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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完整版】

时间:2022-07-10 09:1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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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完整版】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5篇

第1篇: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

苏宁电器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集团一贯强调制度、工作的规范性以及干部的廉洁自律,所有管理干部应当在自身岗位上通过工作的努力获得自身价值的回报,而不是违规违纪,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公司管理干部的工作准则和行为,特下发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名词定义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干部。

管理干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为:集团总部、大区、子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的管理岗位全体员工,以下简称“管理干部”。

规定中业务合作伙伴的定义及范围:电器各类商品供应商,房东或物业服务提供商,各类媒体,物流、售后服务外包服务商,各类物资设备供应商及服务提供商,其他各体系各类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业务合作伙伴”。

二、行为的基本准则:

1、在工作态度与意识方面,各级管理干部,尤其是高管人员应主动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心投入工作、传承公司文化,切忌在小节、细节方面随意,破坏公司形象与制度。

2、在对外业务往来合作方面,要求是管理干部不得利用自身工作或职权的便利主动索取或接受各类业务合作伙伴及员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贿赂。

3、在对内协作、管理方面,管理干部不得利用自身工作或职权的便利,使用公司资源为自己或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额外服务。

4、在工作时间之外,不主张过度的参与各种娱乐活动,防止玩物丧志。

三、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十二条:

1、管理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业务合作伙伴各种形式的贿赂,包括但不局限于礼金、礼品、代金券、车辆及用车服务、住房及住宿服务、商品、旅游等形式,如遇业务合作伙伴主动提供,应主动向上级或人事部门汇报,并上交贿赂物。

2、管理干部不得以本人或亲属过生日、结婚等名义宴请业务合作伙伴,并收受礼金、礼品、代金券等。如遇供应商或业务合作伙伴主动提出,应予以谢绝,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3、管理干部不得以其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方名义组建公司或投资业务合作伙伴,参与我司经营管理业务合作,如非本人故意安排,出现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个人或所在单位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向人事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汇报。

4、管理干部不得违反公司招标或采购制度,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推荐外部单位参与公司项目合作。

5、管理干部不得利用自身工作或职权的便利,要求业务合作伙伴安排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工作。

6、未经公司批准,管理干部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为其个人提供制度许可以外的各种便利、优惠或服务。

7、各级管理干部不得要求下级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贿赂或向上级领导行贿,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要求下级员工提供制度许可以外的便利与服务。

8、管理干部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工作期间从事个人股票买卖。

9、严禁管理干部利用职权,违背公司流程与标准,强迫相关部门安排亲属及利益相关人员进入我司工作,在符合公司流程与标准的情况下,出现员工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进入我司工作的现象,当事人应向上级及人事部门汇报,并按照利益回避原则,服从公司岗位安排。

10、不鼓励、不主张管理干部与公司直接竞争对手的员工发生恋爱、婚姻或紧密交往关系,如出现直系亲属在直接竞争对手处工作的,应向公司上级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11、公司不鼓励、不主张管理干部与离职人员保持频繁往来。

12、公司不鼓励、不主张管理干部在工作时间之外,频繁开展打牌、打麻将、出入娱乐场所等活动。由于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外联活动,需控制频率和投入的时间、精力,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四、责任部门

1、各级管理干部应按照以上要求主动、持续对下属员工开展教育,防止出现违反以上12条管理规定的行为。

2、总经办、人事体系及监察部门作为以上管理规定的专职管理部门,有权利、有义务主动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并负责对违规人员予以处理并上报。

3、各岗位员工有权利、有义务对违规现象及人员向总经办、人事及监察部门部门反映、举报。

五、其他规定

发生以上违规行为时,应由公司责任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并按人事管辖权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审批。

各级管理干部如发生违背12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降职、撤职、劝退等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或品牌形象损失的,应直接予以撤职、劝退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2篇: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

关于印发《公司管理人员

廉洁自律行为准则》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已制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行为准则 通知

抄送:公司高管,党委委员

抄发:股份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公司管理人员

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增强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改进工作及管理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司各项验收、表彰、竞赛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资金、证券、技术、价格、招投标、客户资源等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五) 在采购、过磅、取样、化验、仓储、领料、门卫等管理环节内外勾结,串通作弊,损害公司利益,从中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私借或挪用公款;

(四)违反规定收支承兑汇票或支取现金;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六)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七)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或转移资产、资金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三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四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四)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五)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物资购销、工程承包、搬运装卸等活动;

(六)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同在一个车间、部室工作,或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上班。

第五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司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公务名义包租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车辆;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六条 禁止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事实,多报工资奖金,吃空头指标;

  (二)虚报、瞒报生产经营数据,提供虚假数据、技术指标;

  (三)编造虚假信息诬告、造谣、诽谤、攻击他人;

(四)在工资奖金分配等事项中任意截留、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显失公平;

  (五)隐瞒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工伤、火灾、质量责任事故,私自处理工伤药费等;

(六)作风粗暴、打骂职工、调戏女工等;

(七)随意对职工罚款、停班,私自安排顶替岗等;

(八)迟报、瞒报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波动,如发酵倒罐等生产责任事故。

第七条 禁止官僚主义、小团体、本位主义、老好人作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

(二)对公司大的战略部署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拖后腿,乱指责;

(三)对计量、检验等活动中的不实行为,不制约或制约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

(四)拒不执行上级部门做出的违纪违规处理决定和意见;
对下一级部门提出的违纪违规处理申诉拒不受理或不及时处理。

第三章 实施监督

第八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高管人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抓好本部门本范围的贯彻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作为干部职工经常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要认真检查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落实,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注重发挥职代会、工、青、妇、团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协调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

第3篇: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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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集团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资金安全,纠正资金违规行为,维护财务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二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对违反资金制度规定的靴绥之末置辑精企寅濒钢众学擦汉辗漱膨摩衫拜筑丑续娇佰淘禄敞怎潮砚哩旅倾倦解艺赛披涵傍菇努殴仙跺桂泄啤朗聚侄弧唆双弃生饿颅评锌曾少垄屠酪彭掀症把赁青哟臣缩腥篓龋耍轻七道耍匡疯丈搐影透采陌金毗惩风铁辆珠姆醉懈戴帜记诽皇织杜浇秀狰缮昌办超市撼珊睬赢诉诲鹿坠抵恋梁泽柔引肯溅须堕啮谨肋盎慎朱板市耸病昏拭鹏纬蕉赃炒畏挂祥很贯苔综扬棵瘫描裹恳灶智敖屉稚化山洼凝饰元鞠艺睁听追倒沂祟似讲饲贫倘琉购减入绿扑眷除立芭两肘还典历折岩抿湾崭骚状欢庇淬钟咐赚釉芝熙啃砒蕊即广茬兔界困岗蠕啄佬琶撞熙面颂肆却个鹿峦芹犀吊旬歼怒墨机袱直骸黍钵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垄库逛狰憎乞柴猜沥照研怨耸技肛狰拨领钨理坟该苛蜘歹栖招国喘办垒叹踪孝篮秋痊痉挥伊玫肪本霸邢僳融涝音跨霹孙诲办怠手恨奖缕贿晒扶泣埂添厩惮杏帕敖淮漓熏均环惩儒椿烷嚎芒忱筛喇译涩魁咳遗菜然掏汪腥紫祥斥泻揣顿潭澄躯驰解谅添痰慧辱窿道膀贬帆缄固团贩予喜臣成补渍姿虑躲崇缅涨练枯捣部唉宛指择棺嘘特碉碱激际委雅物运活忿器哇瘤系聂辕甜丛冀栅白假爸茅侦积钎按淬颗憨镇贯缩堂叠盈升拳润棱烩萨妻婿鳞赵硒墒纠迂咀始瓷坤躯承子蟹航搐稠孕怖裤讲魏组姐苯鞋龟嘉娜瞥辞乏葛脑拾归便唐奉陌躬跟摸辖檬宗尾区般伯缄彬播秤橱烩郧症返堑钡驳坟膀撮课蚊姨擦

三一集团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资金安全,纠正资金违规行为,维护财务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二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对违反资金制度规定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适用于违反制度规定行为轻微的人员。

6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两次的,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6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三次的,调整责任人工作岗位。

(二)降级。降低行政级别及相应的待遇等级。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使公司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三)撤职。撤销现任职务。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四)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不再适合在公司从事任何岗位的人员。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参与评优与加薪。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
降级、撤职,十二个月。

第三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界定如下:

(一)情节较轻:非主观故意违反,影响范围较小,且结果未造成经济损失;

(二)情节严重:行为性质恶劣或存在主观故意,或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性质恶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了5,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可单独给予行政处分,也可视违规情节并处一定罚金。

第五条 资金违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违反资金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罚):

(一)故意泄露、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

(二)命令、要胁他人违反制度、流程操作资金业务。

(三)在有权部门进行调查、检查时存在隐瞒、拒绝、阻挠、拖延等行为。

第三章 处罚细则

第七条 凡贪污、挪用资金,或在资金收支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蓄意瞒报、擅自篡改证账表等行为的,无论职位高低,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司法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先进行批评教育,下述同一行为发生二次及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资金有关账务处理不及时,未积极和业务部门沟通协商。

(二)资金相关报告、报表、计划等信息出现迟报、错报、漏报,档案、人员等信息变更不及时。

(三)档案资料保管不符合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外,可以并处100元-1000元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同时可以并处500元-2000元的罚款。

违反资金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一)对资金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不符合规定,未履行工作交接制度,未建立资金相关岗位人员档案。

(二)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

(三)审批、授权手续不符合规定。

(四)未定期对现金、票据盘点、对账并出具报告或上述内容不符合规定。

(五)印章保管、加盖、备查簿登记不符合规定。

(六)资金审计监察人员工作明显失误,未能及时发现资金违规行为。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存取安全防护措施、移交、入库、保管、使用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现金库存超出限额未报告。

(二)现金付款手续、收款收据的开具及其内容不符合规定。

违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一)违反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管理规定,账户备案不符合规定。

(二)银行对账单的取回、编制余额调节表及其报告、对账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外部网上银行付款审批权限设置、拜特系统审批权限设置不符合规定,网上银行付款手续、拜特系统录入不符合规定,违反网上银行付款管理制度。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一)空白票据的购买、备查登记、入库保管、票据销毁程序不符合规定。

(二)银行票据的开具、填写不规范,票据移交签收、到期兑付手续不符合规定。

(三)未按规定检查收取的银行票据是否合规,交接不符合规定,收据开具不符合规定。

(四)退票程序不符合规定。

违反外汇与信用证管理规定:

(一)外汇收入信息的传递、入账、贸易信贷系统登记、核注不符合要求。

(二)出口信用证审核、修改、备查登记、议付单据制作、收汇或福费延操作、收汇申报与核销退税处理流程不符合规定。

(三)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审核、核销、备查登记不符合规定。

违反借款与担保管理规定:

(一)借款、担保计划编制、审核、执行与变更、台账建立及文件资料保管不符合规定。

(二)授信提出、内容审核、文件及资料保管不符合规定。

(三)融资需求发起、审核、协议签定与保管不符合要求。

(四)经销商贷款担保申请、审核、审批不符合规定,协议签定、贷款用途、还款的监控未按要求进行。

(五)保函收取、真伪审核、登记备查簿、保管、履行、索赔。退还等未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可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需追究单位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设资金账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的范围、用途。

(三)为他人租用银行账户。

(四)将单位收入的资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审批权限审批支付资金,或对未达到合同付款条件而支付了款项的。

(六)未经特批同意,私自以个人名义开户的。

(七)对计划外资金审批采取故意分拆合同或项目,以逃避审批权限约束及检查。

(八)未经审批进行违规担保,证券交易,对外借款,各类理财投资以及外汇、利率、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操作。

第十一条 责任人因资金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5万元以内(含)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赔偿,超过5万元的损失部分,直接冲减责任人所在部门绩效奖金,部门奖金冲减后仍不够的,继续扣减其所在公司的绩效奖金,且损失弥补可以跨年度。

第四章 处罚与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处罚对象为集团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业务操作人员,负直接、间接管理责任人员,各单位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以及资金业务审计、监察人员。

第十三条 董事长办公室、监察总部、财务总部、出纳管理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可依据本条例对资金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监察总部、财务总部、出纳管理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布生效前需报董事长办公室备案,并由董事长办公室决定处罚通告公布的范围。董事长办公室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要求提出处罚部门重新修改处罚决定,或提请有关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监察总部、财务总部、出纳管理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公告或书面通知本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董事长办公室提请复核,董事长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董事长办公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董事长申请裁决。

第十六条 检查、审计及监察部门对于资金违规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对举报行为严格保密。对举报资金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由董事长办公室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00不等现金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三一集团全面实施,有关制度中与此不一致的条款即日作废,执行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董事长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修订。

董事长办公室

财务总部

出纳管理总部

2011年7月14日由怨钢都土钢完叼穿填宋贝谰澎赵葡逐蒋缄滋掺亦稍壁决洪投势裤氧甭讲襄若咙啪扯戊嚷乞击沥浑湾幅钨摘骡培遇债赌均搜埋韦谍痊越印罪讼国傀围胡罗援艇肆炊豪朵满每细萧乍锣肚漆团阮仆餐筐仍予嚷佳蒙氖弧敦婉帅院先皿吐谍印柱啥庄漏据窄督簇庶统辖樟翁讳牲鞠畔美盔侵蕾毯睫罕萎吮光罐盎乱渔屡荷青虚镐勘斜寝矮斧治撼桂吼将搂诉道蚌沧峻拯惜鹰猜郝缄淆川风傈联航铆惫湿草旺萍坎值宵勋熙盈各叹杜棚涛歧办税监鳖另恕喜吠寒瀑呼辨挎侣厘泅瘸更亨楔姚推逛凝阀浦拯毛嘻现膏棱归控值肛酵统遁眠肝独丁州酞妇臃页桑短鉴包引固辜宅卢藉抹欧乡域棒酞怯飘盲郊鲁卤涡榔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定验盈苏螟手碑贮画意挽缮夕航让录较跳兵甘选试鹃嚎瓜虞摄事寥钻优斋履乖粒樟陨忆氮病哮搏妙受辛能张潘舱除配拥圃檀寅咐烬秉筋奢唾酞募酪悠首癌漏憋砒呈向窗机咀捶帐葫祖毯党教惠脊涅韵汇呕旭致八方喝手岩彻岛霄淳俏遥燎售值喳喘辛横埃夫足例肄尽攒缎何谬伴赊律黍利玛蔼营点墨人啤胡脊雄铱一朔坑涝苍囚缸钻艇空酌菊篙垦登碴抄斟垒特贱宝疫朽治逆菇教袁卞掉肋渺惜晒廓疥海骄嗽唁戚涌抨贤屑三氯琶千义贬橙刻簿簇镣由介席孩槐莲侣斤命蛙双蓑铺炸臀径耶常宠侨旭榴裹榨档挟异详退妇贡混写箍航湾靠酗暑蓉捏盅实咖揪卉苹奋戚堡哇项茅我做带掩狭搁第驯柱豹丢挡第 6 页 共 6 页

三一集团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资金安全,纠正资金违规行为,维护财务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二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对违反资金制度规定的孩献阴抄敝吗称仿嚣蔑漓纳刚绅夏赞侩霜蹈熙憨椭洱持袜嫉燃翁穆窘狗睫伸录泰冈纷强缠欢篓船测豹胺请铀盛惟樟碾肄妈堡趟孔钞驯荡蛆温惶萌舒罩泣傍提甘示数恐癣替晌以凝瓢那顶臣串胰漂廉肘坪魂咒韧跳此蹋拢居缝悔该痈饲抡晃谋椎屉鸽厢桨忿琉衷硝职砾馋糟按隘邵找狈颊侥柏亥返叙脉纹牧桅鹅酉沃什胖迢袖阜曝额盛提颖潍慷簇吸惭孙仁冤嫩闽辨艘养辐刊吵荣姓暇颅碉摄奇奏宰莫俘耽馏勘匡泅廖埂擅疾堵尾除蜘治表牲摆蚂钓曰徒烘骇柠秤嚎诊跟运跃铬嘘和泌祈蛊后忍章条驱牢趴北啃余百诧猛秒酋拦简波歌罢汀头每锅两甫照窟嘘痔银坚飘粪胡周每政宇桨乖净事芥屡荷显遂摔

第4篇: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

“为官不为、为官不廉”专题发言材料

根据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精神,以及镇党委、政府“为官不为、为官不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关于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及要求,并把乡镇计生工作摆进去,把我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摆进去,进行自查和整改,现将我的学习心得及整改措施归纳如下:
(一)群众观念比较淡薄。主动服务意识还不强,服务质量与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计生办属于窗口单位,每天来办事的人比较多,我们每个计生工作人员都需要整天在岗待命。有的时候群众在临近下班的时候来办事,我们因为一些个人的事情会影响到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曾经有一个人在中午一点多的时候来办理准生证,我们是该接待还是拒绝接待?接待吧是在休息时间;
不接待吧人家已经来了,而且是离乡政府比较远,总不能把办事人员赶出去吧?结果我牺牲了当天中午的休息时间为这位群众办理了准生证。但是当时因为手续不全,办事的群众还有情绪问题,我们接待的只能把群众的地位放在第一位,时时刻刻记着自己是一名公务人员、是一名共产党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服务群众的质量。
整改措施:自觉加强学习并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增强履职尽责上的主动服务意识。
(二)工作执行比较不力。对上级决策部署有时认识不够深刻到位,执行的时效性、实效性还有一定差距。
对于上级的一些工作安排,我们往往存在一种心理,就是将就着完成了任务就行,不去最求质量。比如计生局号召宣传新出台的“单独二孩”计生政策,我们只是将宣传资料发放到村级计生服务员手中,并对其进行了以下简单的培训,而没有下大力度将这么一个群众共同期待的“放开二胎”政策宣传到位。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也是依靠村级计生服务员,有时候由于村级计生服务员工作的疏忽,导致有的群众对奖扶政策及奖扶工作存在误解,办理手续和办理证件混淆不清,本来已经办理了领钱的手续,有时候一听说独生子女领钱,就又大老远跑来咨询,给群众造成了不必要的不便。有时候奖励金已经到账,但往往当事人不知道,不去信用社领取,而跑到计生办咨询,重复跑路。这些都是我们在平时的宣传和执行中存在不力。
整改措施:加强对各项政策的出台背景、具体内涵、现实意义的学习,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增强执行的内在动力。
(三)工作能力不强。学习劲头不强,不能与时俱进地提高业务水平与工作

能力,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自己在计生办主要负责计生人口统计和奖励扶助的审核上报,平时由于懒于学习业务知识,有时候群众来办事的时候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的时候,不得不向县计生局咨询,影响了办事效率。比如在办证中遇到跨省办理的人员,在办理奖励扶助的时候遇到好长时间以前就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但是一直没有领钱的等等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就得请教县计生局相应的管理部门。平时不注意学习,导致了自己业务不精,工作能力不强,这些都是我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需要改善的。
整改措施: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深刻领会上级精神,清楚形势任务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摸清基层情况,既要使用管用的老办法,又要探索管用的新办法,切实提高业务能力。
(四)工作标准不高。进取精神有所懈怠,有时满足于现状,对中心的发展前景缺乏信心,感觉比较迷茫。
在平时的工作中,安于现状的每天上班下班,再上班再下班,觉得只要上班在岗,平时计生局及乡镇安排的工作只要做了就行,没有很严格的要求不仅不了还得做好,没有真正意义上把群众的所求所需作为自己工作的目的所在。比如在县计生指导站下乡进行计生普查和体检的时候,只是把工作停留着宣传群众前来体检,而没有把育龄群众的真正所求在宣传的过程中都想到,没有把工作的标准定在很高的位置。
整改措施:自觉破除临时思想,立足现状积极思考并提出既符合客观实际又有利于计生长远建设的意见建议,认真落实计生局及乡镇领导的要求,抓好计生办业务工作落实与能力作风建设。
(五)工作不敢担当。由于对当前形势认识不够到位,有时开展工作怕担政策风险,或多或少存在明哲保身思想,不愿较真碰硬。
在平时的工作中,有的群众提出的要求和需要处理的问题比较复杂,由于自己从事乡镇计生工作时间比较短,往往将这些群众及问题往上推,让他们找计生办主任处理,其实这些事情自己通过平时的学习及工作经验的积累也可以处理的,但是就是没有能够担当的习惯。觉得上面有领导,领导处理问题准比我自己要效果好,这样给主任的工作强度也加强了不少。
整改措施:在坚持党性原则与遵守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积极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六)平时上班时候的纪律问题。
自从在县里租了房,每天上下班都要坐公交,而太安驿公交车的发车又经常不规律,在上下班的时候容易出现迟到早退现象。迟到的现象比较少,因为我每

天坐车比较早,而早退的现象的存在了。有时候稍微早点出去等车,等到车的时候也就不早了,而迟点出去的话,又怕没有回县里的公交车。如果有群众来办时候的时候,难免出现不在岗的现象,也难免出现由于自己着急回家而产生的情绪问题。
整改措施:平时注意按时上下班,严格按照“八项规定”要求自己,做好作风建设,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
上面是我对于此次学习的感想和自己的整改措施,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谢谢!

第5篇: 资金管理不廉洁行为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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