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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16 14:2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对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2013]18 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 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必须从严掌握、 从严把关, 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

 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三年内, 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三年内, 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

 的, 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报告, 由拟兼职(任职)

 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

 部门同意后, 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

 的, 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报告, 由拟兼职(任职)

 企业出具

 兼职(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

 部门备案。

 三、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 奖金、 津贴等报酬, 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兼职不得超过 1 个; 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 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 连任不超过两届; 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四、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应当及时将行政、 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 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不得将行政、 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

 休;在企业办理退(离)

 休手续后, 也不得将行政、 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的党政领导干部, 要严格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 是否取酬、 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 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 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

 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

 凡不符合规定的, 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 3 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

 的职务。

 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 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 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 3 个月内补办手续。

 兼职(任职)

 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 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 清理工作完成后, 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

 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 一经查实, 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时存在违规行为的, 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 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 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 其他领导干部, 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 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的规范管理。

 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3 年 10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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