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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主义概念心得

时间:2022-07-02 13:4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奥林匹克主义概念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奥林匹克主义概念心得

奥林匹克主义概念心得4篇

奥林匹克主义概念心得篇1

  随着里约奥运会的临近,作文网格言栏目为您准备了六篇《奥林匹克运动格言》,更多的格言就上作文网。

  奥林匹克运动格言篇一:更快、更高、更强

  著名的奥林匹克格言。充分表达了奥林匹克运动倡导的不断进取、超越自我的奋斗精神。

  这句话是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的好友、巴黎神甫迪东在1895年一次户外运动会上鼓励学生时说的。顾拜旦认为内涵厚重、富有哲理,便借用过来使之成为奥林匹克格言。

  奥林匹克运动格言篇二:重在参与

  强调体育和生活都是奋斗过程,要在奋斗中分享快乐。并指出参加运动是人的权利,而且重要的是参与。

  1908年伦敦奥运会期间,宾夕法尼亚主教被意大利马拉松运动员鞋匠皮特瑞在比赛中的顽强表现所感动。他认为:“对于奥林匹克运动而言,参与比取胜更重要。”此话引起顾拜旦共鸣,并在1936年进一步阐释了这一思想:“奥林匹克运动重要的是参与而不是取胜;人生重要的是奉献而不是索取。”

  奥林匹克运动格言篇三:团结、友谊、进步

  指出,奥林匹克精神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奥林匹克大家庭不可避免地存在种族和文化差异以及国家间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因此,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民族文化差异与国家政见冲突相互容忍和理解,希望通过体育活动,使不同国家、不同种族、不同语言、不同宗教信仰的人聚集在一起,加强交流,促进世界和平与进步。

  奥林匹克运动格言篇四:公平竞争

  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倡导挑战、竞争和奋斗的社会活动。在竞争中,运动员要勇于向强手和高水平挑战,不断超越自我、超越他人,有所发展、创新、前进。

  公正原则是奥林匹克竞争的行为规范,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体现人类坚忍不拔的进取精神和克服一切困难的英雄气概,才能增进运动员之间的团结、友谊,实现奥林匹克运动的神圣目标。

  奥林匹克运动格言篇五:均衡发展

  指出:“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

  所谓均衡发展,就是要通过体育运动整合身体、精神和意志等素质,在人的努力和愉悦中建立一种生活方式,成为世界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和具有教育价值的范例。顾拜旦希望“奥林匹克主义能建立一所培养情操高尚与心灵纯洁的学校,也是发展身体耐力和力量的学校”。

  奥林匹克运动格言篇六:教育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精髓

  认为:“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的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榜样教育作用并以尊重基本公德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教育被认为是奥林匹克运动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要想使体育运动发挥促进人类社会全面发展的目的,就必须使体育与教育融为一体,与文化紧密结合。在竞技运动中,青少年得到的将不仅是发达的肌肉、匀称的身体和机敏的头脑,还有健全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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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主义概念心得篇2

奥林匹克口号-奥林匹克口号 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

  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

  【精选总结一】

  北京奥运会口号集锦:

  1。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2。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

  3。上联是:申奥运,盼奥运,个个齐心;

  下联是:迎奥运,看奥运,人人皆喜。

  横批:申奥成功

  4。挥豪运动狂热,展现体育风貌!

  5。聆听赛场欢呼 ,放眼奥运盛况。

  6。舞动的北京,挥洒着运动健将拼搏的汗水。

  舞动的中国,飘扬着痴情观众欢呼的高音。

  舞动的世界,让亿万目光聚焦在伟大的中华!

  7。听,宇宙在选手胸中。

  看,世界在华人眼中。

  颂,地球在奥运的北京!

  8。我的赛场我做主

  9。因为卓越,所以期盼

  10。奥林匹克,让世界走近中国

  11。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

  12。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科技奥运

  13。更快、更高、更强

  14。新北京,新奥运

  冬奥会主题口号:

  1998年 长野 From around the world to flower as one 让世界凝聚成一朵花

  2002年 盐湖城 Light the fire within 点燃心中之火

  xx年 都灵 An Ever Burning Flame 永不熄灭的火焰

  2016年 温哥华 With Glowing Hearts用炽热的心

  2016年 索契 Hot。奥林匹克口号Cool。Yours激情冰火属于你

  【精选总结二】

  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

  狄东神甫以前提出了“更快、更高、更强”的口号。“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十分欣赏和赞同这个口号,便把它作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口号。

  宣言口号

  1892年11月25日,顾拜旦男爵在巴黎索邦大学举行的庆祝法国田径运动联盟成立5周年大会上发表了一篇精彩演讲。他号召人们“坚持不懈地追求、实现一个以现代生活条件为基础的伟大而有益的事业。”这个资料极其丰富、热情四溢的历史性演讲,之后被人们称为《奥林匹克宣言》。1914年,第1次世界大战爆发。这份演讲稿在战乱环境中未能公开刊登,顾拜旦只能悄悄地把它藏匿起来。1937年,顾拜旦因心脏病急性发作去世,那份以前令人振奋和激动的宣言,随着演讲稿的不知去向,也似乎渐渐被遗忘。但热衷研究体育历史的法国外交分析专家弗朗索瓦·达马侯爵始终坚信手稿原件尚在人间,他透过当年报纸留下的点点滴滴间接信息,凭着蛛丝马迹走遍欧洲、北美、非洲。最终,达马侯爵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瑞士一家银行的保险箱中发现了它。由此,达马侯爵成为了顾拜旦《奥林匹克宣言》传播的唯一权利人。

  【精选总结三】

  奥运会经典口号赏析

  奥运会主题口号是奥运会理念和举办国文化的高度凝练。xx北京的梦想连之后整个世界,牵动着所有人的奥运情结。One World,One Dream,“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当北京xx奥运会口号揭晓的时候,全世界的人民都为之欢呼、雀跃!

  “永远的朋友”,这是西班牙巴塞罗那奥运会的口号。奥林匹克口号这次的口号是在美苏互相抵制的莫斯科奥运会和洛杉矶奥运会,以及被朝鲜抵制了1988年汉城奥运会之后,现代奥运会最后在多年低潮之后迎来了一次大团聚,也是世界奥林匹克大家庭空前的一次团聚。巴塞罗那奥运会响亮地喊出了“永远的朋友”这一口号,不仅仅强调了奥林匹克精神中友谊与和平的永恒主题,也表达了全世界人民所共同的期盼与心声,更试图以此来赋予巴塞罗那奥运会荣耀的历史地位。

  “分享奥林匹克精神”,这一口号是是由悉尼在1992年提出的。当时,悉尼正在申办第二十七届奥运会,这一口号实际上是首先作为申办口号出现的。这句口号从申奥一向沿用到2000年悉尼奥运会落幕。令人叹服的是,“分享奥林匹克精神”从悉尼申奥开始就几乎成了悉尼奥运的精神领袖,它启发和感召了悉尼奥运会的视觉设计、形象推广等一系列活动,为悉尼奥运会整体形象的塑造做出了巨大贡献。

  “点燃心中之火”这是美国盐湖城冬季奥运会的口号,1998年美国盐湖城获得了2002年冬季奥运会的主办权,但盐湖城随即陷入了不尽的申办丑闻之中。在其组委会主席因此而去职之后,新上任的盐湖城奥组委主席认为,盐湖城冬奥会迫切需要重新树立和端正自我的公共形象。“点燃心中之火”的口号便是在这种背景下走上了舞台,“圣火”是正义与纯洁的象征,而燃烧在内心的“圣火”当然也就暗喻了这届冬奥会正义的内在心灵。《点燃心中之火》还被谱写成这届奥运会的会歌,并作为一个设计理念成为其开幕式的主题。“点燃心中之火”是现代奥林匹克历史中一个十分成功的口号案例:这个口号不仅仅含义深刻,饱含激情,感人至深,而且带给了极强的视觉表现力,为各项奥运实务带给了很好的指导,并对树立赛会的公共形象贡献良多。“点燃心中之火”被国际奥委会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为成功的一句奥运口号。

奥林匹克主义概念心得篇3

奥林匹克宪章

OLYMPIC CHARTER

2007年7月7日起生效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奥林匹克宪章

目录

奥林匹克运动使用的缩略语

《奥林匹克宪章》简介

序言

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

第1章

奥林匹克运动及其活动

1、奥林匹克运动的总体构成

2、国际奥委会的使命和职能*

第2条规则的细则

3、 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4、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第4条规则的细则

5、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

第5条规则的细则

6、 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6条规则的细则

7、 对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利*

8、 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9、 奥林匹克会旗*

10、奥林匹克格言*

11、奥林匹克徽记*

12、奥林匹克会歌*

13、奥林匹克圣火、奥林匹克火炬*

14、奥林匹克称谓*

第7至14条规则的细则

第2章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15、法律地位

16、委员*

1、国际奥委会的组成 - 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资格、吸收、选举、接纳和地位

2、义务

3、委员身份的终止

4、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荣誉委员

第16条规则的细则

17、组织机构

18、全会*

   第18条规则的细则

19、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

1、组成

2、选举、任期、连任和空缺

3、权力、责任和职责

4、授权

   第19条规则的细则

20、主席*

第20条规则的细则

21、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21条规则的细则

22、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

第22条规则的细则

23、处置和处分*

第23条规则的细则

24、语言

25、国际奥委会的经费来源

第3章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26、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

27、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使命和职能

第4章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28、国家奥委会的使命和职能*

29、国家奥委会的组成*

第28和29条规则的细则

30、国家单项体育协会

31、国家和国家奥委会的名称

32、国家奥委会的会旗、会徽和会歌

第5章

奥林匹克运动会

33、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

第33条规则的细则

34、主办城市的遴选*

第34条规则的细则

35、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地点、场所和场馆*

第35条规则的细则

36、组织委员会*

第36条规则的细则

37、责任—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权的撤消

38、奥林匹克运动会协调委员会——各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之间的联络*

第38条规则的细则

39、奥运村*

第39条规则的细则

40、文化活动计划

41、参赛资格条例*

第41条规则的细则

42、运动员的国籍*

第42条规则的细则

43、年龄限制

44、《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45、邀请和报名*

第45条规则的细则

46、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

第46条规则的细则

47、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的技术责任*

第47条规则的细则

48、青年营

49、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媒体报道*

第49条规则的细则

50、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的出版物*

第50条规则的细则

51、广告、展示和宣传*

第51条规则的细则

52、礼宾

53、奥林匹克运动会身份和注册卡——附属权利

54、奥林匹克会旗的使用

55、奥林匹克圣火的使用

56、开幕式和闭幕式

57、颁奖仪式

58、荣誉册

59、争议——仲裁

根据2007年7月7日,国际奥委会第119次全会的决定,上一版《奥林匹克宪章》(2004年9月1日生效)的下列规定已被修改。

——第16条规则的第3.8.2款(委员)

——第18条规则的第3款(国际奥委会全会)

——第29条规则的第3款(国家奥委会的组成)

——第46条规则(奥林匹克项目),第47条规则(比赛项目,大项、分项和小项的接纳)和第48条规则(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均被删除,并被新的第46条规则所取代。

——第49条规则(现为第47条,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的技术责任)的第2款

——第49条规则(现为第47条,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的技术责任)的细则的第3.7款(删除)。

——第53条规则(现为第51条,广告、展示和宣传)细则的1.6款。

奥林匹克运动使用的缩略语

IOC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OC 奥林匹克宪章

R… 奥林匹克宪章第……条规则

BLR 奥林匹克宪章第……条规则的细则

OCOG 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IF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ASOIF 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

AIOWF 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

NOC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IPC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

ANOC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

ANOCA 非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

OCA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

PASO 泛美体育组织

ONOC 大洋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

EOC 欧洲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

CAS 体育仲裁法庭

OGKS 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服务公司

WADA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IOA 国际奥林匹克学院

《奥林匹克宪章》简介

《奥林匹克宪章》(OC)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制定的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细则的汇总。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活动和运行,并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奥林匹克宪章》主要服务于三个目的:

a)《奥林匹克宪章》作为基本的宪法性文件,阐明和重申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

b)《奥林匹克宪章》也是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章程。

c)此外,《奥林匹克宪章》具体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三大组成机构,即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相互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这些机构都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

注:

《奥林匹克宪章》中使用的与自然人有关的阳性名词和代词(如:主席、副主席、会议主席、委员、领导人、官员、代表团团长、参加人员、参赛者、运动员、裁判员、仲裁委员会成员、联络员、候选人或人员等名词,或他、他们等代词),除非另有具体规定, 均应理解为包括女性。

除另有明文规定,就奥林匹克宪章而言,一年即指一个历法年度,始于1月1日,结束于12月31日。

序言

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倡议下,1894年6月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会,1894年6月23日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第一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于1896年在希腊雅典举行。1914年,由皮埃尔·德·顾拜旦在巴黎代表大会上提交的奥林匹克会旗获得通过。它包括五个相交的环,这五个环代表五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相聚。第一届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于1924年在法国沙莫尼举行。

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

1、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谋求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2、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的发展。

3、奥林匹克运动是在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委会领导下实施的、受奥林匹克主义的价值观所鼓舞的所有个人和团体的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普遍而永恒的活动。奥林匹克运动在五大洲开展,其最高层次的活动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盛大体育节日上相聚一堂。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五个相交的环。

4、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体现相互理解、友谊、 团结和公平竞赛的奥林匹克精神。体育运动的组织和管理必须由独立的体育组织领导。

5、以种族、宗教、政治、性别或其他理由,对某个国家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歧视,都与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身份不相容。

6、加入奥林匹克运动的条件是,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并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第1章 奥林匹克运动及其活动

1、奥林匹克运动的总体构成

1、在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领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包括同意接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与奥林匹克主义及其价值观相一致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

2、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组成机构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和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s)。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组织,都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

3、除了三大组成机构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OCOGs),以及属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和个人,特别是运动员,他们的利益构成奥林匹克运动之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也包括裁判、教练员和其他体育官员及技术人员。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和机构。

2、国际奥委会的使命和职能*

国际奥委会的使命是在全世界弘扬奥林匹克主义,并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的职能是:

1、鼓励并支持弘扬体育运动道德,通过体育运动教育青年一代;
努力在体育运动中发扬公平竞赛的精神,消除暴力行为;

2、鼓励并支持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组织、发展和协调;

3、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行;

4、与官方或民间的主管组织和政府机构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由此促进和平;

5、实施加强奥林匹克团结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独立性的举措;

6、反对有损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形式的岐视;

7、鼓励并支持推动妇女参与一切级别、一切机构中的体育运动,以实施男女平等的原则;

8、领导反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

9、鼓励并支持保护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10、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11、鼓励并支持体育组织和政府机构努力保障运动员的社会和职业前途;

12、鼓励并支持发展大众体育;

13、鼓励并支持认真关注环境问题,促进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并且确保按照上述原 则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

14、促进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主办城市和主办国家留下有益的遗产;

15、鼓励并支持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的新举措;

16、鼓励并支持国际奥林匹克学院(IOA)以及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开展活动。

第2条规则的细则

1、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情况下,向地区的、洲的或世界范围的国际综合性体育比赛提供国际奥委会的庇护,条件是这些比赛符合  《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并且是在国家奥委会或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协会领导下组织的,而且得到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协助并符合其技术规则。

2、如果其他比赛符合奥林匹克运动宗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向这些比赛提供国际奥委会的庇护。

3、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1、成为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条件是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2、国际奥委会可以承认那些其活动与国际奥委会的使命与职能有关的全国性体育组织为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也可以承认洲的和世界性的国家奥委会协会。所有国家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协会,只要可能,都应具备法人资格。他们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其章程须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

3、国际奥委会可承认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

4、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国家奥委会协会的承认,完全不影响各国际单项体

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直接与国际奥委会来往的权利,反之亦然。

5、对于与体育运动有关的具有国际性、其章程和活动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非政

府组织,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

4、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奥林匹克运动组成机构的代表组成,按照由国际奥委会决定的间隔期举行;
它由国际奥委会主席召集,其职能是协商性的。

第4条规则的细则

1、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主席根据国际奥委会全会的决定召集,并由国际奥委会在根据全会确定的地点和日期组织召开。国际奥委会主席主持并确定程序。

2、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主席、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各国

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的代表出席; 同时,事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的 代表也可以参加。此外,奥林匹克代表大会还有以个人身份或代表身份受到邀请的运动员和著名人士参加。

3、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磋商后,确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5、奥林匹克团结基金 *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目的是向国家奥委会,特别是最需要帮助的国家奥委会提供援助。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共同商定援助计划。如有必要,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提供技术协助。

第5条规则的细则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确定的援助计划的目标是:

1、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

2、向各国家奥委会提供援助,帮助他们的运动员和团队准备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

3、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运动技术知识;

4、与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合作,包括以提供奖学金的方式,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技术水平;

5、培训体育行政管理人员;

6、与推进上述目标的组织和实体进行合作,尤其是以奥林匹克教育和体育普及的方式进行合作;

7、必要时,与国家或国际机构合作,修建简单、实用、经济的体育设施;

8、支持在国家奥委会领导或庇护下组织的国家、地区和洲的比赛,并帮助国家奥委会代表团组织、筹备和参加地区和洲运动会;

9、鼓励各国家奥委会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计划;

10、推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将体育纳入官方发展援助之中。

上述计划由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委员会管理。

6、奥林匹克运动会

1、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

奥林匹克运动会把各国家奥委会选派、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参赛的运动员集合在一起。他们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比赛。

2、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和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只有在雪上和冰上进行的体育项目才可被视为冬季项目。

3、解决有关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问题的最终权力在国际奥委会。

4、尽管有所有仲裁和申诉程序适用的规则和最后期限,并应服从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任何其他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闭幕式当日起3年之后,任何人都不能对国际奥委会做出的涉及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竞赛及其结果(如名次或成绩)。

第6条规则的细则

1、一个奥林匹克周期是指连续4个历法年度的时间, 起始于第一年的1月1日,结束于第四年的12月31日。

2、奥林匹克周期从1896年在雅典举行的第1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起连续计算。第二十九个奥林匹克周期始于2008年1月1日。

3、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按其举办的次数计其届次。

7、对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利

1、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和数据,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展示、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任何形式、手段或方式。国际奥委会决定与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比赛和运动成绩有关的数据的获取条件和使用条件。

2、以下第8至14条规则中界定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旗、格言、会歌、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奥林匹克运动会”和 “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称谓、徽记、圣火和火炬之一或其组合被称为“奥林匹克财产”。国际奥委会独家享有对奥林匹克财产的所有的权利,以及其所有的使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赢利、商业或广告目的的使用。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制定的条款和条件,国际奥委会可以特许使用其全部或部分权利。

8、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

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单独使用。它由五个大小一致、两两相交的圆环(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五种不同的颜色——如果使用五种颜色,其从左到右依次为蓝、黄、黑、绿、红。五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而成,按照以下图样,蓝、黑、红环在上,黄、绿环在下。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展示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力,代表着五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相聚。

9、奥林匹克会旗 *

奥林匹克会旗为白底,无边,中间是五色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10、奥林匹克格言 *

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表达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强烈愿望。

11、奥林匹克徽记 *

奥林匹克徽记是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与另一独特元素联系在一起的某种组合图案。

12、奥林匹克会歌 *

奥林匹克会歌是由斯皮洛斯·萨马拉创作的名为“奥林匹克会歌”的音乐作品。

13、奥林匹克圣火、奥林匹克火炬

1、奥林匹克圣火是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在希腊奥林匹亚点燃的火焰。

2、奥林匹克火炬是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用于奥林匹克圣火燃烧的、可手持的火炬或该火炬的复制品。

14、奥林匹克称谓

奥林匹克称谓指任何与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运动或其组成部分相关联的视觉或听觉上的表现形式。

第7-14条规则的细则

1、法律保护:

1.1国际奥委会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其对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利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

1.2各国家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负责在其本国遵守内第7-14条规则及其细则。国家奥委会须采取措施, 防止在使用奥林匹克财产时违反上述规则或其细则。国家奥委会也必须为国际奥委会的利益,努力使国际奥委会拥有的奥林匹克财产获得保护。

1.3如果国家法律或商标注册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赋予国家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或其他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利,该国家奥委会只能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指示行使此等权利。

1.4国家奥委会可随时请求国际奥委会协助,使任何奥林匹克财产得到法律保护,并解决在这类问题上可能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分歧。

2、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奥委会授权或特许的第三方对奥林匹克财产的便用:

2.1国际奥委会可以设计一种或多种奥林匹克徽记,自行使用。

2.2如果以下条件分别得到满足,国际奥委会或其所授权的人可在某个国家奥委会所在国中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奥林匹克徽记和国际奥委会的其他奥林匹克财产用于:

2.2.1一切赞助关系和供应关系的协议以及除下列第2.2.2款所涉及之外的任何市场开发性行为,但这种使用对有关国家奥委会的利益不会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有关决定应由国际奥委会在与该国家奥委会协商后作出,而该国家奥委会将从这种使用中获得一部分纯利润。

2.2.2一切特许协议,国家奥委会从这一使用中获得扣除所有税金和垫付开支后的纯收入的一半。这一使用应事先告知该国家奥委会。

2.3国际奥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授权奥林匹克运动会转播商使用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和奥林匹克徽记,或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的其他奥林匹克财产宣传推广奥林匹克运动会转播节目。本细则2.2.1和2.2.2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此类授权。

3、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旗、格言和会歌的使用:

3.1在遵守本细则2.2款的条件下,国际奥委会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旗、格言和会歌。

3.2国家奥委会只能在非营利性活动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旗、格言和会歌,而这种使用必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而且有关国家奥委会已事先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4、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对奥林匹克徽记的设计和使用:

4.1 经国际奥委会批准,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可设计奥林匹克徽记。

4.2国际奥委会如认为某一奥林匹克徽记不同于其它奥林匹克徽记,可批准该徽记的设计。

4.3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覆盖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徽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必须完整出现,不得有任何改动。

4.4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4.4.1徽记的设计必须可以使人清楚地识别出与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的关联。

4.4.2徽记的独特部分不能仅限于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或其缩写。

4.4.3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提及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某个特定的日期或活动,以免

受时间上的限制。

4.4.4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普遍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名称或其他

通用语。

俄除了上述第4.1、4.2和4.3款的规定外,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4.5.1徽记的设计必须可以使人清楚地识别出与有关奥运会组委会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联。

4.5.2徽记的独特部分不能仅限于有关奥运会组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或其缩写。

4.5.3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普遍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称谓或其他

通用语。

4.6由国际奥委会在上述规定实施前批准生效的任何奥林匹克徽记继续有效。

4.7只要有可能,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就必须由国家奥委会在其本国进行注册,俄即得到法律保护。国家奥委会须在该徽记获得国际奥委会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这一注册,并向国际奥委会提供注册证明。如果有关国家奥委会没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并将其保护情况通报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可撤销对该徽记的批准。同样,奥运会组委会须按国际奥委会的指示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所获得的任何保护不能用于对抗国际奥委会。

4.8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徽记,必须符合下面第4.9、4.10款所列条件。

4.9任何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如希望将其奥林匹克徽记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

目的,无论直接或通过第三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并确保该第三者遵守本细则。

4.10一切合同或计划,包括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合同或计划在内,都须由所涉及的国家奥委会签字或批准, 并遵循以下原则:

4.10.1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
上述徽记以及涉及奥林匹克主义的国家奥委会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称谓,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4.10.2同样,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以及涉及奥林匹克主义的奥运会组委会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称谓,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4.10.3在任何情况下,奥运会组委会所签任何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

4.10.4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必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得有损其尊严;
奥林匹克徽记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任何联系,如果与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或《奥林匹克宪章》中规定的国际奥委会的职责不相符,应予禁止。

4.10.5若国际奥委会提出要求,任何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须提供一份其作为合同一方签订的任何合同的副本。

5、邮票:

国际奥委会与有关国家奥委会合作,鼓励国家主管部门,按照国际奥委会规定的条件,与国际奥委会联合发行印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邮票。

6、音乐作品:

奥运会组委会和主办城市所在国的国家奥委会,应采用令国际奥委会满意的程序,保证指定国际奥委会为所有受委托为奥林匹克运动会专门创作的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第2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

15、法律地位

1、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非营利、无限期的组织,以协会的形式获得法人地位,并依据2000年11月1日签署的一项协议,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

2、其所在地是奥林匹克之都洛桑(瑞士)。

3、国际奥委会的目标是完成《奥林匹克宪章》赋予的使命、职能和职责。

4、国际奥委会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涉及这些决定的执行或解释的任何争议,可以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独立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由体育仲裁法庭(CAS)裁决。

5、国际奥委会为实现其使命和职能,可以建立、兼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基金会或公司等其他法律实体。

16、 委员*

1、国际奥委会的组成 — 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资格、吸收、选举、接纳和地位

1.1国际奥委会委员是自然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总数不得超过115名,但需要符合第16条规则的细则的规定。国际奥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1.1根据第16条规则的细则2.2.5款的规定,大多数委员的委员身份与特定的职责或职位无有关; 这部分委员的总数不能超过70人。根据第16条规则的细则的规定,并受该细则的制约,任一特定国家的此类委员不得超过1人;

1.1.2 第16条规则的细则2.2.2款描述的在役运动员, 总人数不得超过15人;

1.1.3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其他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的主席、执委或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5人;

1.1.4 国家奥委会或世界或洲的国家奥委会协会的主席、执委或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5人。任一特定国家在国际奥委会中的此类委员不得超过1人。

1.2国际奥委会根据第16条规则的细则,从其认为合格的人士中吸收和选举委员。

1.3国际奥委会举行仪式接纳新委员,仪式上新委员宣读以下誓言,同意履行其职责:

“我荣幸的当选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并宣布我认识到这一身份的责任,我愿意竭尽所能服务于奥林匹克运动,尊重《奥林匹克宪章》的一切规定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决议,并保证使之受到人们的尊重。我认为这些条款和决议对我来说是不容置疑的;
我将遵守《道德准则条例》,绝不受任何政治或者商业的影响,不受任何种族或宗教因素的左右,同一切其他形式的歧视作斗争,并在任何情况下增进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利益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

1.4国际奥委会委员在他们的国家和他们服务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中代表和促进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

1.5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得接受任何政府、组织或其他方面的任何可能干涉其行动与投票自由的命令和指示。

1.6国际奥委会委员个人不对国际奥委会的债务和义务负责。

1.7 在遵守16.3款的规定的条件下,每个国际奥委会委员一届任期8年,并可再次当选一届至多届。再次当选的程序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制定。

2、义务

每个国际奥委会委员都有以下义务:

2.1 遵守《奥林匹克宪章》、《道德准则》和国际奥委会的其他规定。

2.2 参加国际奥委会全会;

2.3 参加其被指派的国际奥委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2.4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推广做贡献;

2.5 在委员所在的国家和其服务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中,监督国际奥委会的各种计划的实施;

2.6 应国际奥委会主席的要求,通报委员所在国家和在其服务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中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与推进情况及其需求;

2.7 向国际奥委会主席及时通报其所在国家或在其服务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中可能妨碍执行《奥林匹克宪章》或在其它方面对奥林匹克运动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2.8 完成国际奥委会主席分配的其他任务

3、委员身份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身份终止:

3.1 辞职:

国际奥委会委员可以随时向国际奥委会主席提出辞呈,终止其委员身份。国际

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接受该辞呈前,可以要求听取该委员的说明。

3.2 不再当选:

国际奥委会委员如未按照第16条规则1.7款和第16条规则细则2.6款或者第16条规则细则2.7款之规定再度当选,即不再是国际奥委会委员,无需履行其他手续。

3.3 年龄限制

国际奥委会委员年满70周岁的当年年底即终止其委员身份,但第16条规则细则2.7.1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3.4不出席全会或不积极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工作:

除因不可抗力外,国际奥委会委员连续两年不出席全会或不积极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工作,其委员身份即终止,无须由他作进一步声明。在这种情况下,该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的终止,将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提议确定。

3.5 住所或主要利益中心转移:

第16条规则1.1.1款规定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如其住所或者主要利益中心已从其当选时的国家转移,其委员身份即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该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的终止,将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提议确定。

3.6 以在役运动员身份当选的委员:

凡属第16条规则1.1.2款规定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只要他不再是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其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即终止。

3.7 国家奥委会、世界或洲国家奥委会协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其他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的主席、执委或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

凡属第16条规则1.1.3款或1.1.4款所规定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当他停止行使其当选时的职责时,其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即终止。

3.8开除:

3.8.1 国际奥委会委员如已背叛其誓言,或国际奥委会全会认为该委员忽视或故意损害了国际奥委会的利益或从事了与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国际奥委会全会可作出决议予以开除。

3.8.2开除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决定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开出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所涉及的委员有申诉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了解指控的权利和亲自出面或提交书面辩护的权利。

3.8.3在国际奥委会全会就开除提议作出决定前,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暂停该委员职务,暂时剥夺由其委员身份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特权和职责。

3.8.4国际奥委会委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国家奥委会委员、国家奥委会协会委员或奥运会组委会委员。

4、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荣誉委员:

4.1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国际奥委会全会可以选举曾经作为国际奥委会主席而作出卓越贡献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为名誉主席。名誉主席有权提出建议。

4.2任何在国际奥委会任职至少10年并为之作出特殊贡献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在退休后, 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 可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名誉委员。

4.3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国际奥委会全会可在国际奥委会之外选举为国际奥委会作出特别杰出贡献的著名人士为荣誉委员。

4.4名誉主席、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为终身制。他们没有投票权,也没有资格担任国际奥委会内的职务。第16条规则1.1-1.5款, 第16条规则1.7、2、3款,第16条规则细则的1款、2款不适用于他们。经国际奥委会全会决定,其身份可被撤销。

第16条规则的细则

1、资格

任何年满18岁或以上的自然人都有资格成为国际奥委会委员。条件是:

1.1根据下述2.1款的规定提出参选;

1.2达到下面2.2款规定的条件;

1.3候选资格已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报告;

1.4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交国际奥委会全会选举。

2、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的程序:

2.1 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

下列人员和组织有资格提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国际奥委会委员、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国家奥委会、世界或洲国家奥委会协会和其他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

2.2候选人可被接纳的条件:

所有候选人提名都须以书面形式呈报国际奥委会主席,并符合以下条件。

2.2.1一切人员和组织, 在其提出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时,必须明确说明每位候选人是根据以下面2.2.2款作为在役运动员提名的, 还是根据以下2.2.3或2.2.4款所述,该候选人与其在某一组织中行使的某一职责有关,或是以下2.2.5款规定的独立候选人。

2.2.2如果按照第16条1.1.2款提名一位在役运动员为候选人, 该候选人必须在不晚于其最后一次参加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之后的一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或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上当选或指派为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委员。

2.2.3 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国际奥委会根据第3条规则第5款承认的组织中的职责有关, 则该候选人须拥有该组织主席或者执委或高级领导职务。

2.2.4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与某一国家奥委会或世界或洲国家奥委会协会中的

某一职责有关, 该候选人须担任该组织的主席或执委或高级领导职务。

2.2.5 提名的任何其他独立候选人都必须是有国家奥委会的国家的国民, 在该国有住所或其主要利益中心在该国。

2.3提名委员会:

2.3.1提名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 其中3名委员由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选派,3名由国际奥委会全会选派,1名由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选派。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经选举产生, 任期4年, 可连选连任。

2.3.2提名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以下2.4.2款审查每一名候选人的资格, 并向国际奥委作出书面报告。

2.3.3提名委员会任命自己的主席。

2.4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的审查:

2.4.1国际奥委会主席收到候选人的提名, 即将其转给提名委员会主席。除特殊情况外,对于提名委员会主席在不晚于下届国际奥委会全会开幕前6个月收到的候选人提名必须进行处理, 以便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能向全会呈交提案。

2.4.2提名委员会须搜集一切关于该候选人的有用资料, 特别是有关其职业和身体方面、职业生涯和体育活动方面的信息;

委员会可要求候选人提供推荐人, 以便委员会从推荐人那里获取信息;
委员会可请候选人面谈。

2.4.3委员会将核实所有候选人的资格、来历、候选条件。如有必要,核实该候选人的在役运动员身份或与其候选资格相关的职务。

2.4.4提名委员会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递交关于每个候选人资格、来历和候选条件的书面报告,说明认为候选人是否具备当选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资格的理由。

2.5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受理程序

2.5.1 只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才有资格向国际奥委会全会提名候选人。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名候选人,至迟在全会开幕1个月前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并附上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听取候选人的说明,并且可以提名几个候选人竞选一个委员职位。

2.5.2 属上述2.2.1款和2.2.2款规定的在役运动员候选人提名的审查程序可以加快,上述2.4.1款和2.5.1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可按需要更改, 以允许新当选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在役运动员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

2.6 国际奥委会全会的受理程序:

2.6.1 只有国际奥委会全会才有资格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

2.6.2提名委员会主席有权向全会传达该委员会的意见。

2.6.3所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都提交全会投票。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获多数票者当选。

2.7 过渡性条款

在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闭幕(1999年12月11日)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

其已有权利维持如下:

2.7.1在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闭幕(1999年12月11日)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 在其年满80周岁的当年的年底必须退休, 除非该委员是1966年以前当选的。作为国际奥委会主席、副主席或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委员,如在其任期内达到这一退休年龄,其退休将在下一次国际奥委会全会结束时生效。

2.7.2 尽管有上述2.7.1款的规定, 在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闭幕(1999年12月11日)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 如按照上述2.7.1款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根据上述2.6款规定的条件, 可分批在国际奥委会全会上参加连选, 2007年为三分之一, 2008年为三分之一, 2009年为三分之一。

在第111次国际奥委会全会上已经抽签决定了参选委员的划分。

2.7.3 第16条1.1.1款的最后一句规定的任一特定国家的委员只有一人的限制,不适用于在110次全会闭幕(1999年12月11日)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

2.7.4 到2007年12月31日, 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总数不超过130名。

3、委员的注册: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对所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主席、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及时登记注册,登记载明每个委员的候选人来历、并标明该委员的候选资格是否是现役运动员、或与别的职能相关,或作为独立个人被提名。

4、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荣誉委员:

4.1名誉主席被邀请出席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国际奥委会全会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在这些场合将在主席旁边为他预留席位。他有权提出建议。

4.2名誉委员被邀请出席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和国际奥委会全会,在这些场合为他们每人预留席位。在国际奥委会主席向他们征询意见时,他们可提出自己的建议。

4.3荣誉委员被邀请出席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在这些场合为他们每人预留席位。国际奥委会主席还可以邀请他们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其他会议或活动。

17、 组织机构

国际奥委会的权力由其机构行使,这些机构是:

1、全会

2、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

3、主席

18、全会*

1、国际奥委会委员全体会议为全会。它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例行全会每年举行一次。

特别全会可由主席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请求召开。

2、全会的权力如下:

2.1 通过或修改《奥林匹克宪章》。

2.2 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主席、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

2.3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2.4 选举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

2.5 确定举行例行全会的城市, 主席有权确定举行特别全会的城市。

2.6 批准国际奥委会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

2.7 任命国际奥委会的审计员。

2.8 决定国际奥委会对国家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协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和其他组织的完全承认的授予和撤消。

2.9 开除国际奥委会委员,撤消名誉主席、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地位。

2.10 解决和决定法律或《奥林匹克宪章》赋予它的所有其他事项。

3、召开全会的法定人数为国际奥委会委员总数的半数加一,全会的决定由总票数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奥林匹克主义基本原则或《奥林匹克宪章》规则或其他任何规定的任何修改都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票做出。

4、每个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弃权、空白或毁坏的选票不计入规定要求的多数内。选票不允许由他人代投。如《奥林匹克宪章》有此要求,或若会议主席决定,或应出席会议至少四分之一的委员的要求,投票以无记名方式举行。投票结果持平,由会议主席做出决定。

5、第18条规则3款和4款的规定适用于对个人或主办城市的选举。但是,当只有两个或只剩下两个候选对象时,得票多者即为当选。

6、全会可以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授权。

第18条规则的细则

1、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全会的组织和筹备工作,包括所有与此有关的财务事宜。

2、例行全会日期应在开会前至少6个月通知所有国际奥委会委员。例行全会至少于30日前,特别全会至少于10日前,以国际奥委会主席令形式召集,并附上载有议题的议程。

3、全会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主持;
主席缺席或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与会的排位最高的副主席主持;
副主席缺席或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与会的排位最高的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主持。

4、全会做出的任何决定,包括对《奥林匹克宪章》的修改,立即生效,除非全会另行作出决定。应三分之一委员要求,或经会议主席批准,全会可以讨论未列入议程的事项。

5、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5.1当投票涉及选举奥林匹克运动会会主办城市,而该委员是某一候选城市所在国的国民时;

5.2 当投票涉及选择举行全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或其他任何会议或活动举办地点时,而该委员是某一候选城市或其他候选政府机构所在国家的国民时;

5.3当投票涉及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而候选人与该委员系同一国家的国民时;

5.4当投票涉及选举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任何职务或任何其他职务,而候选人与该委员是同一国家的国民时;

5.5 当投票涉及任何与其所属国家或该国国家奥委会相关的其他事宜时。

如果发生疑问,由会议主席决定有关委员是否可以参加投票。

6、国际奥委会主席制定除主席选举以外的所有选举的规则。国际奥委会主席的选举规则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制定。

7、任何涉及全会程序和投票的事项,如果《奥林匹克宪章》未作规定,由国际奥委会主席决定。

8、在紧急情况下,国际奥委会主席或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将决议交付国际奥委会委员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进行表决。

9、国际奥委会主席负责确认各种会议记录和全会其他记录。

19、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

1、组成: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由1位主席,4位副主席和其他10位委员组成。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择应反映全会的构成。每次选举时,全会须确保上述原则得到遵守。

2、选举、任期、连任和空缺:

2.1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所有委员均由全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多数票者当选。

2.2 副主席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其他10位委员的任期为4年。执行委员会委员最多可以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内连任两届,不受其当选身份的影响。

2.3 当执行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第19条规则2.2款规定,完成连续两届任期后,至少间隔两年才能再选为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此款不适用于主席职位的选举,主席职位没有等待期。

2.4 除主席以外的其他职务出现空缺时, 在下次全会上补选1位委员. 该委员任期4年。

2.5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选举他们的全会结束时开始其任期或连任期;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在其任期届满当年的例行全会结束时终止。

2.6 在此规则中,“年”的含义为连续两届例行全会之间的时期。

3、权力、责任和职责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承担全面掌管国际奥委会的责任,管理国际奥委会事务。具体而言,履行以下职责:

3.1 监督《奥林匹克宪章》遵守情况;

3.2 批准所有与其组织机构有关的内部管理规章;

3.3确认向全会提交的包括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年度报告,;

3.4向全会提交宪章规则或细则修改的建议;

3.5 向全会提交其推荐参加国际奥委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3.6 建立并监督接受和遴选主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候选城市的程序;

3.7 确定全会议程;

3.8 根据主席的提议,任免总干事。主席决定总干事的薪酬,并可给以处分;

3.9 依法安排妥善保管国际奥委会的所有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档案,包括所有全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会的会议记录;

3.10制定所有决策,并以其认为最适当的形式, 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奥委会规章,如:条例、裁决、规范、方针、指南、手册、指令、要求和其他决策,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必要的规章,以确保正确执行《奥林匹克宪章》和组织奥林匹克运动会;

3.11 组织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与国家奥委会之间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的定期会议。这类会议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主持,在与有关机构磋商后,主席决定会议的程序和议程;

3.12 设立和颁发国际奥委会荣誉;

3.13 行使和履行法律或《奥林匹克宪章》未赋予全会或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所有权力和职责。

4、授权: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向一名或多名执委会委员、向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国际奥委会行政部门人员、向其他实体或向第三人授权。

第19条规则的细则

1、主席负责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和筹备工作。为此,他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力委托给总干事。

2、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主席召集举行,或者应执行委员会大多成员的请求举行。这一请求至少应于会议举行10天前提出。会议通知必须说明会议要处理的事项。

3、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或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与会的排位最高的副主席主持,副主席缺席或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与会的排位最高的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主持。

4、召开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是8人。

5、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由投票的多数做出。

6、每个执委有一票表决权。弃权、空白或毁坏的选票不计入规定要求的多数内。选票不允许由他人代投。如《奥林匹克宪章》有此要求,或若会议主席决定,或应出席会议至少四分之一的委员的要求,投票以无记名方式举行。如果投票结果持平,由会议主席作出决定。

7、在第18条规则的细则第5款列举的情况下,有关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如果发生疑问,由会议主席决定有关委员是否可以参加投票。

8、任何涉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程序的事项,如《奥林匹克宪章》未作规定,由国际奥林委会主席决定。

9、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可以电话会或电视会议的方式举行。

10、在紧急情况下,国际奥委会主席可将决议或决策交付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进行表决。

11、国际奥委会主席负责确认各种会议记录和其他记录。

20、主席*

1、 全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其委员中选举1位主席, 任期8年,可以连任一期,任期4年。

2、主席代表国际奥委会,并主持其全部活动。

3、当客观情况不允许全会或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采取行动或作出决策时,主席可以代表国际奥委会采取行动或作出决策。此类行动或决策应迅速尽快提交主管机构批准。

4、如果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则由排位最高的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直至主席恢复履行职责的能力;
若主席永久失去履行职责的能力,则该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直至下次全会选出新主席。该新主席任期8年,可以连任一期,任期4年。

第20条规则的细则

1、主席候选人人选在选举主席的全会开幕之日前三个月宣布,但是,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客观情况需要对此最后期限做出更改,则执行委员会可以做出更改决定。

2、除了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情况外, 主席由奥林匹克周期第二年举行的全会选举产生。

21、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为了向全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提供建议,可以创建国际奥委会专门委员会。必要时,主席设立永久或其他常设或特别委员会和工作组。除非《奥林匹克宪章》或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则中另有明确规定,主席确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任命所有委员会成员,并在其认为已完成任务时予以解散。没有主席的事先同意,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不得举行任何会议,除非《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则中另有明确的规定。主席是所有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当然成员,而且只要他出席其会议时,应位于首席。

第21条规则的细则

1、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

应组成一个运动员委员会,其大多数成员将由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员选举产生。选举应在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和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期间按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通过的规定举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应就此事与运动员委员会磋商, 并且在举行选举的那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一年前通报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

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所有规定和程序都应由国际奥委执行委员会在与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磋商后通过。

2、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根据第22条规则及其细则组成。

3、国际奥委会提名委员会:

为了对所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应根据第16条规则的细则第2.3款成立一个国际奥委会提名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提名委员会的所有规定和程序都应由国际奥委执行委员会在与国际奥委会提名委员会磋商后通过。

4、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委员会:

为了完成第5条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任务,成立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委员会。

5、候选城市评估委员会:

为了审查申请主办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和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的城市的候选资格,国际奥委会主席根据第34条规则的细则第2.2款为候选城市成立两个评估委员会。

6、奥林匹克运动会协调委员会:

为了帮助改进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工作,加强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合作,国际奥委会主席根据第38条规则及其细则成立协调委员会。

7、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

7.1国际奥委会主席设立一个医学委员会, 其职责范围应包括:

7.1.1 执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奥委会所有其他反兴奋剂规则,尤其是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

7.1.2 制定有关运动员医疗保健的指导方针。

7.2 医学委员会成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不得在任何国家奥委会的代表团中担任医疗职务, 也不能参加涉及本国国家奥委会代表团成员不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讨论。

8、程序:

每个国际奥委会专门委员会都由一名国际奥委会委员任主席。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或电视会议的方式举行。

22、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负责确定和更新道德原则的框架,其中包括基于《奥林匹克宪章》所奉行的价值观和原则的、并作为《奥林匹克宪章》组成部分的《道德准则》。此外,该委员会还对不尊重这些道德原则(包括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且,如有必要,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

第22条规则的细则

1、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的组成和组织由其章程规定。

2、《道德准则》、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章程及任何其他规定和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实施细则的任何修改,都必须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23、处置和处分*

对任何违反《奥林匹克宪章》、《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全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者下面第2.4款提到的纪律委员会可采取的处置或处分为:

1、在奥林匹克运动方面:

1.1 对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主席、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

a)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宣布谴责;

b)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宣布在特定时期内对其进行停职处理, 可包括暂停与其委员身份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特权和职责。

上述处分可合并执行。如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主席、名誉委员或荣誉委员的行为危害国际奥委会利益,则可给予处分,不论其具体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或其他规定。

1.2 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a)从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中撤销:

-大项 (由全会决定)

-分项 (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小项 (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b)撤消临时承认(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c)撤消完全承认(由全会决定)

1.3 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

a)撤消临时承认(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b)撤消完全承认(由全会决定)

1.4 对国家奥委会:

a)暂停权利(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在此情况下,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确决定其决定处置给有关国家奥委会及其运动员带来的后果;

b)撤销临时承认(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c)撤消完全承认(由全会决定);
一旦被撤消完全承认, 国家奥委会将丧失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获得的一切权利;

d)撤销其组织全会或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权利(由全会决定);

1.5 对国家奥委会协会:

a)撤消临时承认(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b)撤消完全承认(由全会决定)。

1.6 对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奥运会组委会和国家奥委会:

取消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权利(由全会决定)。

1.7 对于申请城市或候选城市和国家奥委会(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撤消其作为主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申请或候选城市的权利。

1.8 对其他被承认的协会或组织:

a)撤消临时承认(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b)撤消完全承认(由全会决定)。

2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方面,任何对《奥林匹克宪章》、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发布的任何其他决定或适用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或对任何适用的公共法律或法规的违反,或任何形式的不良行为:

2.1 对运动员个人和运动队:暂时或永久取消其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或将其从奥林匹克运动会除名,取消参赛资格或撤消注册;
如被取消参赛资格或除名,其所获与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行为相关的奖牌和证书均须退还国际奥委会。此外,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裁决,运动员个人或运动队因其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参赛资格被取消或被除名,则可能丧失其在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其他比赛中得到的排名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个人或运动队获得的奖牌和证书应退还国际奥委会(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2.2 对代表团的官员、领队、其他成员以及裁判和仲裁委员会委员:暂时或永久取消其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或将其从奥林匹克运动会除名(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2.3 对其他一切注册人员:撤销注册(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2.4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将其权力授予一个纪律委员会;

3、在采取任何处置或处分前, 国际奥委会的主管机构可予以警告。

4、任何处分和处置都不会影响国际奥委会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23条规则的细则

1、对任何可能导致处置或处分的事实的调查的权力都属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为此进行全部或部分授权。

2、在整个调查期间,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暂时撤消有关人员或组织由其成员身份或地位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特权和职责。

3、任何个人、运动队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法律实体有权要求对其采取处置或处分的国际奥委会主管机构听取他们的申诉。本条规定的申诉权包括了解指控的权利和亲自出面或提交书面辩护的权利。

4、全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第23条规则第2.4款提到的纪律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处置或处分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5、除非主管机构另有决定,所有处置和处分应立即生效。

24、语言

1、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英语。

2、在所有全会上必须提供法语、英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和阿拉伯语的同声传译。

3、如果《奥林匹克宪章》和任何其他国际奥委会文件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之间出现差异, 应以法文本为准,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25、国际奥委会的经费来源

1、国际奥委会可接受礼物和遗赠并寻求其他一切使之能够完成其使命的资源。

它通过开发所拥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转播权、赞助、特许和奥林匹克产权以及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得收入。

2、为了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可以把所得收入的一部分给予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和奥运会组委会。

第3章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

26、 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

为发展和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可以承认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此类组织在世界范围内管辖一项或几项体育项目并包括在国家范围内管辖这些项目的组织。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规章、做法和活动必须与《奥林匹克宪章》一致,包括接受和实施《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前述条件下,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管理其体育项目方面保持其独立性和自主性。

27、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使命和职能

1、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使命和职能是:

1.1 按照奥林匹克精神制定并执行各自体育项目的规则并确保其实施;

1.2 确保本体育项目在全世界的发展;

1.3 促进实现《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出的宗旨,特别是通过推广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教育促进宗旨的实现;

1.4就组织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候选者资格,特别是就各自项目的场馆技术方面发表意见;

1.5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制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参赛资格标准,并将这些标准提交国际奥委会批准;

1.6 负责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受国际奥委会庇护的运动会中本体育项目的技术监督和指导;

1.7 在奥林匹克团结基金计划的具体实施方面提供技术帮助。

2、 此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权:

2.1 向国际奥委会提出有关《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建议;

2.2 协同筹办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2.3 应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参加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第4章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s)

28、国家奥委会的使命和职能*

1、国家奥委会的使命是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发展、促进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

2、国家奥委会的职能在于:

2.1通过在各层次的学校、体育活动和体育教育的机构和大学推广奥林匹克教育计划,并通过鼓励建立专门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例如国家奥林匹克学院、奥林匹克博物馆以及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包括文化计划在内的其他计划,在本国,尤其是在体育和教育领域,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2.2 确保《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2.3鼓励高水平体育比赛与大众体育的发展;

2.4举办课程培训体育管理人员,确保这些课程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

2.5采取行动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2.6 采用并贯彻实施《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3、国家奥委会有代表各自国家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受国际奥委会庇护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的综合体育竞赛的专有权利。此外,各国家奥委会有义务选派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

4、国家奥委会享有在各自国家内选定某个城市申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专有权利。

5、国家奥委会为实现其使命可以与各政府机构合作,保持和谐关系。但国家奥委会不应与任何违背《奥林匹克宪章》的活动产生联系。国家奥委会也可以与非政府机构进行合作。

6、国家奥委会应保持其自主性,抵制可能妨碍其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任何压力,包括但不限于政治、法律、宗教、经济上的压力。

7、国家奥委会有权利:

7.1命名、确认或自称本组织为“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国家奥委会”),这个称谓应包括在其名称中,或在其名称中提及;

7.2遵循《奥林匹克宪章》,选送运动员、随队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

7.3受益于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资助;

7.4在国际奥委会的授权下,依照第7至14条规则及其细则之规定使用某些奥林匹克财产;

7.5参加国际奥委会领导或庇护的各项活动,包括各种地区性运动会;

7.6成为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协会的成员;

7.7就有关《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向国际奥委会提出建议;

7.8就组织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候选者资格提出意见;

7.9应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参加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7.10协同筹备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7.11行使《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8、国际奥委会通过其各部门和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帮助国家奥委会完成其使命。

9、除了对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行为采取处置和处分外,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为保护奥林匹克运动在某个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的发展,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决定,包括当国家奥委会的活动或其意愿的形成和表达受到所在国家实施的宪法、法律或其它规定的阻碍或受到政府机构或其它机构的任何行为的阻碍时,可暂停或撤销对该国家奥委会的承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作出任何此类决定前,都须为上述国家奥委会提供申述的机会。

29、国家奥委会的组成*

1、国家奥委会不论如何组成,必须包括:

1.1本国所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如果有的话)。这些委员在国家奥委会代表大会上有投票权。此外,第16条规则第1.1.1款提及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也是国家奥委会执行机构的当然成员并有投票权;

  1.2隶属于管理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下的所有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其代表;

1.3参加过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在役或退役运动员。然而,退役运动员最迟必须在其参加的最后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之后的第三个奥林匹克周期结束时退职。

2、国家奥委会可包括以下成员:

2.1获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下属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其体育项目尚未列入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

2.2从事综合性体育项目的团体和其他体育组织或其代表,以及那些可以加强该国家奥委会实力或对体育事业和奥林匹克主义作出卓越贡献的该国国民。

3、在国家奥委会和其执行机构中,上述1.2款规定的国家奥林匹克单项协会或其代表的表决权应超过半数。当决定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问题时,只有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奥委会执行机构委员的投票有效。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国家奥委会在处理决定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问题时,也可以赋予本条1.1款中规定的本国国际奥委会委员和本条1.3中规定的本国在役或退役运动员投票权。

4、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不得指定国家奥委会的任何成员。国家奥委会可以自行决定遴选这些机构的代表为委员。

5、某个国家奥委会享有的管辖权须与其所在国家领土范围一致,且该国家奥委会在该国成立并设有总部。

第28和29条规则的细则

1、.国家奥委会的承认程序:

1.1申请成为被承认的国家奥委会的全国性体育组织应向国际奥委会正式提出请求,证明自己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特别是第29条规则及第28和29条规则的细则规定的全部条件。

1.2必须提交证据表明属于国家奥委会成员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在国内和国际上从事具体的和真正正在开展的体育活动,特别是组织和参加比赛并实施运动员的训练计划。对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管理的某个体育项目,国家奥委会承认的该项目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不得超过1个。这些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其选派的代表必须构成国家奥委会及其执行机构的投票者的多数。国家奥委会中至少有5个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必须隶属于管理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1.3申请者的章程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是获得承认的先决条件。该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家奥委会章程此后的任何变动或修改。上述章程须始终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明确提及《奥林匹克宪章》。如果对国家奥委会章程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疑问,或该章程与《奥林匹克宪章》有矛盾,均以后者为准。

1.4依照国家奥委会章程,国家奥委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1次。国家奥委会特别应在全会议程中列入全年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陈述,以及根据需要进行的执行机构官员和成员的选举。

1.5国家奥委会执行机构的官员和成员依照国家奥委会章程选举产生,任职期限不超过4年;
他们有资格再次参选。

1.6国家奥委会委员,除专职从事体育行政管理者外,不得接受任何薪金或任何形式的津贴作为他们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责的报酬。他们可以报销因履行职责在旅行和住宿方面的费用和其他正当开支。

1.7撤销或失去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因而也失去国际奥委会或《奥林匹克宪章》赋予的一切权利。

2、国家奥委会的任务:

国家奥委会执行以下任务:

2.1组建、组织和带领各自代表团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由国际奥委会庇护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的综合性体育赛事。决定由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提出的参赛运动员名单。参赛运动员的选派不仅应以其运动成绩为依据,而且也应以该运动员为本国从事体育运动的青年树立榜样的能力为依据。国家奥委会须确保由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推荐的参赛者在各方面都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

2.2为各自代表团成员提供装备、交通和住宿。为其代表团成员提供充分的保险以支付死亡、致残、疾病、医疗和医药费用以及第三方责任的费用;
对本代表团成员的行为负责。

2.3各国家奥委会享有选择和决定本国代表团成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与所有比赛和仪式有关的场合的着装和使用的器材的专有和排他的权利。

该专门权利不能扩展到本国运动员在实际体育比赛中使用的专门器材。就本条规则而言,专门器材限于有关国家奥委会承认的因该器材的专门性而对运动员的成绩有实质影响的器材。任何对这类专门器材的宣传,如明确或含蓄地提到奥林匹克运动会,必须提交有关国家奥委会批准。

3、建议:

建议国家奥委会:

3.1定期(如有可能,每年)组织奥林匹克日或奥林匹克周以促进奥林匹克运动;

3.2在体育和奥林匹克主义方面,把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列入其活动中;

3.3参加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计划;

3.4以与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寻求财源。

30、 国家单项体育协会

国家单项体育协会要想取得国家奥委会的承认并被接纳为该国家奥委会会员,必须从事具体的、真正的、正在开展的体育活动,必须隶属于一个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服从并在各方面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

31、 国家和国家奥委会的名称

1、 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家”一词指被国际社会承认的一个独立的国家。

2、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必须反映其国家的领土范围和传统,并且必须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  员会批准。

32、国家奥委会的会旗、会徽和会歌

国家奥委会在其活动中(包括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使用的会旗、 会徽和会歌必须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第5章 奥林匹克运动会

I、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组织和管理

33、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

1、 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在奥林匹克周期的第一年举行,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在奥林匹克周期的第三年举行。

2、国际奥委会将主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荣誉和责任,授予被选定的主办奥运会的城市。

3、举行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日期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4、奥林匹克运动会如在应举行的那一年没有举行,主办城市的主办权即被取消,但不损害国际奥委会任何其他权利。

5、主办城市、奥运会组委会或者主办国的国家奥委会,由举办奥运会而产生的盈余,都应用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事业。

第33条规则的细则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比赛期限不得超过16天。

34、 主办城市的遴选*

1、遴选主办城市是全会的专有特权。

2、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在全会举行遴选之前应遵循的程序。除特殊情况外,遴选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行前7年进行。

3、任何申办城市国家的政府必须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承诺并保证该国和它的政府机构将遵守和尊重《奥林匹克宪章》。

4、主办城市的遴选在一个没有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候选城市的国家进行。

第34条规则的细则

1、主办奥运会的申请——申办城市:

1.1城市要求主办奥运会的申请, 必须经过本国国家奥委会的批准,才能被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该城市为申办城市。

1.2主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请须由申办城市的政府主管机构,在取得该国国家奥委会同意后向国际奥委会提出。上述政府机构和国家奥委会必须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工作令国际奥委会满意,并符合其要求的条件。

1.3 如果同一个国家存在几个有可能申请举办同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城市,则只有一个城市可以提出申请,该城市由有关国家的国家奥委会决定。

1.4从主办奥运会的申请提交国际奥委会之日起, 申办城市国家的国家奥委会应就申办城市的与申请有关的行动和行为,并且在该城市可能取得候选资格时,就其与候选资格有关的行动和行为,进行监督并共同承担责任。

1.5 每个申办城市都有义务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其他规定或要求,以及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发布的各自项目的技术标准。

1.6所有申办城市都应遵循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的候选资格审批程序,执行委员会将决定这一程序的内容。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将确定批准那些城市为候选城市。

2、候选城市——评估:

2.1候选城市是指那些有资格被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选定提交全会参加遴选的申办城市。

2.2国际奥委会主席为每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候选城市任命一个评估委员会。每个评估委员会都应包括国际奥委会委员、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代表、国家奥委会的代表、运动员委员会的代表和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的代表。候选城市所在国家的国民没有资格担任评估委员会的委员。评估委员会可由专家协助。

2.3每个评估委员都应研究所有候选城市的候选资格,视察场地,至迟在选定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的全会召开前1个月向所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呈交一份关于所有候选城市资格的书面报告。

2.4 每个候选城市都应提供符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要求的资金保证。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这种保证是否应由城市本身,或任何其它地方、地区或国家政府主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提供。

3、主办城市的遴选—《主办城市合同》的执行:

3.1评估委员会的报告提交之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应起草一份其保留的候选城市的最终名单,以提交全会表决。

3.2 主办城市的遴选,在全会考虑了评估委员会的报告以后进行。

3.3国际奥委会与主办城市及其所在国家的国家奥委会签订书面协议。这个协议一般被称为《主办城市合同》,主办城市一经选出,即由各方签署生效。

35、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地点、场所和场馆*

1、 除非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授权在主办国其他城市、场所或场馆组织某些项目的比赛,所有项目的比赛都必须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进行。开幕式和闭幕式必须在主办城市举行。任何比赛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的地点、场所和场馆都必须经过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2、 对于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如果由于地理和地貌原因而无法在主办城市所在国家组织某些分项或小项的比赛,国际奥委会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允许在邻近国家举办这些比赛。

第35条规则的细则

1、任何要求在主办城市以外其他城市或地点举行任何小项、分项或其他比赛的请求,至迟必须在候选城市评估委员会视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国际奥委会。

2、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举行和媒体报道不应受在主办城市或其临近地区,或在其他 比赛场所或场馆进行的任何其他活动的妨害。

36、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工作委托给主办城市所在国的国家奥委会和主办城市。为此,国家奥委会应负责成立奥运会组委会(OCOG),该组织从成立之时起就直接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36条规则的细则

1、奥运会组委会应在本国具有法人地位。

2、奥运会组委会执行机构应包括:

- 第16条规则第1.1.1款提及的该国国际奥委会委员;

- 该国的国家奥委会主席和秘书长;

- 至少1名主办城市指派的并代表主办城市的代表。

- 奥运会组委会执行机构中也可包括政府机构的代表和其他领导人员。

3、从其成立到其结束,奥运会组委会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奥林匹克宪章》,遵守国 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主办城市之间签订的协议,遵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任何其它规定或指示。

37、责任 — 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权的撤销

1、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和主办城市对与组织和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单独或共同的全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包括组织和举办该届奥运会的财务责任,此项责任完全由主办城市和奥运会组委会连带承担,但不影响任何其他方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按照第34条规则的细则作出的保证所可能产生的责任。国际奥委会不对组织和举办奥运会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2、如果不遵守《奥林匹克宪章》或国际奥委会其它规定或指示,或者违背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或者主办城市应尽的义务,国际奥委会有权利在任何时候立即撤销主办城市、奥运会组委会和国家奥委会组织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权利,并且此等撤销不影响国际奥委会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在此情形下,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主办城市、主办城市所在国以及它们所有的各级政府或其他官方机构,或者城市的、地方的、州的、省级的、其他区域的或者全国的任何其他主体,均无权向国际奥委会请求任何形式的赔偿。

38、奥林匹克运动会协调委员会 — 各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之 间的联络*

1、奥林匹克运动会协调委员会:

为了改进奥运会的组织工作,加强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合作,国际奥委会主席应建立一个奥林匹克运动会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管理和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该协调委员会将包括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代表以及运动员代表。

2、各国家奥委会与奥运会组委会之间的联络——代表团团长: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国家奥委会选派的运动员、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受该国家奥 委会任命的代表团团长领导。团长的任务(除了其国家奥委会分配给他的其他职责以外)是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进行联络。

第38条规则的细则

1、协调委员会的权力:

协调委员会的权力包括下列内容:

1.1 监控奥运会组委会的工作进展;

1.2 了解和检查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工作中的所有主要方面;

1.3 向奥运会组委会提供援助;

1.4帮助奥运会组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建立联系;

1.5帮助解决各方之间可能产生的分歧;

1.6通过奥运会组委会或由国际奥委会根据协调委员会的倡议,确保所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了解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工作的进展情况;

1.7确保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了解奥运会组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就奥林匹克运动会重要问题所表达的意见;

1.8在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和奥运会组委会磋商后,调查各国家奥委会之间能够建立有益合作的领域,特别是关于空中交通、货运、超编官员住房的租赁、给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和指定旅行社分配门票的程序;

1.9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向奥运会组委会提出建议并确定:

1.9.1比赛和训练场馆的安排以及奥运村的住宿和设施安排;

1.9.2由奥运会组委会提供参赛、住宿和相关服务的费用;

1.9.3有关参加者、官员的交通和住宿安排,及协调委员会认为涉及运动员和官员生活及他们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履行必要职责的其他事宜;

1.10检查比赛、训练和其他设施,并就其不能解决的问题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报告;

1.11确保奥运会组委会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代表团团长的意见做出恰当答复;

1.12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建立一些专门工作组负责处理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工作中的特定范围内的问题,并且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就协调委员会应加以改进的方面提出建议;

1.13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后,对奥运会组织工作进行分析,并就此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出报告;

1.14 行使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力或执行其下达的其他指示;

1.15一旦出现协调委员会认为不能解决的事宜或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其决定,协调委员会应立刻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汇报上述问题及其详情,并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1.16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将交还给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主席参加与奥运会组委会的每日协调会议。

2、代表团团长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代表团团长住在奥运村,并且有权进入医疗、训练和竞赛设施以及新闻中心和奥林匹克大家庭饭店。

3、联络员:

为方便与奥运会组委会之间的合作,每个国家奥委会可任命1名联络员。该联络员在奥运会组委会和其国家奥委会之间充当中间人,以便协助解决诸如旅行、住宿之内的实际问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该联络员必须作为国家奥委会代表团的成员注册。

39、奥运村*

为使所有运动员、随队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住在一处, 奥运会组委会须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确定的一段时间内提供一座奥运村。

第39条规则的细则

1、奥运村须符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规定的所有要求。

2、居住在奥运村的随队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名额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3、如果国际奥委会授权奥运会组委会在主办城市之外的任何地点举办比赛项目,奥运会组委会可能需要提供符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要求的适当的食宿、服务和设施。

4、奥运会组委会应负担运动员、随队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奥运村的全部食宿费用和上款要求的其他食宿的全部费用,以及他们在当地的交通费用。

40、文化活动计划

奥运会组委会应制定一个文化活动计划,该计划须至少贯穿整个奥运村开村期间,并应事先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II. 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

41、参赛资格条例*

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员或其它随队官员要想具备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 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以及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并且由其国家奥委会报名。上述人员特别要做到:

-尊重公平竞赛和非暴力精神,并据此规范行为;

-全面尊重和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第41条规则的细则

1、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制定其比赛项目的参赛资格标准。该标准须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2、参赛资格标准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其下属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奥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3、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许可,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员或官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都不得将其本人、姓名、图像或运动表现用于广告目的。

4、财务因素不应成为运动员报名或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条件。

42、运动员的国籍*

1、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都必须是为其报名的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的国民。

2、涉及如何确定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所代表国家的一切争议,应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解决。

第42条规则的细则

1、凡同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民的运动员只能代表其中一个国家, 可由本人选择决定。然而,该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洲的或地区的运动会或在获得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承认的世界锦标赛或地区锦标赛中已代表过一个国家后,不能再代表另一个国家,除非符合下面第2款与改变国籍或取得新国籍有关的条件。

2、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洲的或地区的运动会或在获得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承认的 世界锦标赛或地区锦标赛中已代表过一个国家并已改变自己的国籍或取得新国籍的运动员,只有在最后一次代表其原国家至少3年后,方可代表新的国家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期限可在取得有关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同意后,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予以缩短甚至取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根据个案加以考虑。

3、如果一个加盟州、省或海外行政区、一个国家或殖民地取得独立,如果一国由于疆界变动并入另一国,如果一国与另一国合并,或者一个新的国家奥委会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运动员可以继续代表他所属或曾属的国家。然而,如果运动员愿意,他可以选择代表自己的国家或由新的国家奥委会(如果存在新的国家奥委会)为他报名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这种特殊的选择只能有一次。

4、此外,在运动员有资格或者代表另一个国家而非其本国、或者可以选择自己想代表的国家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所有情况下,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就有关由运动员国籍、公民身份、定居地或居住地等引发的问题(包括等待期长短)做出所有普遍性或基于个案的决定。

43、年龄限制

对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参赛者没有年龄限制, 但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竞赛规则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44、《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整个奥林匹克运动都必须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45、邀请和报名 *

1、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邀请应由国际奥委会于开幕式前一年发送给所有国家奥委会。

2、只有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可以选派运动员报名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报名的接受权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可在任何时间,无须表明理由,自行决定拒绝接受报名。

3、国家奥委会只能根据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推荐的名单为运动员报名。

如果国家奥委会予以批准,应将该报名名单报送奥运会组委会。奥运会组委会收到后必须予以确认。

国家奥委会必须审查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推荐的报名名单的有效性, 并确保任何人没有因种族、宗教或政治原因或其他形式的歧视被排除在外。

4、国家奥委会只能选派那些做好充分准备参加高水平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

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可以通过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就国家奥委会在报名问题上的决定,要求国际奥委会执行委会进行复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45条规则的细则

1、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所有奥林匹克运动会参加者的人数。

2、奥林匹克运动会参赛者报名和接受的程序和截止日期,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规定。

3、全部报名必须用印刷体填写在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专用报名表上,并按奥运会组委会确定的份数报送。

4、作为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先决条件,每个参赛者都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中的一切条款和管辖其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

上述参赛者的参赛资格必须由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认定。

选派运动员的国家奥委会有责任确保运动员完全了解并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5、如果被承认的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没有某项目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该国家奥委会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和管辖该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同意,可单独地选派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的该项目。

6、无论以何种身份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人员都必须签署以下声明:

“我理解, 作为一名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参加者,我将参加一次具有日益重要的国际意义和历史意义的特殊活动;
考虑到我被接受参加该运动会,我同意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许可的条件下并为了目前或今后与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目的,接受摄影、摄像、拍照、指明身份和其他方式的记录。

我也同意遵守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 特别是遵守宪章中关于奥林匹克运动会参赛资格(包括第41条规则及其细则)、大众媒体(第51条规则)、及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所穿服装和所使用的器材上可允许使用的商标标识的规定(第53条规则的细则)。

我也同意,在我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时发生的或与我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依照《体育相关仲裁法典》,提交体育仲裁法庭独家仲裁(第61条规则)。

我也同意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

我所属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已提醒我注意所有相关和适用的条款和规则。”

7、有关的国家奥委会也须签署上述第6款的声明, 确认并保证已提醒参赛者注意全部相关规则,并且经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批准,有关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已经授权国家奥委会代表其签署报名表。

8、如未遵守上述条款,参赛报名无效。

9、如果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而撤出已经正式报名的代表团、队或个人,构成对《奥林匹克宪章》的违反,应受到质询,并可能导致处置或处分。

10、每一大项的报名人数,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与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磋商后,于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举行两年前确定。

11、报名参加个人小项的人数不能超过世界锦标赛中规定的人数,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国家不应超过3人。对某些冬季比赛项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准予例外。

12、对于团体比赛项目,男队和女队的数量都不得超过12个,也不得少于8个,除非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另行作出决定。

13、为使某些个人和团体比赛项目的替补运动员的人数得到合理分配, 并考虑到某些其他项目只允许每个小项每个国家报1人,而且没有替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与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磋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替补队员的人数。

14、如果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没有作出不同的决定并已写入《主办城市合同》,参加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的运动员人数应限制在10,500人, 官员人数应限制在5,000人。

III. 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

46、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

1、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这里也简称为“项目”)是指国际奥委会根据本条和本条的细则确定的包括冬季和夏季奥运会在内的所有比赛项目。

2、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由大项、分项和小项组成。大项是指由本条规则的细则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管辖的运动项目。分项是大项的分支,包含一个或多个小项。小项是奥林匹克运动会大项或其分项中的一项比赛, 它产生名次, 并因此颁发奖牌和证书。

3、决定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大项的选择及其大项接纳标准和条件,是国际奥委会全会的权限。只有接受并实施《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运动项目,才能被包括或保留在奥运会比赛项目中。

4、接纳分项或小项的决定,是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权限。

第46条规则的细则

1、适用于夏季和冬季奥运会的一般条款。

1.1每届夏季或冬季奥运会后,国际奥委会都对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在每次重新审议时,可以重新审议大项、分项和小项的接纳标准,有关机构可以做出接纳或开除某些大项、分项和小项的决定。

1.2在做出接纳新的奥运会比赛大项的决定之前,管辖该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确认他们将参加该项目的比赛。

1.3接纳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大项的决定,应在不迟于遴选主办城市的那届全会上做出。

1.4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做出接纳分项或小项的决定,不得迟于该届奥运会开幕前三年。

1.5为了获取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奥运会组委会和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比赛项目变更的批准,本条细则的1.3、1.4项规定的最后期限可以豁免。

1.6在做出接纳任何比赛大项之前,国际奥委会全会可以制定接纳的特别标准或条件。

1.7如果相关国际单向体育联合会不遵守《奥林匹克宪章》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奥委会全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任何大项从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中除名。此外,还可以适用第23条规则的处置和处分措施。

1.8在严重情况下,特别是发生了相关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不遵守《奥林匹克宪章》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情况,国际奥委会全会可以通过导致第46条规则的细则2.12项和3.12项所列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数量减少的决定, 。

1.9涉及根据上述1.7款、1.8款的规定被建议追究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权在有关决定做出前提出申诉。

2. 适用于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的规定:

2.1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的组成

2.1.1夏季奥林匹克比赛项目中的大项由核心大项和附加大项组成。

2.1.2核心大项包括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下例国际单向体育联合会管辖的项目中选择的至少25个项目:

-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

-国际赛艇联合会(FISA);

-国际羽毛球联合会(IBF);

-国际棒球联合会 (IBAF);

-国际篮球联合会 (FIBA);

-国际拳击联合会 (AIBA);

-国际皮划艇联合会 (FIC);

-国际自行车联盟 (UCI);

-国际马术联合会 (FEI);

-国际击剑联合会 (FIE);

-国际足球联合会 (FIFA);

-国际体操联合会 (FIG);

-国际举重联合会 (IWF);

-国际手球联合会 (IHF);

-国际曲棍球联合会 (FIH);

-国际柔道联合会(IJF);

-国际摔跤联合会(FILA);

-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

-国际现代五项联盟(UIPM);

-国际垒球联合会(ISF);

-国际跆拳道联合会(WTF);

-国际网球联合会(ITF);

-国际乒乓球联合会(ITTF);

-国际射击联合会(ISSF);

-国际射箭联合会 (FITA);

-国际铁人三项联盟 (ITU);

-国际帆船联合会 (ISAF);

-国际排球联合会 (FIVB);

2.1.3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国际奥委会全会可以选择在2.1.2项所列、并且经全会通过不作为核心大项的项目,以及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管辖的项目,作为附加大项。

2.1.4国际奥委会全会选择的奥林匹克比赛项目附加大项数目,应使得附加大项与核心大项之和不超过28项。

2.2适用程序

2.2.1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向全会建议的夏季奥林匹克比赛项目的大项至少应包括25个核心项目。全会对建议核心大项进行整体表决,以总票数的过半数为通过。如未达到过半数,可以由主席决定进行一轮或多轮重新投票。经过这类表决进入奥林匹克比赛项目的大项,构成核心大项。

2.2.2 在根据46条规则的细则2.2.1款规定确定核心大项以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建议接纳一个或几个项目作为第46条规则的细则2.1.3款所定义的附加大项。全会可以对附加大项进行整体表决,亦可以分别进行表决,以总票数的过半数为通过。

3 适用于冬季奥运会的规定

3.1冬季奥运会比赛项目的组成

3.1.1 冬季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大项为核心大项。

3.1.2核心项目包括以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管辖的项目:

-国际冬季两项联盟 (IBU);

-国际雪车联合会 (FIBT);

-世界冰壶联合会 (WCF);

-国际冰球联合会 (IIHF);

-国际雪橇联合会 (FIL);

-国际滑冰联盟 (ISU)

-国际滑雪联合会 (FIS)

3.1.3适用程序 国际奥委会全会对建议的核心项目进行整体表决,以总票数的过半数为通过。如未达到过办票数,可以根据国际奥委会主席的决定,进行一轮或多轮重新投票。通过此类投票进入冬季奥林匹克比赛项目的大项,构成核心大项。

3.1.4 如果需要接纳附加大项,其程序与夏季奥运会附加项大接纳相同,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47、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的技术责任*

1、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负责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对其项目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
竞赛的所有方面,包括竞赛日程、比赛和训练场地和所有器材都必须符合其规则。对于所有这些技术安排,奥运会组委会须与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商。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直接负责每个大项中所有小项的举行。

2、奥运会组委会须确保包括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中的所有受到平等对待和融合。

3、至于各个小项的竞赛日程和每日比赛时间表, 最后决定权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

第47条规则的细则

1、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的技术安排: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技术安排方面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1 制定本项目大项、分项和小项的技术规则,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成绩标准,器材、设备、设施的技术规格, 技术动作、套路或比赛的规则, 技术犯规而取消资格的规则以及裁判和记时规则。

1.2 确定奥运会比赛最后成绩和名次。奥运会组委会应根据国际奥委会制定的指导原则,自己出资将上述成绩在每个小项结束后,立即以电子版形式发往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之后,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权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其管辖项目的比赛成绩。

1.3 在国际奥委会的领导下,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比赛和训练过程中,对各自项目的比赛和训练场馆行使技术管辖权。

1.4 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建议所批准的总名额内,从主办国和他国挑选裁判员和其他技术官员。

来自主办国以外国家的裁判员和其他技术官员的住宿、交通和制服费用,由奥运会组委会支付。技术官员最迟于他们的第一个小项开始3天前到达现场,并不早于最后一个小项结束1天后离开。

1.5 在计划和安装供本项目使用的设施阶段,委派2名技术代表以确保其规则得到遵守,检查并确认所有的竞赛技术要素,包括报名、场馆标准、竞赛日程、测试赛,以及为技术官员和裁判员提供的住宿、饮食和交通情况。

1.5.1 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2名技术代表至迟必须在本项目的第一个小项开始5天前到达现场, 以便进行与报名有关的所有必要安排。

1.5.2 在此期间并直至奥林匹克运动会结束, 这些代表的合理费用(行程超过2,500公里的公务舱机票或行程不超过2,500公里的经济舱机票以及食宿)将由奥运会组委会支付。

1.5.3 在特殊情况下, 由于技术原因需要代表到场或安排额外访问时, 由奥运会组委会在通报国际奥委会后作出适当安排.。如果有不同意见, 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1.6 确保所有运动员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第49条和51条规则的规定。

1.7 在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的领导下,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前(预选赛)和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执行国际奥委会关于参赛资格的规定。

1.8 与国际奥委会一起,准备和修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候选城市技术要求。

2、在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前,需要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达成一致意见的技术规定:

2.1 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大项每日的竞赛日程。

2.2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以外举行的项目(如:帆船、马拉松、竞走、公路自行车、马术三日赛)的路线安排。

2.3奥林匹克运动会前和期间的训练设施的要求。

2.4 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规则中既没有规定也没有列出的场馆所用的技术器材。

2.5 确定成绩的技术设备。

2.6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官员(如裁判员)所需的制服。

3、需要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建议:

3.1 按照国际奥委会确定的规则、标准和条件, 确定各自项目中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 列入或取消某些小项。

3.2 确定每个小项每个国家的参赛人数以及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队的数目。

3.3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3年前制定资格预选赛制度。

3.4 确定奥林匹克运动会资格预选赛中运动员(或预赛小组中的运动队)的分组和选拔制度。

3.5 确定个人或团体大项或小项的替补运动员人数。

3.6 确定接受兴奋剂检测的人数和运动员的人选。

3.7 指派2名以上技术代表对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准备工作或《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以外的访问的组织工作进行监督。

3.8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利用各种媒介制作奥运会比赛的影像或视听记录材料。禁止将这些记录材料用于商业目的。

4、关于技术安排的进一步规定:

4.1至迟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前3年,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将奥林匹克运动   会期间要用于装备各场馆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体育器材的特点告知奥运会组委会、国  际奥委会和各国家奥委会。

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制 定的指导原则, 要求由一家或几家特定公司提供这类体育器材。

4.2所需技术官员(裁判员、记时员、巡视员)和各项目的仲裁委员会由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其建议所确定的总名额内任命。

这些官员按照上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指示并与奥运会组委会协调执行其任务。

4.3任何参与作出决定的官员不得成为负责裁决由此产生的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成员。

4.4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必须尽快通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

4.5各仲裁委员会对涉及各自比赛项目的所有技术问题作出裁决。对其裁决,包括任何有关处分决定,不得上诉,也不影响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全会可能决定采取的进一步的处置和处分。

4.6奥运会组委会必须在奥运村以外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任命的所有技术官员提供住宿。技术官员和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安排在奥运村住宿。他们不是国家奥委会代表团的成员,仅对各自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负责。

5、 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准备的场所和设施:

5.1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奥运会组委会须以自己的费用,为管辖本届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提供处理技术性问题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5.2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在上述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提出请求并自付费用的情况下,奥运会组委会须为他们提供行政和技术设施,若有可能还须提供住宿,使他们能在主办城市举行会议。

6、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的资格赛:

6.1 对某些大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举行资格赛或用限制参赛的其他方法选拔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参赛者,特别是奥运会团体项目的参赛队。

6.2限制制度和资格赛制度要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其范围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资格获取方案必须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国际奥委会将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的资格赛的所有事项通报各国家奥委会。

6.3第49、56和57条规则不适用于资格赛。

7、奥运会组委会组织的奥运会前测试赛:

7.1 按照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奥运会组委会在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磋商后,可组织奥运会前测试赛,以便对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使用的设施进行测试,特别是对场馆和技术设备的技术方面进行测试。

7.2 奥运会前测试赛必须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监督下举行。

7.3 奥运会前测试赛要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其范围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48、青年营

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授权,奥运会组委会可以自己负责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举办国际青年营。

49、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媒体报道*

1、国际奥委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得到各种媒体最充分的报道,并在全球获得最广泛的受众。

2、有关奥林匹克运动会媒体报道的所有决定权属国际奥委会。

第49条规则的细则

1、奥林匹克运动会媒体报道,应通过其内容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主义的原则和价值观,这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一项目标。

2、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国际奥委会媒体指南》中,制定有关奥林匹克运动会媒体报道的所有技术规则和要求。《国际奥委会媒体指南》是《主办城市合同》的组成部分。《国际奥委会媒体指南》的内容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所有其他指令,对任何和所有参与奥林匹克运动会媒体报道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3、只有以媒体身份注册的人员才能以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进行活动。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教练、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记者或者其他媒体身份进行活动。

50.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的出版物*

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的及国际奥委会要求的所有出版物,由奥运会组委会出资,按国际奥委会可能要求的形式制作和分发。

第50条规则的细则

1、奥运会组委会负责准备、制作、编辑和分发,包括向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所有国家奥委会分发下列出版物和文件:

1.1各项目包括总日程安排和技术安排的说明性手册;

1.2根据国际奥委会指示制作的医务手册;

1.3在国际奥委会指导下完成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情况的完整的报告。

2、在所有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的出版物和文件方面,奥运会组委会都必须遵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通常,所有出版物和文件的内容都应事先呈交国际奥委会批准。

51.广告、展示和宣传*

1、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可以授权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其他宣传活动的原则和 条件。

2、在体育场、场馆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内及其上空,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其他宣传活动。在体育场、场馆或其他比赛场地不准有商业装置和广告牌。

3、在奥林匹克场所、场馆和其他区域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展示或政治、宗教或种族性宣传。

第51条规则的细则

1、任何形式的宣传,不论是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均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服装和配饰上,广而言之,不可出现在运动员或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其他人员穿着的或使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不包括下面第8款规定的有关物品或器材厂商的标识,只要这种标识不带有突出的广告目的。

1.1厂商标识在每件衣物和器材上不得出现1次以上。

1.2器材:任何厂商标识如大于该器材比赛时暴露面积的10%,即被视为有突出广告目的的标记。任何厂商标识都不得大于60平方厘米。

1.3头部用品(例如帽子、头盔、太阳镜、护目镜)和手套:任何厂商标识如大于6平方厘米,即被视为有突出广告目的的标记。

1.4衣服(例如T恤衫、短裤、运动衣和运动裤):任何厂商标识如大于20平方厘米,即被视为有突出广告目的的标记。

1.5鞋:鞋上出现厂商正常的特有设计图案是可以接受的。厂商的名称和(或)图标也可出现,最大到6平方厘米,可作为正常的特有设计图案的一部分,也可独立于正常的特有设计图案。

1.6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特殊规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批准有别于上述条款的规则。

任何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将导致有关人员丧失比赛资格或被撤销注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关这一问题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运动员穿戴的号码布不得显示任何形式的宣传,并且必须带有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

2、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含有任何广告成分的所有合同,包括使用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或吉祥物的权利或特许,必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且必需遵循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才有效。同样规定也适用于有关计时器、记分牌以及在电视节目中插入的任何标识信号的合同。对违反这些规定进行处理是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3、为奥林匹克运动会制作的任何吉祥物须被视为奥林匹克徽记,其设计必须由奥运会组委会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上述吉祥物未经国家奥委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用于商业目的。

4、奥运会组委会须为了国际奥委会的利益,在国内和国际上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和吉祥物的产权受到保护。同时,只有奥运会组委会以及奥运会组委会解散后的主办国国家奥委会可以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在举办当年的年底以前这段时间利用上述会徽和吉祥物以及其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联系的标记、图案、纪念章、招贴、物品和文献。这一时期结束后,所有对上述会徽、吉祥物以及其他标记、图案、纪念章、招贴、物品和文献的权利及相关权力将全部归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和(或)国家奥委会,视情况需要并在必要的限度内,应当为了国际奥委会的专有利益担任这方面的托管人(以受托人的身份)。

5、本细则的条款,经过必要的修改,也适用于全会或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组织委员会签订的所有合同。

6、在运动员和所有担任正式职务的人员的制服上,可以有其国家奥委会的会旗图案或奥林匹克徽记,或经奥运会组委会同意,有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官员可以穿戴其联合会的制服,佩带其徽记。

7、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不属运动员或其他参加者穿戴、使用的一切技术装备、设施和其他器械,包括计时器和记分牌,上面的标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该设备、设施或器械高度的十分之一,并不得高于10厘米。

8、“标识”一词指物品上正常显示的厂商的名称、字号、商标、图标或任何其他特有符号,在每件物品上不得出现1次以上。

9、奥运会组委会,所有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人员和所有其他奥运会注册人员,以及所有其他有关人员或各方,都必须就第51条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事项,遵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手册、指南或方针和其他各项指示。

IV. 礼 宾

52、礼宾*

1、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只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适用于奥运会组委会负责的所有场所和场馆的礼宾规则。

2、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的所有奥林匹克仪式和活动中,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主席、    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按其资历顺序排序,主席、名誉主席、副主席排列最前。随后依次为奥运会组委会成员、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席和各国家奥委会主席。

3、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和所有其他奥林匹克运动会注册人员,无论其为何种身份,都必须就本条规则规定的事项,遵守《国际奥委会礼宾指南》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其他各项指示。

53、奥林匹克运动会身份和注册卡—附属权利

1、 奥林匹克运动会身份和注册卡是证明持有人身份和授予持有人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权利的文件。奥林匹克运动会身份和注册卡与持有人的护照或其他正式旅行文件一起成为准许进入主办城市所在国家的文件。该卡允许持有人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包括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前后各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逗留并履行其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职责。

2、 奥林匹克运动会身份和注册卡,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发给有注册资格的人员。按照必要程度和卡上标示,该卡允许出入奥运会组委会负责的场所、场馆和活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确定有资格获得该卡的人员并规定发放的条件。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以及所有其他有关人员或各方,都必须就本条规则规定的事项,遵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手册、指南或方针和其他各项指示。

54、奥林匹克会旗的使用

1、 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一面大于其他任何旗帜的奥林匹克会旗必须在竖于主会场和奥运会组委会负责的其他所有场馆的显著位置的旗杆上飘扬。它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上升起,闭幕式上降下。

2、 奥运村、所有比赛和训练场馆、主办城市和其他一切由奥运会组委会负责的场所、场馆和地方都必须悬挂大量奥林匹克会旗。

55、奥林匹克圣火的使用

1、奥运会组委会负责把奥林匹克圣火带入奥林匹克体育场。对火炬接力和奥林匹克圣火使用作出任何安排都应严格遵守《国际奥委会礼宾指南》的规定。

2、未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奥林匹克运动会闭幕式后,奥林匹克火炬、火炬塔或其他用于任何形式的奥林匹克圣火燃烧的装置,不得在任何主办城市或其他地方使用。

56、开幕式和闭幕式

1、开幕式和闭幕式必须严格依照《国际奥委会礼宾指南》举行。

2、所有仪式的方案、日程和计划的内容和细节都必须事先提交国际奥委会批准。

3、奥林匹克运动会应由主办国国家元首,根据具体情况,以下面的词句宣布开幕:

在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开幕式上:

“我宣布……(主办城市名称)举办的第 ……(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的届数)届现代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开幕。”

在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开幕式上:

“我宣布第 ……(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的届数)届 ……(主办城市名称)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开幕。”

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包括在所有的仪式上,不得在奥运会组委会负责的任何场馆安排任何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的代表,或其他政治人物讲话。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只有国际奥委会主席和奥运会组委会主席有权发表简短讲话。

57、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须严格按照《国际奥委会礼宾指南》举行。奖牌和证书的样式须事先提交国际奥委会批准。

58、荣誉册

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将不对每个国家进行世界排名。奥运会组委会应制作记载着每个项目的奖牌获得者和证书获得者名字的荣誉册。奖牌获得者的名字应显著地在主体育场永久展示。

V. 仲 裁

59、争议—仲裁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 须依照《体育相关仲裁法典》, 提交体育仲裁法庭独家仲裁。

奥林匹克主义概念心得篇4

发表者:闵燕 (访问人次:682)

2008北京奥运在即,各种媒体上到处可见奥运会的旗帜标语:“Higher、Faster、Stronger”,让人倍感振奋。突然想起在什么地方看过一个有关奥运的小故事,非常感人。故事说的是很多年前在西雅图特别运动会上,九个残疾参赛者在起短跑线上做好准备,枪声一响,他们开始起跑,虽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冲刺,但他们都很努力地想完成比赛,一尝胜利的滋味。在这群人中有一个小男孩在跑道上跌跌撞撞,他摔了一跤并哭了起来。其他八个参赛者听到小男孩的哭声,放慢脚步回头看,然后他们每个人都开始往回跑……一个患有特殊疾病的女孩弯下腰吻了小男孩一下,说:“这样会好些吗?来,我扶你起来。”然后,九个参赛者手挽手、肩并肩一起走到了终点。体育场的每个人都站了起来,欢呼声经久不息。北京爱尔英智眼科医院眼科闵燕

这个故事表明参与的重要,和帮助别人一起成功的更高精神境界。那么,“Higher、Faster、Stronger”与这种境界是否有冲突?到底什么是奥林匹克精神?我想,在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之时,有必要弄懂这一核心概念。于是打开电脑上网搜寻,学习了很多,受益匪浅。

奥林匹克精神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学会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已故美国著名黑人田径运动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

《奥林匹克精神》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1919年4月在瑞士洛桑庆祝奥林匹克运动恢复25周年纪念会上,顾拜旦用诗歌般的语言阐述了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与价值。顾拜旦认为,古希腊人组织竞赛活动不仅仅是为了锻炼体格和显示一种壮观场面,而且是为了教育人。他认为,体育竞赛活动能磨炼人的意志,培养人的个性,同时又能锻炼身体。顾拜旦建议恢复奥运会的组织形式和庆典仪式,但又认为有必要注入新的成份、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运动会的国际性,运动形式的多样性,运动员的业余性,以及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将使世界和平得到巩固和加强,种族歧视也将会被废除,这便是奥林匹克精神。

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环里。奥林匹克精神的初级活动形式是奥林匹克运动,它是永恒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运动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运动和竞技项目,旨在参与。奥林匹克运动是人们学习奥林匹克宗旨、骑士精神、理想主义及奥林匹克精神的永恒的学校。人们将它视为生活的原则,并进一步发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有的体育活动都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组成部分。奥林匹克运动是对大众而言的,它的目标不是让少数人去挑选金牌,而是为所有的人提供机会,让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人们都去进行体育锻炼。它的口号是“体育为大众”。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奥林匹克精神的一种活动形式。体育运动是人类文化现象之一,萨马兰奇主席说奥林匹克运动就是文化加体育。奥林匹克精神是奥林匹克运动文化意识形态的本质内容。人类的各项竞技运动成绩和运动记录,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在这部分社会文化的积累、更新和创造过程中,奥林匹克运动起了重要作用,众多凝聚着人类智慧和体能的历史记载,多半是经过奥运会确立的。奥林匹克运动属于全人类,只有真正了解奥林匹克精神,人类才能真正拥有它。

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技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同时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奥林匹克包含的这种自我挑战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奥林匹克是一种生活态度。奥林匹克精神强调人通过自我锻炼、自我参与而拥有健康的体魄、乐观的精神和对美好生活的热爱与追求。这种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是我们拥有完全自信和战胜一切挑战强大动力。
  奥林匹克是一种人生哲学。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主义是将身、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种品质均衡地结合起来,并使之得到提高的一种人生哲学。”奥林匹克将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为一体,使人们身体与心灵,精神与品质得到完满的和谐,使人类的潜能与美德得到充分的开发,它是迄今为止人类最优良、最完善的生活哲学。
  奥林匹克是一种和谐,自由,健康,积极的现代伦理。奥林匹克主义所要建立的生活方式是以奋斗中体验到的乐趣、优秀榜样的教育价值和对一般伦理的基本推崇为基础的。奥林匹克精神中的伦理价值是对人的潜能与自由创造、人类的文明与优良秩序的最大尊重与倡导,是对人类一切优良道德价值与伦理规范的继承与发扬。它引导人们追求一种最为优化的生存与发展的伦理观念,这种伦理观念是人类与环境协调共处、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是一种人类文明的共同遗产。热烈兴奋的比赛、青年志愿者的培训、体育场馆的兴建、城市规划的构思、精彩纷呈的艺术表演、覆盖全球的赛事转播与收看都成为宝贵的奥运遗产。在全球化时代,奥林匹克运动已成为各国文明与文化共同进行精神创造的盛会。
  今天,奥林匹克已经成为全人类的一种共同的愿望、一种共同的期待,一种共同的祝愿。它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丰富,不断增添新的内涵,成为人类不断创新、不断增长的宝贵精神文化遗产。

奥林匹克精神的历史发展

奥林匹克精神的源头是古代希腊文明,古代希腊对人的体格力量与健康的崇尚是奥林匹克运动竞技比赛的基础。古代奥运中对人的体能、技巧的挑战体现着古希腊人竞争与开拓意识。古代奥林匹克神圣休战既是对和平的渴望,也体现出希腊人对神和自然的敬畏。在古代奥运会文化背景中,有一种坚定的信念,那就是极其重视个人价值,捍卫个人的独立性。古代希腊奥林匹克运动的这些价值观念都已成为现代奥运的核心价值。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复兴以来,奥林匹克精神经历了从挑战自我、追求人的身心协调和全面发展到追求运动竞技的人性化、人类文化的多元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的历史演变。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历史上,曾经有“永远争取第一,永远超过别人”的口号。今天,许多有识之士认为仅仅提倡“更快、更高、更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提倡一种更为人性化的,更为团结的奥林匹克精神。用190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主教主持讲道时的一句话来说,那就是:“参与比获胜更重要”。
  现代奥林匹克兴起之时,也正是人类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之时。一个多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天翻地覆的变革,也从各个方面深刻影响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演变,为奥林匹克精神注入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西方文化中民主、自由、竞争、拼搏、开拓、进取、重视个体、尊重科学等要素构成了现代奥林匹克精神的灵魂与核心,这使奥林匹克运动染上了浓重的西方文化色彩。另一方面,随着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全球的开展和奥林匹克精神的普及,奥林匹克运动已成为各国文明与文化集萃、对话与交往的论坛,成为全球文化多样性与差异性互补共存的平台,尤其是成为东西方文明交融与互动的平台。在当代科技、人文,生态伦理的交互影响下,奥林匹克运动的这种文化多样性与文化对话主义已经成为全球化时代人类文化发展的重要表征之一。从奥林匹克文化的生产与消费情况来看,奥林匹克运动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超国家、超文化、超等级、超地域的百姓的巨型狂欢节,成为一种由国家主义、消费主义、商业主义共同主宰的泛文化。
  当前奥林匹克运动中出现了过度商业化、滥用兴奋剂、职业性腐败等问题。黑分、黑哨、假体育、假比赛、假球,使奥林匹克运动失去魅力和价值,危及了奥林匹克理想,玷污了崇高的奥林匹克精神。这些都与作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核心价值的西方理性中心主义文化有着根本的内在联系。
  奥林匹克运动中出现的问题无法仅靠西方文化去解决,需要从其它文化形态,特别是东方文化中寻求有益的启示。

中国文化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回应

中国传统哲学讲究天人和谐、“神人以和”,从不过分强调人对自然、对自身的挑战,也不孤立地、片面地强调人对自然、天地的超越,而是讲究 “象天法地”,向“天”与“地”来学习合乎自然,遵循自身限度的立身处世原则。“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厚德载物”,就是讲人要不断进取,承担对个体存在的责任,但又要有所警惕,不要一味强调进取,要保持个人、环境和社会之间的协调。这对于主张“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重要的回应与补充。
  中国礼乐文化主张万物和谐,阴阳协调,以中和、和谐、协调为美的最高境界。中国古代有所谓“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六艺”强调的不是技艺的竞赛,而是通过技艺的修养来完善人格,达到内心的和谐,促进心灵与体格之间的和谐互动。这与奥林匹克精神旨在推动人的体育与心灵的和谐发展的理想有着巨大的契合,对于当今奥林匹克比赛过度强调比赛成绩,忽视心灵提升的现象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不但主张和,而且提倡和而不同,强调统一之中的差异、和谐之中的多样,在寻求一致的同时包容个别。对于奥林匹克精神中西方文化对世界其它地区弱势文化的强势压迫与侵犯,这是一个很好的回应与补充。今天,奥林匹克文化更应强调不同文化的和谐交流与对话,尊重文化身份、文化个性、文化多元化。这在全球化时代有着重大意义。
  贵生、达生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个重要维度。中国古代认为,人是“天地之心”,“天地之性人为贵”,“天地人之才等耳,人岂可轻,人字又岂可轻。”从这种观念出发,中国古代文化中不是把对物的追求和占有作为人生的目标,而是把提高人的德行修养,完善人的内在德性作为人生的最高目标。这对于当代奥林匹克运动中过度商业化、过度竞争化和相应的体育腐败是一个富有启发意义的回应与补充。
  中国传统自然伦理观念认为天地宇宙间人与万物是都和谐共处的,主张克己复礼,把人的作用与行为限制在与天地万物和谐共处的宇宙秩序之中。中国古代社会提倡节制与合理控制人的欲望,反对对生命的无度消费和对外物的无度占有。这种伦理观念对于奥林匹克文化中的过度商业化和兴奋剂丑闻都是有力的回应,它从东方哲学和智慧的角度回应了促进人的身心和谐发展的奥林匹克精神。同时,它对于回答当代人类文明所面临的生态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等许多重大挑战提供了启迪。

奥林匹克精神作为当代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面临许多问题与挑战。由于奥林匹克精神以西方文明为根基,它面临的这些问题与挑战已经无法仅靠西方文明自身提供答案。中国传统文化和东方哲学智慧对奥林匹克文化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给予了富有启迪意义的回应,为奥林匹克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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