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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查整改报告_》【完整版】

时间:2022-08-19 11:45:06 整改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评查整改报告_》【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案件评查整改报告_》【完整版】

 

 2011 年案件评查整改工作报告  某地政法委:

  根据某地政法委和自治区高院要求, 某地中院于 2011年10月 11 日下发了《某地法院案件评查整改阶段实施方案》,要求本院各部门、 本市各基层法院作好案件整改工作, 纠正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 加强法治理念教育, 提高细节意识 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 使两级法院干警牢固树立公平、 公正、 高质、 高效的理念, 充分认识要做到公平、 公正、 高质、 高效地办好案件, 必须认认真真, 严谨细致地做好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 细节决定案件的质量, 影响司法形象, 体现法官修养, 只有不断增加细节意识,认真检查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不足, 扎实做好每个细节, 环节和节点, 才能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 狠抓制度落实, 强化责任意识 深入落实“管理机制创新年” 各项举措, 对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探索和完善法院系统案件质量监督制度的长效机制, 创新审判管理机制, 建立起审判管理、 文书签发、 审委会议事规则、 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 案件评查、 案件分析和通报等制度, 使案件审理有章可循, 有制度可依, 进一步明确了审委会、 院长、 庭长、 审判员、 书记员的职责, 强化责任意识。

  三、 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 加强服务意识 结合“群众观点大讨论” 活动, 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 加强服务意识, 一步改进司法作风, 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 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对 50件涉诉信访案件逐件进行了剖析, 得出的结论是绝大部分案件

 处理没有错误,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

 导致当事人申诉信访的主要原因, 一是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释法明理工作欠缺, 当事人对法律理解错误; 二是生效判决书得不到执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难以实现; 三是当事人的诉求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 四是个别申诉信访人员怀有个人非法目的。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 我院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

 实行“包案单位、 包案领导、 包案主办人” 负责制, 对申诉信访人员开展下访回访工作, 进行法制宣传, 引导申诉信访人按正常的法律途径表达诉求, 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通过社会救济, 司法救济等形式解决一部分申诉信访人员的实际困难, 等等。

 通过走群众路线, 绝大部分申诉信访人员与法院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 涉诉信访问题已基本化解。

  四、 着力提高干警素质, 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一是要加强法官和书记员的日常培训管理。

 紧密结合岗位实际,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 增强学习培训效果, 不断提高干警素质。

 引导法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 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对法官队伍提出的更高要求。

 二是组织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培训, 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进一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 尤其要加强庭审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技能的岗位练兵。

 审判工作再忙, 也要抽出一部分时间来学习法律和司法解释, 以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特别是对工作岗位变动的法官、 新任法官及新录用的公务员, 除了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外, 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切实加强书记员的培训和管理。

 书记员应本着认真工作的态度, 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体系, 包括案卷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送达回证、 庭审笔录、 卷宗封底要按要求填写完整。

 其次书记员要提高业务素质, 熟悉各种诉讼程序要求, 明确各类笔录记录要求以及哪些法律文书应向当事人送达等问题, 确保案件程序无误。

  五、 加强司法公开工作, 自觉接受监督 

 增强法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提高司法民主水平, 规范司法行为, 促进司法公正。

 以阳光司法工作开展为契机, 在立案窗口、 庭审活动、 申请执行、 评估拍卖、 审判管理等重要环节上依法公开, 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审判监督是法院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切实纠正错案,服判息讼的重要途径。

 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 主动接受人大、 政协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通过案件评查, 发现了一些在平时办案中存在的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 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不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检查整改效果。

 只要及时整改, 加强学习, 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建章立制, 完善原有规章制度, 真正建立起审判、 管理、 监督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加大法官、 书记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力度, 提升工作水平, 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提高司法民主水平, 规范司法行为, 促进司法公正。

  六、 推进审判管理信息化应用, 实现精细化管理 一些法院没有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虽然安装了审判管理新系统并且完成了培训工作, 却还没有投入使用; 部分干警也因认为使用新系统增加工作量, 而存在抵触情绪, 严重影响了审判管理新系统作用的发挥。

 当前最为关键和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在推进审判管理新系统的应用上下功夫, 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 案件评查网络化、 绩效数据生成自动化。

 为此,本院审管办与司法行政管理科已联合下发 《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正式启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锐新审判系统)的紧急通知》(某中法〔2011〕 164号)

 要求各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新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 将其作为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性、 首要性工作认真抓好。

 要组织开展好系统应用培训工作, 督促案件信息的及时录入, 经常开展检查工作, 促进系统的正确使用, 对不按规定使用系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

 报, 严重不负责的, 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 坚持联动司法, 不断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自 2009年以来, 已与检察院建立民行抗诉案件的联调机制, 并确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

 20 10 年起, 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多次沟通协调, 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程序运作、 法律适用, 协作调解等问题进行交流, 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上取得长足进步。

 实践证明, 通过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行业主管机构建立协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主动延伸审判职能, 能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 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力, 把大量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 实现了法律效果、 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 问题案件的整改 (一)

 案件实体处理方面。

  (2003)

 某民终字第 1227号, 造成信访的原因是判决书说理不强, 社会效果也不好, 该案的剖析报告分析不够细, 剖析报告分析原因没有从信访的角度回答。

 从当事人看, 主要是赔偿不到位, 让司机赔偿, 也让车主赔, 赔偿还是没有到位,但没有让飞龙公司赔, 可能是该地以前的做法不同。

 为何不让飞龙公司承担, 判决书没有回答。

 该案经本院立案二庭进行了再审审查, 并报院长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 审委会认为本案能赔偿的最大数额为 2.9万元, 目前已执行完毕, 不宜再审; 但如果彭本莲发生后续赔偿费用, 承担主体发生变化, 不能执行时, 本院将重新考虑再审。

  (2007 )

 某刑终字第 111号案件, 高院评查组认为, 该案判决认定三人共同犯罪却不分主从犯, 只适用有关共同犯罪的条文, 没有适用关于主犯的条文。该案已交由具体负责业务庭,由主办人作出整改意见, 并提交该业务庭进行讨论, 深化认识,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

  (2009)

 刑立终字第 4 号案件,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盗伐其林木而向法院起诉, 属于公诉案件, 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但裁定驳回起诉。

 该案交立案一庭讨论, 该庭认为该案

 法律适用上有不同见解。

  (二)

 审判程序方面。

 一是开庭审理方面的问题。(19 92)刑上裁字第 7 7号未开庭也未问话就迳行判决, 社会效果不好。(2008)

 某刑终字第 134号案件, 上诉人主张无罪, 二审也不开庭审理, 当事人不服, 社会效果不好。

 此次评查, 高院复查组就未开庭审理的问题把我院自查的 6件优秀案件降为良好,目的也是为了引起对此问题的重视。

 因此, 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对二审程序的知情权、 参与权、 监督权, 不断提高二审开庭率,促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是(20 09)

 某刑终字第 129 号案件, 审理期限长达 1年 6个月 , 超过审限, 但延长审限的审批材料反映只有 7个月 。该案由主办人补充案件交审委会讨论及请示高院的相关材料。

  (三)

 未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问题。(2010)

 某民再字第 17号, 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合议庭意见不一致, 应该提交审委会讨论而没有提交。

 该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制度不完善, 结合今年“管理机制创新年” 活动, 经征求本院各部门、 本市各基层法院意见, 并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已实施, 今后将依照制度办事, 有效防止该提交审委会而不提交的问题。

  (四)

 评查认定的不合格案件 此次评查, 经评查委员会讨论,认定不合格案件为:

 (2010)民初字第 4 54号民事案件。

 该案一审认为主体不合格,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院评查组认为这个案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清楚, 主体没有错, 应该是遗漏诉讼主体, 应驳回起诉。

 根据区高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第六条:

 错列诉讼主体的, 定为不合格案件。某县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重点整改, 具体做法如下: (一)

 先由主办人对案件出现错误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反思, 写出了书面认识材料, 认为该案处理错误的原因是业务能力不强, 要加强对业务的学习;  (二)

 由所在业务庭对错案进行讨论, 分析其原因, 并且对案件的合议及文书的签发进行认真复查, 每个合议庭成员表

 示今后都对案件深入了解, 不走过场。

 对案件事实、 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议, 以确保案件处理正确和质量;  (三)

 该院审管办将( 2010)民初字第 4 54号案件向该院审委会提出书面意见, 认为本案应提起再审, 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

 该院审委会经讨论后认为, 本案判决已生效, 且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评查后主办庭及主办人积极做好本案当事人的工作, 已案结事了, 当事人并未因本案涉诉信访。

 因此, 暂定不宜再审, 必要时再启动再审程序;  (四)

 经该院党组研究决定, 对该案的主办人及合议庭成员按照本院 2007年《关于错案责任经济处罚的暂行规定》 处罚, 并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

 针对这次评查后本院出现的问题, 该院决定重新制定法律文书签发制度, 决定由各主管副院长负责各业务庭的判决书签发, 以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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