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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完整版】

时间:2022-06-15 19:40:03 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4篇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ITU-R P.368-7建议书修订草案*

频率在10 kHz和30 MHz间的地波传播曲线

(1951-1959-1963-1970-1974-1978-1982-1986-1990-1992)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全会,

考虑到

由于计算复杂,有一套关于标准频率值和地面特性范围的地波曲线是有用的。

一致建议

1 适用于下面规定条件的附件1的曲线,应当用于确定频率在10 kHz和30 MHz间的地波场强;

2 这些曲线一般只应在已知电离层反射幅度可以忽略时用来确定场强;

3 这些曲线不能用于接收天线位置远高出地球表面的情况;

注1 — 这就是说,当εr   d1,由Millington方法(§ 1)得到的场强曲线位于相应于两个不同的电特性的曲线E(σ1, ε1) 和 E(σ2, ε2) 之间。在距离d = 2 d1处,其中d1为由发射机到二区段分界点的距离,只要场强是按分贝数线性标度的,该曲线就通过曲线E(σ1, ε1)和E(σ2, ε2) 的中点。此外,该曲线趋近一渐近线,如图12所示,该渐近线与曲线E(σ2, ε2) 相差m dB,其中m为二曲线E(σ1, ε1)和E(σ2, ε2) 在 d = d1处的分贝数差的一半。d = 2 d1这一点和该渐近线使总和场强曲线易于画出。


图13表示电常数由σ2,ε2变到σ1,ε1的二区段路径的曲线,其中复介电常数的模| ε"(σ1, ε1) | > | ε"(σ2, ε2) |。记住渐近线现在平行于E(σ1, ε1) 的曲线,上述程序在此也可应用。

对于由两个以上的区段组成的路径,每一变化都可以与第一个变化同样的方式分别考虑。总和曲线必须是连续线,各曲线部分都移置得平行于前一区段末的外推曲线。

图解法的精度,取决于场强曲线的斜率差,因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频率。对于LF频带,§ 1所述方法与本近似方法间的差别通常是可以忽略的.但对于MF频带最高部分,这种差别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不超过3 dB 。

图14至50包含了作为距离函数的场强曲线,地面电特性是一个参数。



附 件 3

传播曲线的生成

在附件1和2中,已经用计算机程序GRWAVE来生成传播曲线。GRWAVE计算出指数环境下作为频率、天线高度和地面常数函数的地波场强;
近似频率范围为10 kHz-10 GHz。

该程序及相关文件可以从ITU-R网站上与无线电通信第3研究组有关的部分中获得。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国务院信访条例试题

一、填空题

1.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2.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 60 )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6.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7.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堵塞、阻断交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

8.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10.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不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5.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6.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7.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8.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0.信访人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12.信访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列对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职责的承担主体表述完全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

B.信访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D.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从哪级人民政府开始设立( B)

A.市 B.县 C.乡 D.省

3.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A)

A.登记,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B.直接办理

C.转送有关行政机关

D.不予理睬

4.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C),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A.政治权利 B.经济利益 C.合法权利 D.社会利益

5.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D)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A.思想上 B. 日常工作上 C.行动上 D.源头上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A)和纠纷。

A.及时化解矛盾 B.及时纠正错误

C.及时指导工作 D.及时疏通思想

7.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C),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作风粗暴,激化矛盾 B.作风粗暴

C.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D.激化矛盾

8.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C )。

A.不再受理 B.予以受理

C.不予受理 D.转下级处理

9.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 B )决定受理机关。

A.其主管机关 B.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C.其上级政府 D.同级信访机构

10.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B),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负责任 B.不作为 C.有所作为 D.乱作为

四、简答题

1..什么是信访?

答: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 《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

3.“依法、就地、及时解决信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主要包含哪些要求?

答:1)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2)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

3)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

5)责任原则

4.信访渠道的作用表现在哪里?

答:
1)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作用。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作用。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4)服务决策的作用。

5.受理后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1)转送 2)交办 3)报请 4)通报、报告制度。

五、论述题

1.试述治标与治本相结台的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强调治本。

其次,强调了及时化解矛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这三个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信访工作逐步走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良性轨道。

2.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3. 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答 :《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证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4.试述畅通信访渠道的基本要求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体制转轨以及社会格局的调整,我国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通过信访渠道显现出来。原有的信访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要求,信访渠道承担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各个环节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受理主体职权不清、权限不明,导致行政机关之间对于信访事项相互推诿、上推下卸。(2)信访事项受理渠道和办理渠道程序规定过于原则,行政机关的责任欠缺,使得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置的随意性较大,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3)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工作职责不统一,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比如,对于信访工作机构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缺乏督办的要求和规定,导致多数信访问题石沉大海,信访工作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将群众信访情况向党委、政府报告,但缺乏深入研究分析,只提出问题,不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对于和群众切身利益冲突的政策性问题,调查研究较少,习惯于“凡是不符合政策的要求就是不合理要求”的思维定式,不能将群众合理的要求转化为完善政策的建议及时向决策部门提出。(4)信访工作亟需创新。随着信访形势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常规工作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信访量逐年攀升、信访形式多样化、信访问题日益复杂、群众权利意识增强、行政法制化水平提高等需要。

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
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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