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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1-11条),逐条权威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

时间:2022-06-10 18: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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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1-11条),逐条权威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

 

 2008 年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第 1-11 条)

 逐条权威解读

 提示与声明

 1 、本文档内容节录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孙佑海 主编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

 一书 第 第 1-33 页 的内容; 2 、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 年 8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文解读

  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的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表明法律要着手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款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法律中的每一个具体条款,都应当是直接或间接地为实现立法目的而服务的。立法目的统领了一部法律全部条款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均作为法律的第一条予以规定,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利用效率是衡量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指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改变消费方式,从根本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通过技术工艺的改进、创新和加强管理,降低资源的消耗,通过产业链、消费链的耦合和社会的合作,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资源利用的减量化;三是通过废物的循环利用,把已经产生的废物通过各种技术措施,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减少自然资源的用量。我国近 30年的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消耗代价。因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用尽可能少的资源去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满足最大的需求,就成为循环经济立法首要的直接目的。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

  环境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源头削减。通过实施循环经济的减量化规定,尽可能地减少废物和污染的产生,从源头削减污染,既节约资源,又保护环境;二是过程控制。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措施,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三是末端治理,通过污染治理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回收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减少环境中已有废弃物的数量,降低污染程度,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提高环境质量。

 缓解现实的环境压力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另一个直接目的。2006 年 3 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 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等约束性指标。这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本法的制定,为约束性指标的实现增添了一道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发展,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就是建立在物质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能力基础之上的发展。

 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可见,本法的制定,通过在全社会倡导一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理念,逐渐让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公民等主体形成一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行为方式,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更高目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 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重要概念定义的规定。

  条文解读

  循环经济立法,首先要明确循环经济的法律概念或定义。循环经济的定义不仅决定了本法的调整范围和对象,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本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措施。

  依照本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减量化、(Redue)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通过优化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升级、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原生资源的消耗,降低废物的产生。减量化要求各项社会活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和能源量,其实质是要求人们在生产或消费的源头就考虑节省资源、提高利用率、防止废物产生,而不是把眼光放在废物产生后的治理上。因此,减量化往往需要改变人们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甚至要求部分企业和公民在短期内让渡一定的既得利益或眼前利益。自从减量化原则提出以来,各国无不以行政强制、经济激励等多种方式大力推行。

  二、再利用(Reuse)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再利用又称之为“再使用”,它强调人们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多次或者以尽可能多的方式重复使用物质,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垃圾。再利用是在不改变废物物理性状的前提下进行的利用,如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工程机械再制造、轮胎翻新等。所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法所称废物,包括产业废物和流通、消费后产生的废物。

  再利用中的再制造,是指将废弃产品及零部件修复、改造成质量等同于或者优于原产品的过程,其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再制造的对象应包括磨损、废旧及废弃的产品。再制造不同于修理或一般的再利用之处是,其是通过加工或升级改造的批量化制造过程,是一种高级形式的再利用。据专家介绍,虽然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起步较晚,社会认知度不广,市场占有率不高,但与欧美等国换件修理法和尺寸修理法的再制造技术相比,我国的再制造主要基于激光表面工程、纳米表面工程和自动化表面工程等高尖端技术与现代化军事技术融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再制造工艺,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甚至领先水平。再制造充分挖掘和利用了蕴含在废旧产品中的主要材料、能源等附加值,比把废物完全打碎作为制作产品的原材料或者完全依靠购买新原料进行生产来说,可大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这是发展循环经济应该大力倡导和推行的方式。

  三、资源化(Resource)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强调发挥资源的最大利用效能。资源化能够将废物变为资源,既节约资源,又防止因大量填埋废物所造成的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等问题。所谓“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是指不经加工直接使用、利用废物。如:电厂粉煤灰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筑路和建筑工程,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等。所谓“再生利用”,是指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料经过加工予以利用的过程,其产品为再生产品。如:利用废铝生产再生铝,利用废纸生产再生纸,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等。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发展循环经济战略地位和方针的规定。

  条文解读

  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因此,本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宣示了循环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1996 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将这一方针与本条规定的 32 字方针对比,可以看出后者的内容更为全面,也更为具体。本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是: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调的是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区域布局。所谓规划,一般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国家规划的主要功能是预测、指导、综合、协调、平衡和调控。我国要通过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实现传统产业升级,就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实现经济结构合理布局。对于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对进入的企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强调的是发展循环经济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执法主体的创造性。我国 2005 年以来,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各地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在遵循循环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方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三、政府推动、市场引导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强调的是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完善和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信息和服务体系;开展循环经济的试点、示范。市场的引导作用则主要通过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体现为价格、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企业实施、公众参与 企业实施、公民参与,强调的是企业和公民两类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不同作用。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发展循环经济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坚持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相结合,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形成企业依法自觉发展循环经济的机制。公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力量,公民参与主要体现为推进绿色消费,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 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发展循环经济基本要求和优先顺位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两项基本要求:

  一、减量化优先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减量化优先”的原则进行。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很低,45 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铜和铝土矿等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分别为世界人均水平的 1’1%、4.5%、42%、18%和 7.3%。在严峻的资源条件约束下,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并不是简单实现废物的再利用或者循环利用,而是在整个经济系统的各个流程中系统地减少资源消耗,避免和减少废物产生。

  应当注意的是,当优化布局和调整产业结构的成本太大,一时难以实施;或者当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和工艺的改进难度太大,成本太高,且短时间难以取得较大进展时,则不可一味追求“减量化优先”。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工艺的调整、产业园区的规划来科学搭建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产业链,尽可能让上一工序或上家企业产生的废物成为下一工序或下家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从而实现废物的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总之,当避免和减少废物的产生在技术上难以实现,或者技术上虽可以实现、但经济上不合算时,不宜过分强调“减量化优先”原则。

  二、对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的要求

  1.保障生产安全。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主要包括:①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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