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高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2023年度餐饮垃圾分类制度必备(全文完整)

2023年度餐饮垃圾分类制度必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20 09:2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第1餐饮企业自查重点合规始于自查。有自查意识和规则的企业,合规风险要大大低于行业其他竞争者。对餐饮人而言,垃圾分类新规中有两项制度是关注的焦点:一是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餐饮垃圾分类制度必备,供大家参考。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必备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 第1篇

1 餐饮企业自查重点

合规始于自查。有自查意识和规则的企业,合规风险要大大低于行业其他竞争者。对餐饮人而言,垃圾分类新规中有两项制度是关注的焦点:

一是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是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等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一)垃圾分类

对餐饮企业而言,贯彻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痛点有三:一是空间,二是习惯,三是制度衔接。

空间问题

不少餐饮企业没有将垃圾分类落实到位的原因是空间不足。过往可能只有一个垃圾容器,或者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容器,现在增加为4个,确实有一定压力。有的门店是店内空间不足,有的底商门店则是户外位置不够。

因此,不少企业出于空间有限、节省垃圾容器采购成本等方面的考虑,采取少设垃圾容器的对策,其中最容易忽略的是有害垃圾。从合规角度讲,存在较大风险。

首先,垃圾分类新规明确要求企业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并没有说如果没有某种需要可以少设置一类。如果不设置,则违反了新规要求的义务。

其次,生活中最常见的有害垃圾是废电池。无论是餐饮企业本身,还是消费者,甚至是一些恶意竞争对手,都有可能在餐饮门店中产生、丢弃废电池,并不是完全没有需要。如果没有有害垃圾容器,店员很可能将废电池当作其他垃圾或者可回收物处理,进而发生违法后果。

根据新规,企业首次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由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如果再次违反规定,则罚款金额将高达1~5万元。对多数餐饮企业而言,都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有害垃圾容器可以小,但不能没有。

习惯

再好的政策也需要人来执行。垃圾分类对于全社会而言,都是一个移风易俗的重大决策,这种习惯上的改变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对于餐饮企业而言,培养员工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需要在刚柔两方面下功夫。

刚指的是企业规章制度,比如将垃圾分类纳入连锁门店店长的考核指标;
柔指的是培训,比如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定期对店员开展垃圾分类方面的培训,确保店员熟悉分类政策和工作流程。

政策衔接

在20xx年版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与餐饮有关的垃圾被分为两类。一类称为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一类称为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简言之,在垃圾分类新规出台前,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称为餐厨垃圾,家庭产生的称为厨余垃圾。而在垃圾分类新规中,将不再细分餐饮业经营者和家庭产生的餐饮类垃圾,而是统称为厨余垃圾。

不过,尽管新规将两类垃圾合二为一,但由于二者采取的垃圾处理工艺不同,目前在运输和处理时仍然分开进行。餐饮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并无太大变化。需要注意的一是继续通过油水分离器进行油脂分离,对油脂进行单独处理;
二是将原本与餐厨垃圾放在同一容器中的其他垃圾,按新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二)一次性餐具

新规的一大变化是,将减少和不使用一次性餐具等用品,从倡议性规定修改为义务性规定。根据新规,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等一次性餐具。否则,首次违反该项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1万元罚款。如果再次违反,则罚款金额将提高至1万元~5万元。

对餐饮企业而言,外卖订单中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合规痛点容易解决,而门店堂食则存在无法绕开的难题,不但让合规风险继续存在,而且令这项政策大打折扣。

外卖

笔者注意到,5月1日以后,“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APP已进行了系统更新,修改了消费者下单时向商家索要一次性餐具的操作规则。垃圾分类新规生效以前,多数餐饮企业是默认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如果消费者不需要,则需要主动点选不需要提供餐具的选项。

在新规之下,为落实“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法规要求,主要有两种操作模式供商家选择:一是在商户页面中将提供餐具数量作为必选项,消费者只有作出明确选择后,才能完成下单。二是消费者点单完毕后进行支付前,需要对餐具数量进行选择。

目前,美团在这个环节上的处理是,将餐具数量作为必选项,消费者选择后才能进行支付。而饿了么的处理是,将餐具数量默认为零,如果消费者需要餐具,则需要主动选择餐具数量。如果不进行选择,则仍可完成支付。如果消费者忘记索要餐具,是无法直接更改订单备注的,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商家的方式索要餐具,对消费者体验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以个人点外卖的经验来看,笔者曾多次遇见选择“免餐具”,而商家仍提供餐具的情况。在5月1日以前,这仅仅是一个浪费问题;
而在5月1日以后,这还是一个违法的问题,需要广大餐饮企业引起足够重视。

门店

与线上订单已经通过科技手段较好地解决了合规问题不同,各类餐饮门店的传统堂食业务体现了对一次性餐具更高的依赖性,这在两类餐饮企业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一类是顾客已经习惯使用一次性餐具的餐厅。

对消费者而言,使用一次性餐具至少从心理感受上比使用某些“消毒”餐具要卫生得多。尤其在一些苍蝇馆子中,让消费者使用重复利用的餐具,并不现实,甚至影响餐厅的评价。

另一类是难以用非一次性餐具取代一次性餐具的餐饮企业,尤以小吃类门店最为典型。例如,销售烤冷面、螺蛳粉等小吃档位,除了提供一次性餐具外,很难提供其他替代方案让顾客完成用餐——烤冷面勉强能用手,螺蛳粉不能用手吧?对此类门店而言,直接弃用一次性餐具显然不切实际,只能在门店醒目处张贴“本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如您需要,请向我们索要”一类的标语,来应对可能的检查与处罚。

2 规章制度建设需要跟上

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垃圾分类将是执法部门重点监察对象。对有志于进行合规管理的大中型餐饮企业而言,未雨绸缪进行制度建设,无疑是当务之急。在制度建设层面,笔者有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一)将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据了解,海底捞已经将垃圾分类管理纳入了门店店长的绩效考核指标,可以促进各大门店加强合规管理,尽快适应新规,减少被整改、处罚的可能性。这种以经济手段应对合规风险的做法,只能其他餐饮企业借鉴。

(二)确定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明确约定因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导致行政机关对企业罚款的,责任人应当赔偿企业损失

讲责任落实到个人,是企业推进权责利一体化的重要措施。关于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有人认为无需专门约定,企业当然享有追偿的权利,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事实上,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法律并未规定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员工赔偿企业损失的法律渊源是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据此,一些地区的司法裁判观点认为,让员工赔偿企业损失的前提是,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了员工的赔偿责任。因此,餐饮企业在指定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三)将“企业因垃圾分类管理违法遭受行政处罚”作为企业遭受重大损害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何为“重大损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可由企业自行确定合理标准。因此,餐饮企业可以将“企业因垃圾分类管理违法遭受行政处罚”作为企业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之一,在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

(四)将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达到一定次数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除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外,法律还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除了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以外,通过制度的方式将某些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的行为规定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而对过错员工进行相应处罚,是餐饮企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武器。

需要注意的是,对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违规行为,不宜制定过于严苛的处罚标准,而可以以违规次数作为适用不同处罚的标准。例如,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5次以内的,给予警告,扣发绩效工资;
超过5次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

对于各行各业尤其是餐饮企业而言,垃圾分类合规是必须完成的功课,不容任何侥幸心理。越早实现转型,阵痛越小,收益越高,越能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希望本文能够为疫情复工之后的餐饮企业提供一些指引,避开潜在的合规风险。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 第2篇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为了给大家营造一个安全卫生、温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分类方法

1、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2、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合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在公共场所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可回收垃圾箱,另一为不可回收垃圾箱。任何人必须将垃圾放入对应的垃圾箱。

3、厨余垃圾包括生活饮食中所需用的来源生料及成品(熟食)或残留物。

剩菜、剩饭、菜叶;
生厨余垃圾包括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
还包括用过的筷子,食品的包装材料等。

4、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实验室垃圾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5、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等,建筑垃圾承建单位必须妥善处理。

6、各楼层均设其他垃圾桶,每天把楼道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两类放好。

二、垃圾定点存放及处理办法

1、垃圾分类实行从源头抓起,定时定点回收垃圾,做到各种设施齐全、完整、位置固定、摆放合理。

2、为确保垃圾的定点存放和分类,在各楼层及每栋楼前必须摆放至少两个垃圾桶,一类是可回收垃圾;
另一类是不可回收的其他垃圾。

3、每日12:00-13:00,18:00-20:00为垃圾集中回收时间,确保做到垃圾处理日清日结,由专人统一回收后,按垃圾分类要求倾倒到指定地点。

4、实行垃圾分类巡察制度,卫生督导员每日不定时巡察各个区域垃圾分类处置情况并填写巡查表。

5、表扬好人好事,通报不文明行为和不规范垃圾投放行为。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 第3篇

1、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九)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 第5篇

总则

严格落实《北京市餐饮行业垃圾分类实施办法》,因地制宜有效推进餐饮业垃圾分类工作,设置本单位垃圾投放点、收运方式、保洁员配置等实施方案,遵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原则,完善设施设备配置、长效管理制度、收运服务对接、培训与宣传等各项任务,创造良好的营业环境。

二、分类标准及要求

(一)分类标准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餐饮行业生产经营过中产生的垃圾基本品类主要包括: 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厨余垃圾

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食物残渣、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例如:蔬菜、瓜果、加工类产品(如:罐头)、鱼、碎骨、肉和内脏、剩饭剩菜。

2、可回收垃圾

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例如:酱油瓶、放调料的玻璃罐子、易拉罐、饮料瓶;
纸塑铝复合包装、打印纸、厨打单、纸箱、毛巾、围裙、厨师帽;
废弃的工具、餐具、厨具、电器。

3、 有害垃圾

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例如:废旧灯泡、餐厅装修使用的油漆、废旧电线;
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瓦斯炉用的瓦斯罐。

4、其他垃圾

是除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包括餐巾纸、餐盒、破碎的陶瓷、大骨头贝壳这种不易腐烂的垃圾。例如:用过的一次性纸杯、餐具;
污损的塑料袋、被污染的餐巾纸、厨房用纸、卫生间用纸;
保鲜膜、烤盘纸;
灰土、大骨头。

(二)容器设置和管理要求

1、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购置垃圾容器,做到标识明确,严格做到专器专用。

2、厨余垃圾从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干水分,做到"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纯流质的食物垃圾,如牛奶等,直接倒进下水道。有包装物的过期食品将包装物去除后分类投放,包装物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3、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食品包装物等,设置专用容器收集煎炸废油。配置油水分离装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对产生的含油废水进行分离收集。通过采用控水、控杂措施减少厨余垃圾清运量 。

4、 ***回收处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予以明确指引。

5、设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贯彻落实餐饮行业垃圾分类标准,建立企业生产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企业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企业员工进行垃圾分类。

7、定期将产生的垃圾交由专业垃圾***进行清运处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三、具体实施办法

1、餐馆前厅放置五个垃圾收容器,门口两个为【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方便用餐客人投放,前台设置三个垃圾收容器,分别为【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由前台工作人员,对当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进行收集整理,每天两次,投放至东亚五环国际物业指定垃圾收容处,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2、后厨放置三个垃圾收容器,主要负责收集餐厨垃圾,餐余垃圾投放前沥干水分,交由专业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3、开展日常自查指导, 按时进行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扎实做好餐饮企业垃圾分类。

四、垃圾分类责任到人

总负责人:黄某某

厨余垃圾责任人:王某某

可回收垃圾责任人:黄某某

其他垃圾责任人:黄某某

有害垃圾责任人:黄某某

推荐访问:必备 垃圾 餐饮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必备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必备5篇) 餐饮垃圾分类要求

版权所有:才高文秘网 2017-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才高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才高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沪ICP备170451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