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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主题持续发酵,公募REITs开启轻资产时代

时间:2022-06-09 17: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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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主题持续发酵,公募REITs开启轻资产时代

 

 谢添元

  一、碳中和政策接连发布,节能环保助力碳减排 八部委鼓励北京设立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生态环境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到 2025年,基本形成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架构,支持北京、天津、河北自贸试验区参与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鼓励自贸 试验区利用现有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碳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

 表

 1:《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架构基本形成,经济结构和开发格局较为合理,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水平显著提升,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处于领先水平,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治理、国际合作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和制度创新成果。

 重要举措 主要内容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布局。自贸试验区的开发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能耗双控在 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等方面的应用,引导自贸试验区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打造先进绿色制造业。加快提高自贸试验区制造业的绿色化水平,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 业,建设国际一流的绿色再制造基地。建立健全绿色认证和评级体系,鼓励创建绿色企业、绿色工厂,发挥龙头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支持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培养“互联网+”绿色环保产业模式。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

  加快重点领域绿色转型,打造低碳试点先行区 推动发展现代绿色服务业。推动绿色冷链物流标准化建设,打造绿色低碳货运冷链。鼓励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等新业 态、新模式,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发展绿色仓储,鼓励支持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材料、节能技术装备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加强快递物流包装绿色治理,加大绿色循环共用标准化周转箱推广应用力度。

 深入推进绿色贸易。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维修业务,研究扩大维修产品 目录。研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自贸试验区积极扩大先进生态环境治理与低碳技术进口,以及研发设计、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

 推动构建绿色供应链。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为重点,推广环境标志等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整体推进绿色供应链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龙头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绿色供应链产品。鼓励自贸试验区行政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

 支撑服务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支持北京、天津、河北自贸试验区参与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展生态环 境治理合作,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沿线自贸试验区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绿色产业体系,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利用。支持自贸试验区低碳发展,鼓励基础较好的片区建设近零碳/零碳排放示范工程。鼓励自贸试验区新(改、扩)建设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优先使用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 目发展。开展绿色能源供应模式试点。探索开展规模化、全链条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工程建设。

 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交通运输。推动沿海沿河自贸试验区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鼓励将老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替换为清洁能源车辆。公共交通、物流配送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电动和天然气动力船舶。

 加快基础设施低碳改造。各自贸试验区加快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完善车用天然气加注站、充电桩布局。

 积极参与碳市场建设。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支持地方自主开展林业碳汇等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鼓励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鼓励自贸试验区利用现有产业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生态环境安全区 资基金,加大对碳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

 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沿海沿河自贸试验区积极参与“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加强岸线生态保护修复,有序推进疏浚土综合利用,探索海洋绿色发展新模式。支持海南建设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城市生态修复。

 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支持开展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试点,因地制宜推广建设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绿岛”项目。强化源头替代。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治理。高标准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有序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无废区”。

 提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 推进生态环境“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监管”,依法推动联合监管、动态监管、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注重“柔性”执法,指导地方适时研究制定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加快建设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督促排污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责任。加强污 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收运储体系建设。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强化油气输运、重化工储运等高环境风险片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创新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支持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试点。推动重大生态环保改 革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示范。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培育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鼓励开展环境综合 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制度创新示范区

  全面对标接轨,树立环境国际合作样板区 治理托管服务。探索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支持生态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试点,支持安徽自贸试验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湖南等自贸试验区完善异地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应用。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与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建立全领域、全要素智慧环保和决策支撑平台。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环境技术研发中心。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绿色技术创新转移转化示范。指导安徽自贸试验区做好大气环境立体探测等重大科技研究。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完善长江“生态眼”多源感知系统。

 对标国际环境与贸易规则及实践。积极落实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瑞士自由贸 易协定等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有关生态环境条款。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标和参考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积极探索实现环境与贸易投资相互支持的新模式。

 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国际合作。有关自贸试验区积极搭建生态环境合作平台,开展环境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共建绿色“一 带一路”。加强黑龙江等边境自贸试验区环境管理与合作,防范跨境水生态环境污染风险。加强对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构建自贸试验区生物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节能环保领域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外资投资节能环保项目。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等八部委,广发

 加强“两高”项目源头防控,碳排放正式纳入环评。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强化环评效力、严控“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并将碳排放纳入环评体系,积极推进 “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 能源替代等政策要求。除能源替代外,循环再生、节能增效对碳减排至关重要,综 合考虑经济效益、转型阻碍以及技术成熟度等因素,我们认为当前经济效益佳、减 排阻碍较小的节能增效及资源再生有望成为未来10年碳达峰期间的主要碳减排手段。

 谢添元

 表

 2:《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 “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

 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 强化规划环评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 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 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

 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 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炼油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

 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

 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 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应全面核实环 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

 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两 高”企业依证排污以及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情况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建立管理台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自 2021 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 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

 强化责任追究。“两高”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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