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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本人学习心【完整版】

时间:2022-07-07 09:05:03 学习强国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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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本人学习心【完整版】

《信访工作条例》本人学习心3篇

【篇1】《信访工作条例》本人学习心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今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5月1日起施行。做好《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开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新局面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有力保障。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为什么群众信访不断,有的反复访,甚至越级访,究其根源,一方面它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还缺乏民主、法治,对一些群众密切相关的民生、民权问题的调解处理,还没有体现出公平、正义,引起群众上访;
滤布同时,也不应否认,个别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影响到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因此,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核心内容,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对信访工作是非常重视的。1999年6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 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 ,对人大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信访工作要坚持的原则、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信访工作内部职责程序、主任会议研究重点信访案件的制度、人代会期间的信访工作、加强信访工作的联系通报等作了明确规定,逐步形成了人大办公厅信访科统一接收来信来访,常委会机关各委、室都办理信访案件,主任会议研究重点信访案件,必要时常委会会议研究重点案件的大信访格局,有力地促进了人大信访工作地开展。同时,人代会设立人大、政府、 两院 四个信访接待室,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各自的信访热线电话,公开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办理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形成人大信访的 绿色通道 。这些作法一直坚持到至今。201X年,洗煤滤布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市人大常委会信访职责、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为人民群众来人大信访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201X年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产生以后,更加规范了人大信访工作,制定出台了人大信访工作程序和信访工作流程图,使人大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从《决定》作出到现在,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接待来信来访3000多人次,处理来信300至500多封次,许多信访案件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人大信访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个窗口、渠道,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借《信访条例》贯彻实施的契机,为了进一步搞好人大信访工作,我认为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要抓好《信访条例》的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宣传《信访条例》,要围绕 一条主线 ,即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把握 两个规范 ,即规范信访工作人员行为和群众信访行为;
强化 三个责任 ,即强化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的责任;
突出宣传重点,即《信访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真正把《信访条例》的精神宣传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通过宣传,送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贯彻实施《信访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抓好《信访条例》的培训学习。特别是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带头搞好学习,深刻理解《信访条例》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讲求实效,边培训学习,边提高认识,边研究问题,边制定措施,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和信访工作人员适用法规和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信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三是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要对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或与《信访条例》规定相违背的,都要认真予以纠正;
凡是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相应制度的,都要尽快建立;
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的,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查、回告、答复、通报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努力建立 畅通、有序、务实、高效 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四是全力搞好信访工作。人大信访工作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真心诚意为民解难,尽心竭力为党分忧,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细心办理每一件来信,精心督促每一信访件,如实答复办结结果,把信访案件的督办同人大的监督结合起来,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人大信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送: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几点思考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几点思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是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干部,为白山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白山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必须要对其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以便更能全面地理解、掌握并能运用好《干部任用条例》。第一,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要形成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干部任用条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贯彻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程序。我们要坚持用好的制度选人,形成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

一是要严格执行推荐提名程序。滤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得票不集中的,也不能列为考察对象。要充分发扬民主,拓宽民主渠道,扩大推荐范围,使民主推荐环节真正建立在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之上;

二是要切实把好考察关。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要废除形成主义。要建立健全考察工作责任制,有效地提高考察质量;
要积极探索具体操作办法的新途径,把考察范围扩展到干部八小时以外,在改进考察方法,防止考察失真、失实的同时,客观真实地评价考察对象的情况;

三是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制度。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坚持会议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不允许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真正通过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达到选准人、本文来自.gongwen123.用好人。第二,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要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一是要坚持标准,科学用人。《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标准,全面、客观地衡量干部各个方面的素质,真正把那些群众满意的干部选拔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是要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当前,重点要在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上下功夫,要拓展民主渠道,运用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等方法,让群众在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层次上参与干部工作。

三是要加强监督,压滤机滤布严肃纪律。《干部任用条例》健全和完善了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体系,充实了“十不准”要求的内容。因此,认真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必须切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第三,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要充分发挥“一把手”的表率作用。作为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对做好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所起的表率作用非常重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必须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一是要在学习宣传上当好表率。各级党组织“一把手”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和鲜明特点。同时,要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与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二是要在严格执行上当好表率。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freekan.标准、条件选拔任用干部,保证干部工作的政治方向。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有关干部工作规章制度的梳理工作,看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该完善的要完善,该废止的要废止,使之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做好建章建制工作,把《干部任用条例》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要坚持干部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讨论决定的基本制度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规定;

三是要在加强监督上当好表率。既要带头抓好干部选任过程的监督,又要重视对干部任用后的监督,尤其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认真查找和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查找工作中哪些方面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要求,在今后的工作加以改进;

四是要在支持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上当好表率。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为其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办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要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一是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民主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也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用的集体决策制度。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四权”,把评价干部的标准和衡量的尺度交给干部群众,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监督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的关键措施。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使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要努力形成健全的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要严格按程序办事。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手段,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必要形式。《干部任用条例》的各个环节,从程序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必须坚持照章办事,履行程序,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几点思考》

【篇2】《信访工作条例》本人学习心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3】《信访工作条例》本人学习心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
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
贫攻坚战。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
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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