室、应急反应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4.协助总经理做好对外公共关系的协调工作。5.负责公司重要文稿把关、处理工作。6.负责公司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7.协助总经理协调相关分管副总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关系。8.负责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教育工作。副总经理工作职责1.协助总经理抓好分管工作。2.分管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监督、工程技术管理、售后维修等。3.分管市场部,负责市场宣传、市场开发、客户协调等工作。4.负责物资设备采购、验收、预算、调配和使用。5.审定分管部门年、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完成情况。6.主持分管部门工作例会,检查会议执行及落实情况。7.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与协作。8.总经理交给的其它临时性工作。监察室主任工作职责1.拟定监察室规章制度和月度工作计划,负责监察室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公司财务审核。3.督促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4.定期召开监察室工作会议,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5.负责沟通、协调监察室与其它部门的工作关系。6.负责安全生产检查,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安全生产、减少和预防职工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及职业中

  毒、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等负责监督检查。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监察室监察员工作职责1.负责对各部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2.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贯彻落实情况。4.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当场制止或者要求各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内容进行整理上报,并跟踪整改结果上报。5.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6.安全生产监察员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考核办主任工作职责1.坚决服从领导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2.起草并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程。3.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订、执行及控制。4.负责起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和具体解释工作。

  5.协调考核小组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及评分工作。6.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制作绩效工资表,提交有关领导审批。7.协助各部门拟定部门的年、月度计划。8.负责对各部门考核工作的培训与指导。9.建立员工考核档案。10.受理员工的考核申诉。11.组织绩效考核会议。12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评定出年、月度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定意见,并协助各部门做好部门员工选拔、调动工作。13.做好总经理参谋,按期完成公司每天整体运行日志的编写、核实、上报。14.紧紧围绕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进行考核、督促,确保年度计划的按期完成。15.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1.负责行政、人事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起草公司及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程。3.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员工招聘、录用、辞退、考核4.负责抓好各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做到严格管理无违纪。

  5.负责制订公司及部门培训计划,抓好员工培训工作。6.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各类保险的办理事宜。7.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对上级指示、精神、决定的贯彻执行。8.负责安排员工述职,并做好相关记录。9.负责制订薪酬管理制度,核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及薪酬调整的审核等。10.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申购、分发及管理工作。11.负责员工各种福利发放。12.公司对外宣传事宜及内部刊物编辑发行工作。13.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及使用工作。15.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文秘工作职责的收发。2.做好文件的发放、登记、催办、归档工作以及相关的保密工作。3.负责公司对外介绍信、证明信函的开具及管理。4.负责公文、函件的收发、办理及文稿的撰写。5.负责公司各种证件的复审。7.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它会议的组织、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8.负责公司办公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9.组织员工培训及培训相关工作。10.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财务室经理工作职责1.负责公司年、季、月预算编制工作,做好执行、检查。2.负责编制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3.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加强成本核算,进行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按月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财务分析报告。4.负责编制会计报告。5.负责公司资金的筹措和支出,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日常财务收支。6.负责公司资产的核算管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7.负责销货发票的管理。8.负责提供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财务数据,参与公司重大经济的论证、评审工作。9.凭证审核。10.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会计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纳税及日常的会计业务核算。2.凭证录入、会计分录填制。3.公司编制员工工资表。5.拨款结算及回款。6.每周召开的财务系统例会进行相关会议记录。出纳工作职责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2.负责审核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的收付款凭证(据),并及时办理款项收付手续。3.负责保管现金、各种费用管理、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4.负责填制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凭证,记载日记帐。5.负责与开户银行结算手续的送、取和核对银行存款帐目,负责纳税申报和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费用。6.负责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7.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8.负责各种发票的领取、开据。市场部经理工作职责【篇三:燃气工程管理制度】燃气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一)总则1、目的通过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使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等满足要求,实现工程管理的科学化。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图纸设计完成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工程建设管理;3、基本原则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城市建设有关法规指导下,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预结算和现场管理等工作。2、工程管理(1)工程质量的管理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质量标准,严格质量管理。②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做好质量监督工作。③保证甲供材质量符合要求,监督材料的复检工作,重要工程应进行见证、抽、测试或实体检测。④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定调整补充,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工艺进行论证。

  程的监理工作是否到位。⑥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提示监理⑦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鉴定,研究制定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并由监理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⑧利用自有的检测手段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复核,严把质量关。⑩随时巡检,跟踪监督施工质量,制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2)工程进度管理①根据工程项目总进度进行分项控制,分项工程进度必须服从项目总进度计划。②各分项工作必须服从总进度计划,及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合理调整。③审查施工单位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目标方案进度进行分析,制定可行的防范对策,使施工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④合理调配资金,防止因资金问题导致工期延误。(3)工程费用控

  制管理①工程建设费用控制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②工程施工和甲供材料应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和比价采购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和供应商,降低工程成本。③对招标文件认真审查,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工程发标漏项和供货范围不清造成的工程或采购费用增加。④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发生时由现场工程管理员根据施工方提出的原因、数量报专业组共同商定,勘察数量核实签单量。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与监理共同审核报量单,提供支付工程款依据,避免超工程量支付。进行竣工结算初审。(4)工程材料管理①工程开工前,应备齐工程所需各种材料,保证材料供应充足,避免耽误工期。②监督工程材料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给工程带来隐患。③建立施工单位台帐,并审查施工单位用料计划。(5)工程预决算管理按照公司相关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执行。

  (6)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对已中标施工单位的工作实行综合评价制度进行管理,对每个单项工程进行评价,每个年度要进行年终综合评价,实行末位淘汰。①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并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开工手续。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③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市政质量监督书。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上岗人员必须持上岗证,绝对不允许无证上岗。⑤在施工前,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施工图纸会审,熟悉了解施工图和各种施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⑥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验收不合格,应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重新施工。⑧对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经工程管理人员会同设计人员研究,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解决。附:考评表--------年度施工单位考核表

  

  

篇十二: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法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和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有争议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解决。

  第九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在交通路段架设承重桥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通过。

  第十条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压送天然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拒不拆除的,应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在关键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2、对于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接口外的燃气设

  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内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用户或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从事操作和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操作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气经营气源。

  

  

篇十三: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安全检查制度

  燃气安全检查制度1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爱护管道设施“五不”: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燃气安全检查制度2

  (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燃气安全检查制度3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篇十四: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检查和管理制度

  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规定如下: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燃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钢瓶供应多台燃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4)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7)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

  (8)不得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

  (9)不得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和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10)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11)不得有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篇十五: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天然气使用管理制度

  一、燃气表间及管线管理1、定期对管线及表间进行巡视检查,认真填写巡检记录。2、保持燃气表间通风良好,定期除尘清理。3、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4、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二、单位燃气使用管理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火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篇十六: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划。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篇十七: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燃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平安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平安隐患,发觉损坏、锈蚀马上实行报修和临时有效防护措施,并准时上报平安部直至隐患消退。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平安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平安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一会:燃气平安操作使用二会:保养修理燃气具三会:发觉隐患,处理意外险情3、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当班平安员,负责燃气的当日监管工作。4、燃气具必需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其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操作燃气具。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需按程序报工程部进行改造。6、使用燃气具必需严格根据操作程序进行,特殊是点火程序,应按先点火后开气的挨次操作。7、每日清洗燃气具,每周清洗燃气排烟道,避开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8、燃气操作间必需保持良好的通风,发觉燃气外泄时,要实行

  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9、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平安检查、

  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记录。10、对平安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当保管、

  平安检查,不得挪用。

  

  

篇十八: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

  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2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3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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