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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思路

时间:2022-06-19 18:3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思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思路

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工作思路4篇

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工作思路篇1

2017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阅读提示

  2017年,商标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要求,以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推进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有效保护了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推动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实现创新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17年,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6985件,案值33348.33万元,罚没金额44307.22万元。

  为展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效,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商标局与中国工商报联合开展了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活动。活动面向全国征集案例,经过筛选核实后在中国工商报微信公众号上发起投票。投票活动获得了高度关注,读者积极参与,共投出超过15万票,最终10个案例获选。

  今天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特此发布2017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其查扣了一批当事人周桂郎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清河区尊泰酒业经营部内结识了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得知其手中有大量以次充好的灌装酒。当事人试卖一箱假酒后尝到甜头,随即联系许某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包括今世缘典藏10年、今世缘国缘淡雅,洋河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及五粮液等品牌,共计678瓶。依据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当事人陈述,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

  另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销售假酒应予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同步出击,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当事人还把采购阀门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通过上述改造方式,当事人对外销售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不仅涂改阀门颜色,还将阀门中的关键部件替换,改变了商品原有的功能和用途,属于对原商品的实质性改动。当事人将改装后的商品以商标权利人的名义进行销售,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本案是近年来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查处的罚款金额最多的一起商标违法案件。本案的成功查处,充分体现出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平等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成效,有力维护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纪梵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厦门海关缉私局转来的案源线索后,于2016年10月21日在被举报地点发现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涉及纪梵希、海蓝之谜、科颜氏、祖玛龙、馥蕾诗、SK-Ⅱ等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案值高达300余万元。经相关品牌权利人鉴别,涉案化妆品大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查,当事人美贷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利用两家淘宝网店“美货贸易”和“名批发”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网店电脑终端、货物收发地址均在厦门。由于案值已达立案追诉标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案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处理。

  海蓝之谜商标权利人于2016年11月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南京公安机关将当事人的实际负责人谢某等3人抓获。由于两案关联,厦门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24日将此案移送南京公安机关处理。据警方侦查,谢某从泉州、广州等多地购进原料、包装、标签等材料,雇人生产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然后通过网店将产品售往全国各地。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查获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成品4000余件,取缔4个分装经营场所。2017年9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谢某等人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涉及多个知名化妆品品牌的案件,侵权产品销往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西、海南等多省市,调查取证涉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部门,违法行为涉及食药监领域、工商监管领域。在综合执法的大环境下,执法人员全面出击,行动迅速。获得线索后,办案机构发挥两法衔接作用,及时与公安机关成立侦办小组。案件移送南京公安机关后,执法人员针对异地两法衔接中案件的通报、移送证据标准和程序等,与南京警方积极探索,为查办此类案件积累了有效经验。

 

  ◎湖南省衡山县多部门协作

  查处侵犯佑惑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3月18日,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沙泉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曹俦涉嫌非法加工食品,当即向当地工商所反映。3月20日,衡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曹俦家中存有大量加工包装完成的商标为佑惑的“四季优美·随便果”及包装盒、添加剂和加工机器。由于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嫌犯罪,办案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成立联合执法专案组调查取证。

  经查,2016年12月,违法当事人费家驰、彭涛等人先在广州某地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佑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减肥保健食品。迫于严打的高压形势,两人与汤立果商议将加工窝点转移至衡山汤立果的老家。汤立果出面租用曹俦住房非法加工食品,并通过微商平台销往福建、湖南、四川等地。2017年3月,费家驰、彭涛又将加工点转移至永州、娄底等偏远的农村地区。2016年12月17日以来,当事人费家驰、彭涛、汤立果等人非法生产、销售侵犯佑惑、佐丹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减肥保健食品,总金额达150万元。此案已由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此案共涉及犯罪嫌疑人21名,生产销售涉及6个省域,各地执法人员捣毁销售工作站3个,清理储存货物仓库4个,扣押车辆3台、电脑14台,查扣假冒伪劣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10多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紧密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本案当事人选择农村偏僻民居生产,销售则通过微商平台,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却依然难逃法网。这些违法行为的新动向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工商分局

  查处侵犯斯凯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2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工商分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李沧区向阳路商场购物中心的SKEWRONS专柜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华莎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鞋在鞋跟、鞋尖或鞋底位置印有带边框的S形标志,商品标价签上印有“斯凯奇鞋”或“斯凯奇速跑鞋”字样。该分局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275双涉嫌侵权产品。斯凯奇、均为斯凯杰美国公司注册商标,斯凯杰美国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李沧工商分局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275双侵权鞋,罚款人民币59.341万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拒不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李沧工商分局于2017年9月8日依法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强制执行。2017年9月29日,经李沧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商标图形较多,执法人员逐一查询、比对商标,最终理顺了案件脉络,对案件作出正确定性。当事人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其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图形是某运动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且已取得授权,但实际上并未获得核准注册且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因此构成侵权。这种错误认识在一些经营者中普遍存在,此案的查处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在当事人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维护了法律尊严。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

  查处侵犯味多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将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近似的“美多味”和“médowe”字样使用在门头牌匾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第3218375号注册商标味多美相比,组成的三个汉字相同,排列顺序相反,且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颜色均为白色,背景色均为红色系,整体近似。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的塑料袋,罚款221.15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入选2017年北京市工商部门“双打”十大典型案例,展示出首都工商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当事人从事的食品加工行业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此案的查处体现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重民生及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查处侵犯海贼王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当事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手机软件运营平台上使用“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作为游戏软件名称并提供下载安装使用。两款游戏界面及宣传页面中使用了“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图标。消费者通过下载软件客户端可在手机上在线使用上述两款游戏,并可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充值消费。乐汇天下公司共计收取游戏分成款2937万元。

  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和2010年3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第6240022号和第6240023号海贼王图文组合商标。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定当事人乐汇天下公司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17年6月16日,海淀工商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937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历时3年,案情复杂,办案人员克服取证定性困难,大胆突破传统商标案件监管领域与常态工作执法经验的局限,率先尝试对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予以规范。该案是北京市首例查处互联网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大案要案,为首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树立了新标杆。海淀工商分局因多年来在商标保护工作中严格执法、成绩突出,于2017年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之保护奖”。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

  查处侵犯泰山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张奎从济南好运泉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散酒后,租赁店铺销售。门面上方使用“泰山散酒茶叶”的招牌,酒坛、酒瓶上使用“喜缘泰山酒庄”且“泰山”字样较为突出,在经营场所的广告牌、货柜、手提袋等物品上突出使用泰山标识。泰山及图是山东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在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侵权散酒,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7枚,罚款19.51788万元。听证阶段,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在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后,向泰山区法制局提出复议。泰山区法制局经过反复审查,最终维持泰山区工商局对本案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注册有喜緣泰山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突出使用“泰山”二字,构成侵权。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认为只要自己使用了注册商标就不会侵权,因此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故意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这起案件的查处给此类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此案经过复议获得维持,体现出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办案扎实、到位。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迪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科技园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及科颜氏(Kiehl’s)、迪奥(Dior)、贝玲妃(Benefit)和馥蕾诗(Fresh)等四大品牌72个品种的商品59904件。当事人吕连巍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和相关授权证明。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2月起租用涉案场所从事品牌化妆品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薇薇的裸心谷”的店铺用于进货、名为“薇薇小妖代购批发”的店铺用于销售。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后者交易记录发现,自2015年至案发,该店铺共完成交易7598次。根据涉案商品在当事人经营淘宝店的销售价格计算,现场查获涉案商品的案值为467.92万元。经对上述商品的抽样送检以及商标权利人的辨认,涉案72类商品中有23个品类的13775件商品被认定为侵权商品,案值达163万元。鉴于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3月23日将此案依法移送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后经调查,该案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案值达500余万元,与案件有关的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中已有10名被批捕并提起公诉,剩余6名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网上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在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信息又顺藤摸瓜找到了为当事人提供侵权假冒商品的上游供应商,并乘胜追击,一举端掉制假窝点,进一步扩大了战果。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互通信息,高效协作,为案件成功查办提供了有效保障。

 

  ◎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LOCK&LOCK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6月22日,根据阿里巴巴提供的线索,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前往某地下室检查,发现当事人韩振熙通过淘宝网销售标注 “LOCK&LOCK”字样的帆布箱,涉嫌侵犯第153016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查获标注“LOCK&LOCK”字样的帆布箱4620个。经查,当事人韩振熙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江西上饶生产标注“LOCK&LOCK”字样的帆布箱并在淘宝开设店铺销售。至被查处时,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LOCK&LOCK”字样的帆布箱销售额达45万元,现场查获的帆布箱经义乌市涉案物品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1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当事人生产销售商标侵权的帆布箱经营额达56万元,已涉嫌犯罪,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加强和完善政企协作、行刑协作,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大数据技术支持查处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2016年,浙江省工商局与阿里巴巴建立政企合作打击网络违法行为机制,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与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建立联络协作机制。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利用阿里巴巴的大数据技术支持,执法人员迅速准确定位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销售额。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了义乌市经济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以市场监管、金融办、人行、银监、农林、海关、商检、烟草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11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予以明确,为案件查处中的行刑协作、疑难讨论等事宜提供制度保障,形成了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合力。

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工作思路篇2

探析市场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
作者:张洁
来源:《现代营销·信息版》2019年第07期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电商零售规模日益扩大,有效促进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了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利润。然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的工作压力不容小觑,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本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

        关键词:市场监管部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监管职责

        当前境外商品入境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行邮模式(該模式主要是邮寄境外物品和个人行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普通贸易进口模式。相比而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更为高效和灵活,国家于2018年11月针对该模式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活动属于国内消费者运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境外商品,然后经过“直购进口”或者“网购保税进口”运入国内的一种消费行为,而确保该项消费的顺利完成,则需要市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本文将简单分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现状,系统论述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并综合探讨解决对策。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现状

        据国家财务部所编辑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统计,当前有将近1300种商品参与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活动,主要商品包括化妆品、服装、食品、饮品、婴幼儿用品和儿童玩具等。从消费限额来看,国家将个人每次的消费限制到了两千元,年度消费限额为两万元。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16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利润高达322.32亿人民币,同比增长为74.9%。同一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规模增长到了1.2万亿人民币,增幅达到30%以上[1]。此外,当前已有80%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由保税备货模式来完成,进一步创新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制度,使传统的大量零散采购转变为集中式采购,满足了国民对境外商品的海量需求。

        二、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工作所面临的挑战

        目前,中国政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普遍采用的个人物品监管模式,即对于试点城市所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的“一线”进区工作暂时不进行通关单核验工作,也不对化妆品、特殊食品、医疗器械和婴幼儿奶粉实施首次进口许可批件、备案与注册管理,而且,对于所有区域直购模式也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备案与注册管理。按照这一模式,市场监管部门如果要执行质检工作和有害生物检查工作,必然会遇到重重困难与限制。其次,国家没有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化妆品、特殊食品、医疗器械和婴幼儿奶粉执行注册制度,却对国内企业严格推行此制度,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再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监管工作涉及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邮政部门和检疫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工作,这样很容易导致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问题[2]。另一方面,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链的完善,食品与药品的安全检疫风险指数已呈现出大幅度提升,然而,当前国内检疫部门的监管力度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与国际贸易的合作能力依然有待加强。

        三、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履行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要求,指明在试点期间,海关部门应运用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对订单、运单、支付单进行印证,然后,由税务部门做好后续税收工作。最后,由海关部门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此避免权责不清问题。因而,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监管力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3]。

        (二)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

        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质检工作,必须紧密结合《电子商务法》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做好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代理商和境内销售代理人的监管工作,完善跨境电商企业与跨境电商平台注册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登记流程,明确跨境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责任。其次,对于境内服务代理商和境内销售代理人,应严格审核其运营资质与信誉度,明确其责任主体[4]。与此同时,必须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避免消费者信息泄露。另一方面,要注意促进《电子商务法》与世界贸易法的有机结合,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国际贸易的有机合作。

        (三)加强对海淘与代沟的监管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重视加强对海淘与代购的监管力度,禁止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将未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商品经过跨境电商零售灰色进口渠道引入境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必要地处罚,杜绝跨境电商的监管套利行为,依法维护国内贸易秩序[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提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利润,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邮政部门和检疫部门应互相配合,加强各部门与国际贸易的合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不断加强对海淘与代购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陆心渊,田发. 新政过渡期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问题探究——以B2C、C2C模式的零售业务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8(07:1).

        [2]来有为,石光.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政策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18 (07:2).

        [3]何嘉钦. 跨境电商平台消费意愿影响因素研究——基于2016年关税政策改革的TAM分析[J].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8 (06:3).

        [4]孙雨溪. 我国跨境电商中零售商品的进口税收制度及影响分析[J].上海海关学院,2018(04:4).

        [5]曹倩.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征税监管探讨[J].现代 商业,2018(04:5).

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工作思路篇3


2018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总结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是新时期-对干部的基本要求。由于自己从事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对学习和了解掌握的新知识有着更高的要求,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首先自己用理论武装头脑,吃透上级精神,领会精神实质。坚持每天阅读各类文章,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努力做到融汇贯通,联系实际,举一反三。对重要讲话和文件中的论断和观点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对在新的形势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xx大精神,对重点章节熟记掌握,吃透精神,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二要学以致用,把对xx大学习的成果运用到各项工作中,立足本职,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根据日新月异的形势发展变化,我十分注重学习新知识,熟悉新学科,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本职工作的要求。特别是5月份到分局工作、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学习理论同实践结合起来,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丰富了自己。二、摆正位置,认真做好副职工作
正副职的关系能否有机协调,直接影响一个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我在处理正副职的关系中,做到了在思想上尊重正职而不俗气,感情上与正职融洽而不庸俗,组织上要服从正职而不盲从,工作上主动配合正职而不越权。一年来协助所长完成了分局下达的各项任务。三、工作方面:
1、认真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是一项很累但又很重要的工作,我跟着所里经验丰富的同事去巡查市场,在巡查中,及(本时了解经营户的经营情况,调解纠纷,不失时机地向他们宣



传常用的工商法律、法规,让他们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督促经营户做到证照齐全并悬挂上墙,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做到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真履行工商执法职能,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对上市的商品进行检查,力求各类商品符合法定要求,努力创建文明农贸市场。2、加强食品监管力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安全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我们把食品经营户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我所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市场巡查制和包保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五项措施。一是规范经营户商品目录,要求经营户认真清理店内商品,逐个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公示经营户代理的重要食品商品质检报告,接受消费着监督,保证商品质量过关;三是规范商品样品,对于样品时间过于长久,过期、变质等商品,督促其及时处理和更新;四是督促经营户整理进销货台帐,公示进销货票据及质检报告,便于消费者查询和工商部门检查;五是推行诚信承诺制度,经营户公开承诺诚信经营,树立自身形象,接受社会监督。我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每逢圩日,我和所里的同事都会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专项检查。以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最密切的食品如大米、面粉、食用油、水发产品、饮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集散地和学校及农村重点区域为重点对象,检查是否无证无照、租借证照、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和食品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等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检查有无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和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着重纠正不符合食品经营卫生规范及可能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使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
四、廉洁自律,保持党员本色。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共产党员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始终要视“党的事业重如山,看个人名利淡如水”,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要求自己做到“不为私心杂念所扰,不为人



情世俗所困,不为不正之风所压”。我常以反面教材为诫,让警钟常常鸣撼于耳畔,日常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廉洁奉公,艰苦朴素,保持了人民公仆的本色。今年以来,我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和决议,服从组织安排,严格依照党章办事。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四项纪律八顶要求”,做到廉洁奉公、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始终牢记职责,依法行政,保证洁身自好。
这一年来我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政治学习抓的不紧;在服务上还有一定差距;在督办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工作思路篇4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信息工作,构建了信息工作与业务工作互动互促的新格局。但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工作仍然面临着较多问题,制约着信息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值得我们去注意与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单打独斗”现象突出。在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普遍存在重业务轻宣传的现象。信息工作人员多是办公室或者市场监管所负责内勤的工作人员,“单打独斗”现象比较突出。从事业务工作的干部责任心不强,认为信息工作只是“业余工作”,手中掌握大量素材却没有及时归纳总结,至使许多重要信息源流失。只为完成任务而写信息,没有营造出政务信息工作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二是信息队伍稳定性差。基层岗位随时轮换,导致基层信息工作人员相对调动频繁,信息队伍稳定性较差。特别是部分年龄较大的信息员,随着其精力、体力的减弱,不愿再从事繁重的信息工作,主动提出换岗到其他部门,严重影响了信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信息质量无法保证。一方面,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员队伍中除了少部分专职信息员以外,绝大部分都是兼职信息员。特别是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信息员身兼数职,除了撰写信息,还要负责市场监管、档案整理、统计报表、区域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所以采写政务信息1


的时间较少,信息报送量不均,信息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专职信息员虽然有充足的写作时间,但基于客观条件的制约,不能长时间的深入基层一线,对基层和业务方面的动态和情况了解较少,找不到信息热点,久而久之容易出现闭门造车的情况。
四是信息内容存在“四多四少”。即:动态信息多,综合分析少;
一般信息多,新颖信息少;
就事论事多,深入调研少;
报喜的多、报忧的少。部分基层市场监管所报送的信息不是深入实际、精雕细琢,而是闭门造车忙下载、粗制滥造凑任务;
有的信息没有深究根源、反映问题,而是轻描淡写看问题、空洞无物谈建议。

二、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上不到位。有部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领导认为政务信息是务虚的,或者认为信息工作仅是办公室分内之事,相对业务工作而言微不足道,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务信息对于服务领导决策、推动中心工作、展示市场监管形象的重要作用,没有树立起信息工作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业务工作必有信息”的正确理念。

二是人才管理机制不健全。基层普遍缺乏规范统一的信息员选拔、管理、使用机制,信息员队伍建设缺乏标准化、规范化,部分具备培养潜力的优秀人才得不到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埋没在日常工作岗位上,客观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
三是基础保障不充分。一是时间无保障。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兼职信息员忙于繁琐的日常事务,用于信息工作的时间无法充分保障;
二是设备无保障。基层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所用电脑大多为台式机,兼职信2


息员未配置笔记本电脑,客观上不利于信息工作的开展;
三是经济待遇无保障。规范津补贴实行“阳光工资”后,信息员没有加班补助、绩效奖励等经济待遇,仅有凭借信息员的责任心和无私奉献来推动工作的开展,长时间以来严重影响着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考核模式标准单一。信息考核模式和标准普遍是以采用量为主,通常给每个股室和市场监管所制定一定的上报数量和采用数量。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很难被省级或者国家级信息刊物采用,任务往往完不成。考核制度的单一,大大打击了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信息员缺乏客观分析与深刻思考的主动性,信息质量也随之下降。同时,对数量的规定,又使得大量不真实的信息出现,抄袭现象有所抬头,对信息员的成长和信息水平的提高都非常不利。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领导要高度关注信息工作,建立完善信息考核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市场监管所的领导干部要为信息员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一些重要会议和公务活动要求信息员一起参加,便于信息员及时了解工作动态、把握工作中心,多报送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要关心支持指导信息工作,定期听取信息工作汇报,帮助确定工作思路和采写重点,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在工作中发现的新典型、好做法、新问题,应及时给信息员出点子、提要求,指导信息员优质高效地采编信息。
二是注重培养专职信息员。专职信息员的写作能力相对较强,对信息3


的采写经验较多,而且能够保证一定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发现写作能力较高的人员,重点对其进行培养锻炼。同时,注重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通过组织参加培训、专人指导、跟班学习等方式,锻炼新录用公务员的写作技巧,养成良好的写作习惯,帮助其成长为合格的政务信息员。在提高稿件质量和数量的同时,提升个人能力。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将信息人才培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以组建兼职信息队伍为重点,将信息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同时,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对信息完成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供追加工作经费、评先选优、外出学习考察、上派锻炼等优厚待遇,让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部门和个人有奔头、有想头,以此激发全系统信息工作活力。
四是实行计分考核制。按照所采用信息的等级,计算成相应的分数,年终考核以分数高低评优惩劣。计分制更加注重信息质量,好的信息如果被省局、国家局采用,只需几篇即能取得高分数,信息员也能够获得一定的鼓励。计分制可以客观上鼓励信息员踏踏实实写作,认真找准信息热点和焦点,做到写真实情况、反映真实问题,调动了信息员对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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