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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存问题及对策.doc(2022年)

时间:2022-08-26 13:5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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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存问题及对策.doc(2022年)

 

 论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警察在保障办案安全、 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权益等方面, 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6. 3 文献标识码:

 A

 2012 年 3 月 14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的决定, 赋予司法警察新任务, 提出新的要求。

 曹建明检察长在致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的信中, 明确提出, 要坚持以服务执法办案为中心、 以保障办案安全为重点、 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基础、 以转变履职方式为动力, 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保护公共财产, 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新形势“看审分离” 的要求,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是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仍旧比较突出, 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 问题之所在

 (一)

 法警使用不当, 甚至无警可用。

  一是在使用法警方面存在“一高一低” 的情况。“一高” 即各级检察机关组建法警队伍的积极性较高, “一低” 即在检察工作中对法警的实际使用率偏低, 以检代警的情况在基层普遍存在。

 如本应由法警送达法律文书、 看管犯罪嫌疑人、 传唤证人等, 有的单位却由检察官代为执行。

 二是有的基层检察院无警可用。

 因地方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招录法警等原因,2006 年以来目前有的基层检察院只配备 1-2 名司法警察, 流于形式, 在执行押解、 押送、 看管犯罪嫌疑人任务时, 警力明显不足甚至无警可用。

  (二)

 警务装备不齐, 影响实战性。

  当前, 不少基层检察院的法警硬件建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

 比如法警专用囚车配备不足或无车可配, 无固定警用训练场地, 各种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备未能到位, 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 使法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水平受到很大制约。

  (三)

 警力编配不足, 素质参差不齐。

  在警力配备上, 上级要求各院法警人数不低于本院政法专项编制总人数的 10-12%, 其中女法警应占法警总人数的 20%, 但是部分基层检察院配备的司法警察人员仅有 1-2 名, 且均为男性。

 随着办案数量不断上升, 造成警力严重不足。

 特别是在押解、 押送、 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工作任务时, 由于警力不足不齐, 存在安全隐患。

 在年龄素质方面, 有的检察院将自己单位的司机或不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招录为法警, 再加上对司法警察重使用轻培训, 因此, 司法警察存在法律知识不高, 军事技能不精, 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制约新形势条件下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 根源之所在

 (一)

 传统观念的偏差。

  一些基层检察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对法警的地位、 职责和作用认识足, 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定势思维, 分不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能的区别,将法警等同于检察官; 或者认为有无法警参与检察活动都不影响检察工作的进行, 法警参与检察活动反而削弱了检察官的权力, 等等。

 因存在认识误区, 造成一些单位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法警持消极态度, 让检察官大包大揽, 造成了法警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

 法警职权不明确。

  相关法律和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虽然涉及了法警的职责, 但对法警的职权并未明确细化, 造成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地位存于尴尬地步。

 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 27 条第 3 款规定:

 “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

 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 3 条“法警的任务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第 8 条“在检察官指导下工作” 第 10 条“对以暴力、 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 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规定, 则会产生如下问题:

 第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所规定的法警在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与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权、 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之间如何协调理顺关系? 法警在采取强制措施、 使用武器时是独立办理还是协助公安机关? 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理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加上检察工作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规定中的情形相差较大, 难以完全参照执行, 法警职能的发挥

 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第二, 法警要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工作, 如果检察官在紧要关头滥用职权要求法警违法作为时, 法警是否还应该服从检察官的指挥, 执行违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对待, 责任如何划分, 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三)

 认识上不到位。

  有的院领导对法警工作的认识不足, 认为后勤服务、 技术勤杂人员多,加之自侦监控录像、 录音等现代办公设备的使用, 法警可有可无。

 尽管高检院出台了不少有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文件, 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 等, 但有关政策在基层检察院难于真正落实到位, 依然存在检警混用, 以检代警的情况。

  (四)

 经费保障不足。

  法警队是检察院的内设部门, 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 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 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

 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自然把有限的经费投入到自侦部门、 业务部门, 能够投入法警规范化硬件建设的经费较少有限, 另外法警装备滞后, 跟不上新时期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 对策及建议

 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 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 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 具有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我们要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高度来

 认识和推动司法警察工作。

  (一)

 转变观念, 找准工作定位。

  一是加强领导, 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 把司法警察工作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在新形势下, 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落实“一把手”工程, 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配足配强司法警察部门“带头人”, 在人员配备上力求配齐、 配精、 配强, 使司法警察队伍形成开创工作新局面的格局。

 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 严格执行“看审分离”要求。

 法警依法履行职责, 既保障了 办案检察官的安全, 又提高了办案效率, 既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 又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和风险。

 同时,实现检警分离, 各司其职, 能有效地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执法等问题, 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 文明执法、 依法办案, 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

 抓好规范化建设。

  一是以业务建设为基础, 以规范化管理为保证, 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培养出一批“招之即来, 来之能战, 战之能胜, 胜任本职” 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是注重规范化建设。《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明确要求司法警察要“一熟、 二懂、 三会”, 即:

 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 懂检察业务, 懂办案程序; 会使用枪械具, 会擒拿格斗, 会微机操作。

 三是抓好装备建设, 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提供物质保障。

 必须全面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 本着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 有计划地配备警械防护器材、 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 提升司法警察的快速保障能力, 为司法

 警察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四是认真抓好法警的管理工作。

 以训带考, 以考促训, 注重管理理念的转变, 强调管理措施的改进, 要由“善抓善管” 到“敢抓敢管”, 并逐渐养成用调研成果指导管理手段的理念。

  (三)

 不断提升法警素质。

  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 职责和任务, 决定了法警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 而且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这就要求法警队伍必须有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 优良的作风。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廉政、 勤政和职业道德教育

 工作中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注重仪容举止。

 办案中文明执法, 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在任何情况下, 应做到“令行禁止”, 充分提高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 牢固树立理性、 规范、 平和、 文明的执法理念, 主动履行监督职能, 时刻严格要求自己, 切实注意自身的形象, 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出一支政治思想强, 业务技术精, 作风纪律严, 完成任务好的司法警察队伍, 更好地推动检察事业快速、 健康的发展, 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

 (作者单位: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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