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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5篇

时间:2022-08-03 13:4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5篇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篇1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在县人代会批准20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精选财政衔接助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我县和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并结合相关政策因素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下达我县20日内,提出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财政局。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在县人代会批准20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县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衔接资金下达县直有关单位。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按照中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将衔接资金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相关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省级、市级资金可分别对跨省、跨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县级资金也可安排用于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市、县级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衔接资金项目审批由县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各级统筹衔接的资金总额用于上述方面比重由县级结合当年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

  第九条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抛荒整治、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经济、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上级衔接资金下达后,原则上2个月内要落实分配方案,并向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衔接资金分配方案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资金使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中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衔接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我县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定期开展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县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巡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笫十八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局负责解释。《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8〕48号)、《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县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45号)同时废止。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篇2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实处,我局对近两年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一)20xx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1.收入:20xx年收入2493.11万元,其中:就业补助收入1896.28万元,小额贷款贴息587万元(其中妇女贷款贴息568万元),小额贷款奖励金6.2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万元,其他收入(利息)1.63万元。

  2.支出:20xx年支出2910.30万元,其中:基层平台建设支出67.14万元;培训补贴支出29.51万元;社保补贴支出802.40万元(其中固定就业社保补贴支出651.69万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出150.71万元);岗位补贴支出890.39万元;宣传费等其他支出20.03万元;小贷贴息支出1096.71万元(其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52.77万元,妇女贷款贴息支出1043.94万元);小贷奖励金支出3.82万元;就业见习补贴支出0.3万元。

  20xx年就业专项资金当年收支结余-417.19万元。

  (二)X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1.收入:X年1-9月收入2500.42万元,其中:就业补助收入1771万元(第一批中、省资金1752万元,区级财政配套19万元),小额贷款贴息728.9万元;其他收入(利息)0.52万元。

  2.支出:X年1-9月支出2037.24万元,其中:基层平台建设支出48.88万元;培训补贴支出33.74万元;社保补贴支出461.xx万元(其中固定就业社保补贴支出460.63万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出0.5万元);岗位补贴支出635.9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其他支出19万元;小贷贴息支出835.29万元(其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39.82万元,妇女贷款贴息支出795.47万元);就业见习补贴支出3.3万元。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明显

  两年来,我们围绕区委、区政府“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努力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得到了有效保障。一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的问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以4050人员、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人员为安置重点,20xx年和20X年1-9月公益性岗位分别安置了就业困难人员1089人和937人,主要安置在城市管理、乡镇场镇保洁、敬老院、学校宿管和食堂、社区协理和工勤等岗位,实现了就业工作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二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各种方式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继续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援助政策,20xx年为469名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保补贴150.71万元,并于当年12月份全部兑现到位。X年该项工作已经启动正在有序开展。三是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多渠道收集就业岗位并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全力为企业和劳动者搭建用工和就业平台。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送岗位下乡”“返乡务工人员专场招聘会”、“市区联合招聘会”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努力促进就业。

  (二)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升劳动者就业竞争力上成效明显。20xx年和20X年1-9月分别投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资金29.51万元和33.74万元,分别对548名和521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了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包括办公自动化、机械加工、服务类等7个专业,极大提升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就业及自主创业能力。

  (三)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日趋完善。一是全区15个乡镇街道、34个社区均建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服务站,配备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服务窗口,建立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基础台帐,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二是X年投资47万元为乡镇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配置了电脑、一体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建立和完善了区、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基本实现了就业申报审核管理信息和就业服务资源共享,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向基层延伸,提高了服务效率。

  (四)形成了创业带动就业的可喜局面。一是通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20xx年为107名失业人员发放贷款301万元,5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贷款1000万元;X年1-9月为72名失业人员发放贷款229万元,2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贷款400万元。通过资金扶持,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二是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创业。帮助创业者系统学习知识和技能,不仅使学员的就业观念发生转变,更激发了他们的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一)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立足实际工作,认真梳理岗位职责,查找岗位廉政风险点,将就业专项资金经办、管理、监督等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以廉政讲坛、现身说法等活动为载体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抵御腐蚀的道德防线。二是严格执行各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发〔20X〕55号),明确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和支付管理。制定实施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六项制度》,从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监督、拨付公示、资金支出结果报告、监督和跟踪反馈等方面对资金进行管理。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及《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对象范围、认定程序、可享受的政策待遇(补贴范围、标准、期限等)、监督管理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明确,从而确保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安置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夯实资金管理基础。对各类补贴的申报办理实行台帐化管理,要求申报单位对各类资料实行专业归档,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了招聘求职信息库,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等各类动态数据库。在规范纸质台帐的同时,还全面推行信息化、电子化管理,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保补贴的拨付方面,全面实行台帐管理,做到纸质和电子两套台帐同步。建立了完善的资金使用基础台帐,资金财务帐簿、凭证做到了合法、真实,帐表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三)强化责任,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严格监管,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一是建立了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内部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多种检查方式,确保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二是实行“一表一帐一单”管理,申报单位严格将就业专项资金各类补贴申请表、申请台帐、清单作为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和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的依据,落实审核签字制度,“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

  四、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专项资金短缺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我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失地农民逐年多,就业再就业矛盾十分突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从20X年的647人增加到20xx年的1089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出从20X年的605.91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1542.08万元,X年预计支出1575万元,是全市安置人数最多的区县之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支出压力非常大。

  (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下一步打算及建议

  (一)进一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一是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别是把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和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作为重点。二是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落实社保补贴和见习生活补助费。三是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管理,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增长幅度。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一是抓住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搬迁之机,打造标准化的区级人力资源市场。二是加强基层平台示范点的建设,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和本级财政投入。

  (三)恳请上级继续加大对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力度。我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较多,补贴标准较高,并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而逐年增加,为了不影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恳请上级继续加大对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力度。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篇3

  根据你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叙监发〔20xx〕12号)文件精神,我镇对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以来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自查,现将自查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成立了以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

  二、自查情况

  (一)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个数

  xx年1月至20xx年6月实施工程项目7个。其中:

  20xx年实施工程项目5个。分别是:X市街风貌塑造工程;X深基坟至龙安桥彩钢雨棚装饰工程;X三八场村活动室综合楼修建;三元坝地质排危;X原鱼凫乡政府拆除排危工程。

  20xx年1至6月实施项目工程2个。分别是:X政府下院坝办公楼楼顶维修;X敬老院维修工程。

  (二)工程采购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实施工程项目有政府采购计划通知单。

  县集中采购的项目工程4个。其中:X草市街风貌塑造工程;X深基坟至龙安桥彩钢雨棚装饰工程;X三八场村活动室综合楼修建;三元坝地质排危。

  本级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工程2个。其中:政府下院坝办公楼楼顶维修;X敬老院维修工程。

  (三)工程完工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实施工程项目中已完工项目3个建设项目自查报告建设项目自查报告。其中:X草市街风貌塑造工程;X深基坟至龙安桥彩钢雨棚装饰工程;X原鱼凫乡政府拆除排危工程。工程完工后未验收的项目1个(三元坝地质排危)。在建工程项目3个。其中:X三八场村活动室综合楼修建;X政府下院坝办公楼楼顶维修;X敬老院维修工程。

  (四)资金结算情况

  1、X草市街风貌塑造工程。政府采购价1,640,068元,审计结算金额1,584,104元,已付工程款1,504,899元,目前因财政资金调度困难欠拨79,205元。

  2、X深基坟至龙安桥彩钢雨棚装饰。政府采购价302,800元,未审计,按实验收后实付金额247,380元。

  3、X三八场村活动室综合楼修建工程。属在建项目,政府采购价1,970,316元,已拨付787,000元。

  4、三元坝地质排危工程。政府采购价143,753元,已拨付80,000元,欠拨63,753元。

  5、X原鱼凫乡政府拆除排危工程。分散采购合同29,600元,未审计,实付金额28,120元。

  6、X政府下院坝办公楼楼顶维修。属在建工程未结算。

  7、X敬老院维修工程。属在建工程未结算。

  三、存在问题

  1、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未经过审计付款建设项目自查报告默认。

  2、由于乡镇财政资金调度困难,存在未按项目进度或合同及时足额拨款

  3、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来核算账务。

  四、下一步工作

  1、严格执行按照省政府〔20X〕14号文件规定,即对于增加工程量必须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以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的要求执行。

  2、强化制度建设。为切实管好用好各项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3、加强业务学习、规范账务核算。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篇4

  时间匆匆,转眼又一年。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在201_年中,我办人员团结合作,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完成了上级部门安排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为了把以后工作进一步做好,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201_年度的工作总结

  (一)财务方面

  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局机关及教育系统的各种经费预算;局机关工资正常发放和工资套改工作,招生办及人事股的招生报名收费工作;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套改和医药费及时报销工作;春季学期免学杂费资金、补助公用经费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及时发放及内审工作;在工资发放、职工差旅费报销、公务业务经费的审核报销以及各项专款的拨付过程中,做到认真审核把关,没有发生大的差错。

  (二)工程建设方面:

  1、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中小学校排危工作,201_年起建立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是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举措。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建立对于排除我县d级危房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巩固“两基”成果,促进全县教育健康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遇。201_年主要完成201_年下达危改项目,总资金360.37万元,涉及20个项目学校,在项目管理上大部分由中心校和中学校长直接参与管理,现这些项目已全部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大部分决算审核工作已完成。201_年至201_年总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在今年7月13日至7月23日省审计厅对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201_年至201_年中央和省级计划安排指令性项目51个,排除危房11457平方米,投入资金988.77万元。

  2、“世行”项目

  由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支持的“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经过几年的实施,现已全部结束了。我县“西发”项目还款期为20年,其中执行期5年,宽限期8年。我县获得额度为104万美元的贷款,按照要求以不低于贷款总额的0.5提供配套资金,额度为52万美元,以规定中美元对人民币的计算汇率为1:8.25来计算,本项目共有资金1287万元人民币。我县共有4个项目乡镇,分别是永春乡、白济汛乡、叶枝镇、塔城镇。我县的项目包括改善学校设施、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学校设施包括土建采购、设备采购、图书采购和课桌椅采购;加强行政管理包括学校发展计划、校长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的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包括学双语教师培训、复式教师培训、计算机培训、实验课教师培训、图书管理人员培训等内容。

  目前我县的14所学校的土建项目,已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为8251平方米,总投资为744,2292.55元人民币。信息技术管理设备采购由省项目办201_年统一采购,我县已将下发的办公设备按计划和要求分发到项目学校。图书及课桌椅采购,201_年按规划已配了部分课桌椅,其中:课桌椅700套,学生用床1200张,费用为300000元课桌椅采购用配套资金支付。去年10月份我们通过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了书架和仪器柜各200套,已全部按规划分配到相应的项目学校,图书和仪器由省项目办统一采购,现在已全部按规划分配到各项目学校。到目前为止我县共完成1501人次的培训,共产生培训费用736965元人民币。

  3、校安工程情况

  (一)、校舍排查鉴定及学校建设规划工作

  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成立了_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在_县中小学校舍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于201_年8月7日成立专家组开展排查和鉴定工作,并对部分需要现场排查和鉴定的学校进行现场排查和鉴定。在建设局、教育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水电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各乡镇中心校等单位的共同努力奋斗下,201_年9月30日全县共完成排查和鉴定学校380所(不含幼儿园),993栋单体,面积212856.86㎡,其中_10336.14㎡、b级95562.75㎡、c级25228.44㎡、d级81729.53㎡。现校舍排查和鉴定工作已全面完成。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排查和鉴定结果,考虑我县城镇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与中小学校点撤并、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相结合,与中小学校舍标准化相结合,立足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局长亲自指导编制了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

  根据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全县长期保留1所进修学校和6所中学:_县进修学校、_县高级职业中学、_县第一中学、_县第二中学,拖枝中学、塔城中学、叶枝中学;中期保留4所中学:攀天阁中学、白济汛中学、维登中学、中路中学;短期保留1所中学:巴迪中学;当前撤并1所中学:康普中学。

  全县长期保留22所完全小学:永春乡四保完小、拖枝完小、永春中心校、腊普湾完小;攀天阁乡皆菊完小、勺洛完小;白济汛乡白济汛完小、小_完小、巴倮完小、黑日多完小;塔城镇塔城中心完小、柯那完小;康普乡康普中心完小;叶枝镇叶枝中心完小、梓里完小;巴迪乡巴迪中心完小、真朴完小;中路乡中路中心完小;维登乡维登中心完小、富川完小;县民族小学、保和镇完小。

  中期保留58所小学:各乡镇村中心小学(除去长期保留的各乡镇完小)。短期保留78所小学:当前各乡镇无法撤并的校点。当前撤并211所小学:各乡镇校点。

  布局调整规划实施后,全县共有30所学校(教师进修学校1所、高级职业中学1所、完全中学1所、初级中学4所、小学22所)高级职业规划在校生1150人左右,完全中学规划在校生3000人左右;初级中学规划在校生8000人左右;小学规划在校生14000人左右。全县共规划撤并学校351所(初级中学4所、小学包括校点346所)。

  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针对不同情况,对我县中小学当前撤并的211所学校校舍的危房不再改造,确保拆除不再使用,d级危房面积统一并到所并入的长期保留学校进行规划;对短期保留的79所学校校舍危房进行适当加固,确保学生安全,d级危房面积统一并到所并入的长期保留学校进行规划;对中期保留的61所学校校舍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改造加固,无法再进行加固的危房,为确保师生安全,拆除后新建和建设为适用的简易房,d级危房面积统一并到所并入的长期保留学校进行规划;对长期保留的30所学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对须维修加固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d级危房拆除后,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把被并入学校的危房面积统一规划重建,学校布局调整后,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再规划新建。全县中小学共规划改造加固涉及87所学校,237栋单体,建筑面积为92982.77㎡,计划总投入资金7438.62万元;规划新建涉及30所学校,129栋单体,建筑面积125080㎡,计划总需投入资金17022.4万元;现规划方案已通过州、省专家组的评审。

  (二)、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数据信息采集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按《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及“校安工程”数据采集指标体系》的要求,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学校校园和单体建筑的照片及视频、校舍排查鉴定资料、学校规划等资料都要录入到网络系统中,此项工作占用了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目前各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排查鉴定和规划的录入工作已完成。基本数据汇总和校对已完成。

  根据_县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及(云校舍安全办201_12号)文件的要求,201_年要完成加固、改造与重建工程总量的30%;201_年完成加固、改造与重建工程总量的70%;所有加固、改造与重建工程要在20_年2月份接受省的验收,6月接受国家的验收。201_年我县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排除危房12953㎡,我县已完成13907.86㎡(其中拆除保和镇完小11号房、拖枝完小04号房、塔城中心完小10房、永春中心完小05号房3541.2㎡,各乡镇校点撤并后停止使用10366.66㎡);规划新建项目中永春乡拖枝完小学生宿舍楼已开工正在建设,永春乡拖枝完小学生食堂、永春中心完小学生宿舍、塔城镇中心完小学生宿舍、康普乡中心完小学生宿舍、中路乡中心完小学生宿舍,已完成地勘、图纸设计、审图、预算等工作,正在进行招投标工作。

  (三)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云南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施行)通知〉的通知》(迪校舍安全办201_02号)文件和《云南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室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迪校舍安全办201_13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档案,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建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把每一所学校、每一座建筑,都按要求建立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成全县完整的、系统的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并要在档案室安装摄像头,省校安办对县及档安室实行全程监控。目前,档案室建设和档案的收集、整理、检查工作正在进行。

  (四)新农村卫生校园规划;

  (五)中小学校舍基本信息调查情况填报;

  (六)中小学校舍规划的进一步完缮;

  (七)寄宿制项目的资料和图片的完缮;

  (八)201_年—201_年完成的所有项目的完工图片的报送工作;

  (九)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世行贷款”项目的月度季度进度报表和年度计划报告,完善了项目档案资料。

  (十)完成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积极配合其他股室完成好相应的工作。

  二、201_年度工作计划

  (一)财务方面

  配合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处理好报帐业务,认真做好工资发放、职工差旅费报销、公务业务经费的审核报销。处理好教育专项资金预拨决算和各种项目的报帐工作。进一步确保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报销门诊、住院医疗费不发生差错。

  (二)工程建设方面:

  1、做好“校安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校安工程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工作,不过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我们定会努力把它做好。

  2、做好各种项目的进度报表和年度计划报告。

  3、做好各种项目的申报工作。

  4、完成好“世行”项目的关帐审计工作。

  总之,过去的一年里,我办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计财工程办人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与科室之间、学校的联系有待进一步密切,工作应当更进一步注重成效等等。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我们办公室全体成员将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创新工作,取得更加优异的工作业绩,为我县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xx〕1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xx〕6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我市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我市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我市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我市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批复下达,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各市级学校,以及各区教育部门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兵员征集部门负责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并下达我市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并下达我市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并下达我市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指导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并下达我市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我市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市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我市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市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下达我市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城市在校生的5%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10%确定。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xx及四省藏区,xx南疆四地州的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我市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我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我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3;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3。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在中央财政负担所需经费的基础上,本市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按照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我市高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我市高校的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高职院校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对和平区、南开区、滨海新区按照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xx区、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按照7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今后新设立区属高职院校所需经费,市、区财政负担比例另行研究。

  (二)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市、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包括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xx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财政分别负担7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滨海新区,市财政分别负担5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主要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红桥区、xx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当年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合理分配、及时安排下一年度市级学校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根据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予以结算。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情况抄送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区政府预算管理,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我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学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六条 各区在分配相关资金时,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xx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教〔xx〕36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教〔xx〕37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教〔xx〕38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教〔xx〕41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教〔xx〕43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教〔xx〕55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教〔xx〕39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教〔xx〕59号)、《xx市财政局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教育委员会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教〔xx〕60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xx〕52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xx〕53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的通知》(津财教〔xx〕35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津财教〔xx〕46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津财教〔xx〕47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津财教〔xx〕27号)、《xx市教育委员会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规范〔xx〕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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