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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时间:2022-08-17 17:0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供大家参考。

【精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 矫正 是一项 针对非 监禁刑 罪犯的 刑 罚 执行活动 。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具体包括:

 (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的妇女;

 ( 3)

 生活不能自 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5. 被剥夺政治权利, 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根据《福 建省 社区 矫正 对象管 理工作规定》、《福 建省 社区 矫正 对象考核 奖惩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 福 建省 社区 矫正 对象计分考 核 ( 试 行)》《福 建省 社区 矫正 对象分类管 理、 分阶段管 理教育 实施 办 法( 试行)》 的规定, 社区 矫正 对象须 遵守 和注 意 以 下 事项 :

 一 、 矫正 对象应 当 在法 律文书 生效之日 起 7 日 内 或 离 开监所之日 7日 内 到 户 籍地( 户 籍地与 经常 居 住地不 一致的 , 以 经常 居 住地为 准 , 下 同 )司 法 所报到 并办 理登记手续 。

 二 、 矫正 对象每 周 以 电 话 形 式 向 司 法所 汇报一次上周 思 想 、 工作 和生活 情况。

 每月 到 司 法 所汇报一次 , 并递交 书 面 情况汇报。

 无 书 写 能 力 的 ,可以 口 头汇报, 由 司 法所做好记录。

 被暂 予 监外 执行的 矫正 对象视身 体状况, 经司 法所同 意 , 可 委 托 监护 人或 近亲属 递交书 面 情况汇报。

  三 、 矫正 对象迁离 开所居 住的 县( 市 、 区 ), 应 当 到 司 法所领 取社区矫正 对象迁居 审 批表提出 申 请经 司 法所、 公安派出 所同 意 后 , 报县( 市 、区 )

 司 法局 签署书 面 意 见并转递相 关 材料, 报县公安局 批准 , 经批准迁居 的 , 应 当 在批准之日 起7日 内 向 迁入地司 法 所报到 。

 四 、 矫正 对象活 动 范 围 为 户 籍所在地或 居 住地县级行 政区 域 。

 因 医疗、 探亲 等 原 因 确 需 暂 时离 开 上述活动 范 围 的 , 应 当 到 司 法所 领 取社区矫正 对象申 请审 批表提出 申 请 。

 经司 法所 同 意 , 送公安派出 所批准 后 报县 司 法局 和 公安局 备案 。

 经批准外出 的 矫正 对象由 司 法 所签发 社区 矫正对象准 假通知 单 。

 社区 矫正 对象返回 时 , 应 当 立即 报告司 法所, 并 将准假通知 单交回 。

 五 、 社区 矫正 对象一 次 请 假一 般不 超过7天 , 因 特殊原 因 确 需 延长的 , 须 提前报批; 无 法提前报批的 须 在 紧急 情况消 除后 及时 补办请假手

 续。

 未 经批准擅 自 离 开 活动 范 围 或 未按时 销 假的 , 按照 有关 规定严 肃处理。

 六、 矫正 对象不 得会见同 案 犯、 其他 刑 事案 件犯罪嫌疑人、 法轮功等 邪 教组 织 和其他 非 法组 织 的 人员 。

 社区 矫正 对象接受 新 闻 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 , 应 当 事先 将来访者的 基本情况、 会见 事由 向 司 法所报告 ,并经县( 市 、 区 )

 司 法 局 批准。

 (会客规定)

  七 、 矫正 对象有劳 动 能 力 的 , 应 当 参加 社会生 产 劳 动 。

 矫正 对象就业 的 , 应 当 及时报告司 法所。

 需 在 活动 范 围 内 以 外就业 的 , 应 当 得到 县( 市 、 区 )

 司 法 局 的 批准 , 同 时通报当 地县级公安机关 。

 并接受 就业 所在地 司 法所、 公安 派出 所管 理; 社区 矫正 对象每年到 司 法 所一次以 上书面 汇报情况。

 八、 有劳 动 能 力 的 矫正 对象应 当 参加公益劳 动 , 公益劳 动 可以 由 司法所 组 织 集中 进行 , 也 可由 矫正 对象自 行前往 公益劳 动 地 点 劳 动 , 参加公益劳 动 时 间 每月 不 少 于12小 时 。

 根据矫正 对象劳 动 情况评定劳 动 成 绩并记录到 社区 矫正 对象公益劳 动 记录簿中 , 以 备考核 。

 九、 矫正 对象享 有下 列 权利 :

  ( 一)

 人格不 受 侮辱;

  ( 二)

 人身 安全和合法财产 不 受 侵犯;

  ( 三 )

 享 有 辩 护 、 申 诉 、 控告 、 检举以 及其他 未被依法 剥 夺限制 的权利

  ( 四 )

 法律赋予 的 其他 权利 。

 十 、 矫正 对象在社区 矫正 期 间 应 当 履行下 列 义务:

  ( 一)

 遵守 国 家法律、 法规和 社区 矫正 有关 管 理规定

  ( 二)

 积 极参加学 习 、 教育 和公益劳 动 ; 每月 参加集中 学 习 不 少 于 2小 时, 每次学 习 情况都 要记录到 教育 记载 簿中 以 备考核 。

 每月 参加 公益劳 动 时间 不 少 于 12小 时 。

 根据矫正 对象劳 动 情况评定劳 动 成 绩 并记录到社区 矫正 对象公益劳 动 记录簿中 , 以 备考核 。

  ( 三 )

 定期 向 司 法所和监督人报告自 己 的 思 想 、 活动 情况;

  ( 四 )

 迁居 或 离 开所 居 住区 域 时 必 须 经 司 法行 政机关 和 公安机关 批准;

  ( 五)

 服从监督管 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2)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言论、 出 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 由的权利;

  ( 3)

 、 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 己的活动情况;

 ( 4)

 、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5)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2)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 己的活动情况;

 ( 3)

 、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

 、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2)

 、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 己的活动情况;

  ( 3)

 、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

 、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区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 2)

 、 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

 、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 游行、 示威、 结社活动;

  ( 4)

 、 不得接受采访、 发表演说;

  ( 5)

 、 不得在境内外发表、 出 版、 发行有损国家荣誉、 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书籍、 音像制品等;

  ( 6)

 、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 7)

 、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 8)

 、 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5、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 2)

 、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 3)

 、 确因治疗、 护理的特殊要求, 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 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 4)

 、 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 5)

 、 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

 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处五日 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第八十六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 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 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 依法收监。

 十 一 、 考 核 办法 。

 社区 矫正 对象自 到 司 法所报到 登记之日 起即 开始纳 入考核 对象范 围 。

 在规定期 限内 报到 登记的 , 自 规定期 限届 满 第二日起司 法所开始对其考核 。

 对社区 矫正 对象的 考 核 实行“周 记 载 、 月 小 结 、季评 议” 的 考核 制 度。

 日 常 考核 以 加、 扣 分形 式 予 以 量化 , 评定等 级。司 法所应 当 建立台 帐, 对社区 矫正 对象接受 管 理教育 、 参与 矫正 活动 、违规违纪等 情 况进行记录, 每月 进行一次小 结, 每 季度进行一次评 比 。考核 得分情况是对矫正 对象实施 奖惩 的 重 要依据。

 矫正 对象每月 最 高 得分原 则 上不 超过25分。

 因 表现突 出 , 当 月 得分超过25分的 须 经县司 法局审 核 。

  A、 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将按规定给以加分:

 ( 一)、 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给予 5 分。

 ( 二)、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每项给予 2-3 分:

  1、 当月 按规定向司法所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2、 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

  3、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

  4、 积极参加政治、 法制、 道德教育, 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 考核成绩合格的;

  5、 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 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任务的;

  6、 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的;

  7、 每周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

  8、 司 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 村委会、 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对其矫正表现组织月 度测评, 满意率在 80%以上。

 ( 三)、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每项加 1-2 分:

  1、 表现较好, 连续 3 个月 未被扣分的;

  2、 因表现突出, 受到所在单位或街道( 乡 镇)

 表彰的;

  3、 在自 主创业、 帮困解难、 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四)、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每项加 2-3 分:

  1、 表现良好, 连续 6 个月 未被扣分的;

  2、 因表现突出, 受到县一级或以上表彰的;

  3、 在自 主创业、 帮困解难、 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B、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给以扣分:

  (一) 、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每项扣 1 分:

  1、 当周未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

  2、 违反学习教育、 公益劳动等纪律的;

  3、 当月 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 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4、 经批准外出, 返回时未立即报告并销假的;

  5、

 参加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工的;

  6、 未经请假, 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二) 、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每项扣 1-3 分:

 1、 违反规定擅自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

 2、 违反规定擅自 会见犯罪嫌疑人、 同案犯的;

 3、

 未经请假, 或请假未予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三) 、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每项扣 3-5 分:

 1、 违反规定擅自 会见境外人士的;

  2、 未经批准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

  3、 当月 两次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擅自 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4、 参加公益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 工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 情节轻微的;

 5、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转出户 籍所在县( 市、 区)

 以外医院就医的; 或需要出具病情诊断证明时, 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

 6、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擅自 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的。

 (四) 、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每项扣 5-10 分:

 1、 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2、 未经批准迁离户 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

 3、 被管制、 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擅自 离开户籍所在县 ( 市、区)

 外出务工经商的;

 4、 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 未经批准离开户籍所在县( 市、区)

 外出务工经商的;

 5、 擅自 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 游行、 示威活动, 情节轻微的;

 6、 擅自 会见“法轮功” 等邪教组织人员 的。

 7、 矫正对象具有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形, 不在上述扣分条款之列的, 可参照上述条款扣分, 扣5分( 含5分)

 以上10分( 含10分)

 以下的须报县司法局备案。

 十 二、 对矫正 对象的 行政奖励 包 括表扬 、 记 功 和矫正 积 极分子三 种 。

 ( 一)、 接受 社区 矫正 满 三 个月 , 同 时符合下 列 条件的 矫正 对象可给

 予 表扬 , 表扬 的 人数不 超过本乡 社区 矫正 对象的 三 分之一。

 1、 承认犯罪事实, 服从法 院 判 决;

  2、 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 及社区 矫正 管 理规定, 服从社区 矫正 工 作 人员 的 管 理和教育 , 受 到 社区 群众普遍好评;

 3、 积 极参加政治 思 想 教育 , 完成 规定的 教育 课时, 成 绩良 好;

  4、 积 极参加公益劳 动 等 活 动 完成 或 超额 完成 规 定的 任务, 表现突出 ;

  5、 积 极参加健康 有益的 社会活动 ;

  6、 综 合评议情况居 本乡 社区 矫正 对象的 前列 。

  ( 二)、 社区 矫正 对象有下 列 情形 之一的 , 可以 记功 :

  1、 检举、 揭 发犯罪活动 , 或 者提供重 要的 破案 线 索 , 经查证属 实的 ;

  2、 阻止 他 人犯罪活动 的 ;

  3、 在生 产 、 科研中 进行技术革新, 成 绩突出 的 ;

  4、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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