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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云南电网公司2020年一季度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10 16: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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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云南电网公司2020年一季度典型案例

 

  — 1 — 办法规〔2020〕3 号附件 3

 云南电网公司 2020 年一季度典型案例

  一、公司产权线路触电引纠纷 供电局工作到位不担责 (一)案情简介

 1 1 .当事人情况

 原告:王某飞等(死者家属)

 被告:某供电局(涉案线路产权人)

 被告:李某(房主)

 被告:阳某(建房承包人)

 被告:王某林(脚手架施工接受分包人)

 2 2 .基本案情

 2018 年 10 月,李某未经审批自建房屋。新建房屋与供电局 10kV 线路之间水平距离不足 2.5m。2019 年 1 月,供电局巡线人员发现后向李某下发《隐患通知书》并向当地工信局和安监局报告。李某收隐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整改仍继续施工。2019 年 3 月,脚手架施工人员王某明在拆除脚手架过程中,脚手架倒塌触碰到 10kV 线路触电死亡。2019 年 4月,王某明家属王银飞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供电局等共同赔偿损失。

 (3 3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供电局承担 15%责任。理由是供电局发现

  — 2 — 隐患后仅向房东发整改通知,未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在其停工整改期限届满后未跟踪督查落实整改情况,放任不管。

 二审法院改判供电局不承担责任。理由是供电局发现李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已下发了整改通知、已向有关部门报告,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二)案件评析

 1 1 .本身合规是案件胜诉的基础

 涉案线路对地距离、警示标识符合标准。巡视作业及隐患送达报告规范,并留存了当事人和工信局的签收记录等证据。供电局依法合规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2 2 .全面收集证据材料,供电局主张得以实现

 证据是赢得诉讼的关键。案发后,业务人员积极配合代理人取得了城乡规划局出具的房主未办理建房规划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以及村小组出具的房主建房未到小组备案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违法建房的事实,进一步推动法院认可供电局的免责主张。

 (三)管理启示

 1.发现隐患应有效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报告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2.触电案件发生后,除自有证据外,应积极向政府部门、村委会、村小组等搜集违法建筑等多方证据。

 3.发现线下建房后,应及时查询政府建房审批手续等

  — 3 — 证据资料。发生触电案件,未经批准建房等违法行为将是线路产权人减责或者免责有效理由。

 (四)

 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 千伏

 5 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 4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

 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10 千伏 1.5 米。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5 — 划拨土地;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二、用户产权线路触电引纠纷 供电局用电检查不到位被判担责 (一)案情简介

 1 1 .当事人情况

 原告:岩某等(死者家属)

 被告:岩某 1(线路产权人)

 被告:某供电局 2 2 .基本案情

 2017 年底,岩某 1 雇佣岩某 2 在其所有的 10kV 裸导线旁边搭建彩钢瓦房。2019 年 4 月,岩某 2 搬金属梯子进入厂房,梯子触碰上方高压线导致其触电身亡。2019 年 7 月,死者岩某 2 家属岩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岩某 1、供电局等共

  — 6 — 同承担赔偿责任。

 3 3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供电局承担 20%赔偿责任。理由是:涉案线路对地距离未达《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供电局虽不是线路产权人,但对涉案线路未尽到监督整改之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应担责。

 (二)案件评析

 。

 用户产权线路触电引发纠纷,供电局并不当然无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会议纪要》将用电检查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要求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电力建设发展水平设定合理巡查周期,开展用电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整改。电力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用电检查义务引发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整改。用电检查不到位,供电单位被判担责的可能性大。

 (三)管理启示

 1.各供电单位应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办法》(Q/CSG214005-2019)、《云南电网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实施细则》(Q/CSG-YNPG2140017-2015)规定

  — 7 — 的周期开展用电检查并留存有关用电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向用户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明确隐患整改要求,将重大隐患情况书面报请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公司市场部应持续优化《云南电网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设定合理且可行的用电检查周期。

 (四)法律法规

 《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 8 —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 9 — 2、确有窃电行为。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当供电企业在现场制止无效时,应当即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以确保电网和人身安全。

 《供电服务规范》( GB/T28583- - 2012 )

 10.2 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履行用电检查职责。

 《云南省供电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向用户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用户有权拒绝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电检查人员的检查,并可以向供电企业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5 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用户。

 《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力用户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五)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整改;

  — 10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会议纪要》

 六、电力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实施的用电检查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七、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电力建设发展水平设定合理巡查周期开展用电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关措施。电力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用电检查义务引发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八、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系因用户接到电力企业整改通知后未整改而造成他人受到伤害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减轻或者免除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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