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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与政府治理法治思维深化心得体会(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10 12:10:04 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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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与政府治理法治思维深化心得体会(完整文档)

学习2022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与政府治理的法治思维深化的心得体会6篇

第1篇: 学习2022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与政府治理的法治思维深化的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治法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的确,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对幸福感的期待,更多的体现在对公平、公正的社会良好风气上。作为一个老百姓,对党是依赖、是他们的依靠,他们信任党,跟着党的政策方针走,他们乐意在党的带领下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使自己生活的有幸福感。那么,他们最在乎的是什么呢?那就是公平、公正、法治的生活环境。依法治国,能使老百姓生活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有地方说理,有法律依据可寻,这样老百姓才能感到公平、公正,从而感受到社会的进步和文明。

  依法治国,我们还要“把有纪律放在最前面”。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无不重视纪律,不仅留下了丰富的论述,而且身体力行维护纪律权威。从战火纷飞的革命岁月,到热火朝天的建设年代,再到生机勃勃的改革时代,严明纪律,是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

  在我看来,全面依法治国能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久治安。我们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为中国走向繁荣富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法治的作用在于凡事都预设规则。法律作为稳定、明确的社会规则,能够为国家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框架,为中华民族持续发展提供确定空间。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决心和担当”。

  每个老百姓都乐意生活在一个法治的国,我们要加快推进法治专业对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假设,提升人民群众对一些举措的满意度,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2篇: 学习2022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与政府治理的法治思维深化的心得体会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未来5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突出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停顿、反复甚至逆转;
因此,我们更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真正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局部轻全局、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建立健全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
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在当代中国,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才有力保证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与国家最高领导权的平稳交接和党的领导集体坚强有力,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全面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依靠法治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水平,努力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
  总之,只要我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有力推动与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一定能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就一定能取得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成效,就一定能在社会主义中国创造出与经济建设奇迹相媲美的法治建设奇迹。
  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
  心得体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讨法治,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一份旨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可以说,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法治本身。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现代国家而言,法治就是框架、轨道,决定着运行的方式;
而对于一个现代政党而言,法治就是手段、规范,决定着执政的效能。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绘就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这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刻认识,必将推进依法治国迈上新征途。

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点,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此次全会上再次提出:“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足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可动摇的基本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最基础的一点,是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程序,真正体现公平正义,让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自己身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指出的:“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表明包括反腐败在内的各项工作,都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推进,反腐败法治化、制度化,将成为中国共产党进一步着力解决的问题。
  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一点,是全民法治。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满意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标准。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不是政府的“独角戏”,要让群众真正参与进来,让法治真正走进群众生活,让群众亲身感受到法治建设带来的实惠。全会《公报》中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让我想起卢梭的名句:“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一次备受关注的中央全会,其实也是一次法治的启蒙。全会公报中大量“全民守法”的内容,正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相互呼应,推动法治成为一种“国家信仰”。
  通过学习全会精神,我深刻体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带头”体现的是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因此,领导干部要切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知法、懂法从而带头守法,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明白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为,时刻保持清醒的“法治头脑”。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必须深刻理解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自觉遵纪守法,清清白白做人,兢兢业业做事,真正成为一名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党的卫士。
  十八届四中全会奏响了“法治中国”最强音。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尊敬的党支部:
  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历史将会永远记住这个最重要的日子。这一历史盛会,将把中国带入真正依法治国的跨越时代。在国庆前,中央“提前曝光”四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足可以看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深入惩治腐败,从治标的打“老虎”“苍蝇”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持用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治本的根本转变,以中国式的法治进程向世人宣告,中国这面“法治大旗”将始终飘扬在东方高空,引领中国为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回顾我们党发展的历史,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根本目标任务,依法治国这面大旗始终引领着中国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通过全面实施政治、经济、体制等改革,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我国的法治之路也正在一步步地向前稳步推进,一整套适应中国改革发展道路的治理体系正在加紧构建。尤其是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新中国成立后,在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废墟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在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遵循法治普遍规律,又符合国情实际,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的今天,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起时代赋予的新使命,从“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到“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到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系列重大思想重要论断,一系列关键部署核心举措,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为党治国理政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
  下,中华民族必将在现代化征程上拓展更加广阔的法治天空,让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振翅高飞。
  依法治国,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依法治国这个根本,把法治作为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求“建章立制”,抓好党的作风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权为民所用,正确用好权;在深化改革中,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实现科学发展;
新一轮深化改革大潮中,更是把目标定为“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对法治的不断深化。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 若干问题,将把依法治国的大旗牢牢地插在中国的大地上,向全世界召示,依法治国是中国发展改革的必然选择。
  创造了灿烂文化的中华民族,也有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在社会发展局势日趋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认清新形势,明确新任务,进一步夯实党执政兴国的法治基础,巩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我们必须相信,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为新起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必将矗立起依法治国的这面大旗,引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创法治中国更加光明的前景。
  四个全面学习体会:依法治国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些论述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领导干部作为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既是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形成示范效应,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否则,依法治国就难以落实。

带头树立法治思维
  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治观念和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要求思维主体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以法治为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培养和树立法治思维,作决策、定政策要体现法治要求,化解矛盾、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把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知法懂法是树立法治思维的前提。领导干部只有重视学习法律、熟练掌握法律,才能增强法治意识、形成法治思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作了具体部署,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把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领导干部应把学习宪法作为学法的第一课。
  吃透宪法条文,保证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始终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法律典籍浩如烟海,领导干部没有必要对每部法律条文都烂熟于胸,但一定要认真学习掌握法理,对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必须熟练掌握。应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意志转化为群众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深入学习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规定要做到“知”,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要做到“通”,对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要做到“精”,搞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应为的当如何为。中央和地方对领导干部学法有一系列制度规定,关键是抓好落实。这些年,宁夏建立了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自学等制度,下一步,要在执行上下功夫,通过定期考试、强化考核等办法,提升领导干部学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学法的规范化、常态化。
  树立法治思维,客观上要求增强法治意识。习近平同志指出:“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有法制、缺法治”的现象,是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水平不高、矛盾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领导干部只有增强法治意识,遇到问题时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把依法依规作为一种自觉行动。坚持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
  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在推动发展时,无论转方式、调结构,还是产业培育、企业改制,都要尽可能运用法治手段,少用行政命令。在化解矛盾时,不能硬性维稳,特别是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体性事件等,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思考和解决。在处理民族宗教领域的问题时,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防止矛盾转化、激化。
  带头依法办事
  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政治责任,也是法治责任,必须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履职尽责、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绝不能恃权而骄,置身于法律之外。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是靠明确、公开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治理国家,而人治则是靠长官意志,随机且由个人判断。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全体公民的最大共识,任何人都要无条件服从法律。领导干部作为保障法律施行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对法律这个“国之重器”保持敬畏之心,再忙不能忘法、再急不能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绝不能随心所欲、绕法而行。不仅如此,领导干部还要对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从严要求,督促他们树立守法意识,自觉依法办事。
  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准则,党纪是给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对党员而言,党章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纪严于国法。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更要带头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严守党
  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体现到具体工作中,就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在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头脑清醒,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法治的要义在于权责一致,有多大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责任,谁行使权力谁就必须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不仅是规范也是保护,既限制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也通过设定法定责任,杜绝因无限权力而引发无限责任问题。现在,有些领导干部感觉工作压力大,特别是决策压力大。缓解压力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法律规范施政行为。在作决策、上项目时,时刻提醒自己必须合法合规,决不能拍脑袋办事,切实把好决策关口。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既要考虑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群众可承受程度,也要看是不是于法有据。制定长远发展战略,应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全过程,确保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在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时,应广泛征求意见,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研究讨论后方能通过;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一律不得发布施行。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坚持行政、经济、法治手段并举,注重向法律要办法、要效果,以法说话、以法育人,用法治的力量确保政策、决策得到贯彻落实。
  理性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定纷止争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处理一些具体案件特别是经济纠纷、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城市供
  热等问题时,往往是人情与法理、利益与观念、怀疑与信任相互交织。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善于把刚性的法律规范和柔性的执法方式结合起来,在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执法经验和智慧,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要从法的本义、法的精神出发,从公序良俗、人文关怀出发,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矛盾问题,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带头推进公正司法
  司法活动是保证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领导干部要带头捍卫法律尊严,带头推进公正司法。
  少数领导干部对司法问题存在认识误区,要么以“加强领导”为借口干预和插手具体司法案件,要么强调所谓“司法独立”而忽视党的领导。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各级领导干部对方向、政策、原则、干部问题不能撒手,应定期听取司法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司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环境。应带头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对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中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要出庭应诉,不得
  参加“法治湖南建设专题培训班”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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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我通过在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在线平台,参加“法治湖南建设”专题培训,观看并学习了《徐守盛书记在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辅导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内容》等视频。通过学习,我感到收获颇大,对法治湖南建设有了新的认识,对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谈下参训的学习体会。
  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将建立起来一个新的体系——“法治体系”。
  自1997年的十五大提出要在20XX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来,我党一直在不断地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时至今日这一目标已如期实现;此次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中国未来要形成“法治体系”,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法治体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应包含多方面内容:排在第一位的是党的依法执政,然后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体系”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中共十八大报告确立科学发展观为党的指导思想,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将从“国本”法律观回归“人本”法律观。这一法律观将使中国法治在价值理念上发生重大变化。自十七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工作有两项基本成就:一是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仅用三十几年时间就走过了他国三百年走过的道路,改革开放之初“无法可依”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二是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其成就可与经济相媲美。
  虽然我们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们仍存在一些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法律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就成为法治建设新的主要矛盾。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已进入攻坚时期,因此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湖南省委颁布实施《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标志着湖南从打造法治政府到法治湖南的跨越。《纲要》的实施,将为转型期湖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可比拟的作用,对人民群众保护其最需要的公平正义和维护其自身权益具有深刻的意义。

“程序合法就是最大的公平正义”温总理在一次调研时这样说到。从法律人的角度讲,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好方法。从这一方面来看,湖南省是走在全国前列的,20XX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
  开始了湖南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胆尝试。这也是中国首部规范地方政府行政程序的规章,为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立法提供了前期经验。我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各部门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省里和各市州和各部门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法治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工作制度,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从报刊到电视打造宣传“法治湖南”
  的专门阵地;
分阶段全面开展“法治湖南”的学习培训;
加强基层的基础工作建设,在各地扎实开展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建设法治国家,大都是从立法,行政,司法方面讲依法治国的,而作为领导核心的各级党委如可发挥领导作用则所涉不多,然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用浓墨重彩讲了党委如何依法执政,这样就抓住了法治湖南建设的龙头。可以这样说,《纲要》在党委政府扩大决策民主化,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解决“转型期湖南”的多元化矛盾等方面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我局把“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纳入首要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责任目标,并认真抓好落实。及时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并由局首要负责人任组长,确定法制宣传员,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彻底负责普法工作的日常事务,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按照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要求,做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每年年初有计划,年终有
  总结,促进全局的普法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来,我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 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增强自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坚持学习制度化,运用每周一例会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必学教材。二是结合本职工作,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三是积极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与非煤矿山负责人、安全维护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维护 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全力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有效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执法主体、规范案件查处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坚决纠正滥用职权和违法行政的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行 严格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参加“法治湖南建设”专题培训,结合中央,湖南省及我们单
  位开展依法建设的工作实际,谈了自己的认识。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持学习成果,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下三点:
  1、进一步增强普法学习,真实在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上下功夫,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的头脑。
  2、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及宣传力度,坚持一手抓规范维护,一手抓依法查处,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3、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教育,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使自己牢记服务宗旨,自觉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真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彻底推向一个新台阶。

第3篇: 学习2022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与政府治理的法治思维深化的心得体会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2019年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2019年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1)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即使有再好的法律,再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内容和价值就无法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无法得到体现.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此,法治化首先是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如果法治政府得以建成,法治中国的目标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所以,建设法治政府是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

  而建立法治政府就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政府权力制度化、法定化,实现权力从产生、运行、监督一直到责任承担都遵循法治原则,不偏离法治轨道.笔者认为,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权力依法而产生

  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是权力的合法化,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权力的正当性取决于权力是否合法或者是否产生于人民的授权.

  在我国,权力产生的合法性和人民性、性是统一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行使立法权,也产生国家行政机关,从而确保了依法产生的行政权力的人民性和性.法治政府的权力不能凭空产生,而应产生于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大多数具体的行政权力产生于种类不

  一数量可观的各种行政法律法规.

  权力产生的法定化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它保证了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所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理解各种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办事原则.

  权限依法而设定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对的权力或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掌权者的独断专行,并使权力相对人对权力产生神秘感和恐惧感.

  法治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有限的权力,法治政府也应当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正当的权力应当是有明确范围与清晰边界的,当然,这种边界不是自封的而是法定的,行政权力由法律根据制衡与协调的原则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和分工,并由法律明确界定不同权力的边界.

第4篇: 学习2022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与政府治理的法治思维深化的心得体会

法治建设心得体会:学习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我们迈进充满希望的21世纪最初几年的关键时刻,党的xx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并将其写入宪法。这不仅是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的实施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直至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猖獗。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就要求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办事。而这些惯例和通行规则已成为各成员国制定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因此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法律还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这样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不至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被判罚淘汰出局。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此只有如此,人民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把自己信任的人遴选进国家机关作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务人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真正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遭到侵犯,就可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不能想象,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治。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特别是今天,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是:在国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20世纪90年代遭受了严重的挫折,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科学技术的制高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猖獗,他们在政治上对我们搞颠覆、渗透,经济上搞制裁封锁,意识形态上搞西化、分化;在国内,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尤其重要。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保持稳定最根本的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因为它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改革开放以前,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就使个人意志很容易左右党和国家的决策。一旦掌握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个人认识发生错误,就很容易演变成最高决策错误,整个国家也将走向误区。那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听领导人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文化大革命就是在这种治国方式下发生的社会动乱和民族灾难。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挥领导者的个人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好的制度、稳定的、连续的制度,才能使好人,使英明的领导人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我们当然不能排斥和低估了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在治国方面的作用,尤其要看到其中的佼佼者、杰出者所创造的辉煌业绩,所带来的国泰民安、太平盛世。然而我们也不能据此把个人作用神圣化、绝对化、迷信化,夸大拔高到不适当的地步。要知道,在治国方面个人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作用毕竟是短暂的,即使是佼佼者和杰出者也不例外。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其中潜伏的问题和危机。人在政兴,人去政息则是其一;没有制约,个人权力膨胀失控,可能导致民族和国家的动荡和灾害是其二。因此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只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央适度集中权力也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把集中到中央的权力和地方应有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了,利用法律本身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使中央集中的权力很好地得以实现,地方所拥有的权力也能够很好地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第5篇: 学习2022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与政府治理的法治思维深化的心得体会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2019年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2019年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1)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即使有再好的法律,再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内容和价值就无法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无法得到体现.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此,法治化首先是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如果法治政府得以建成,法治中国的目标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所以,建设法治政府是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

  而建立法治政府就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政府权力制度化、法定化,实现权力从产生、运行、监督一直到责任承担都遵循法治原则,不偏离法治轨道.笔者认为,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权力依法而产生

  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是权力的合法化,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权力的正当性取决于权力是否合法或者是否产生于人民的授权.

  在我国,权力产生的合法性和人民性、性是统一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行使立法权,也产生国家行政机关,从而确保了依法产生的行政权力的人民性和性.法治政府的权力不能凭空产生,而应产生于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大多数具体的行政权力产生于种类不

  一数量可观的各种行政法律法规.

  权力产生的法定化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它保证了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所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理解各种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办事原则.

  权限依法而设定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对的权力或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掌权者的独断专行,并使权力相对人对权力产生神秘感和恐惧感.

  法治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有限的权力,法治政府也应当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正当的权力应当是有明确范围与清晰边界的,当然,这种边界不是自封的而是法定的,行政权力由法律根据制衡与协调的原则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和分工,并由法律明确界定不同权力的边界.

  权力有限和权力分工确保了权力之间的制衡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阻止权力腐败和寻租的机会和可能.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认清自己的权力范围和边界,杜绝越权和以权谋私.

  行政依法而进行

  权力既不能用来任意妄为,也不能束之高阁,更不能随意抛弃,而必须切切实实发挥功能、实现目标,真正为人民服务.权力法治化在行政活动中体现为权力运行的合法化,权力运行的合法化在内容上表现为行政权力的依法作为,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活动符合法定的程序.

  有些官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依法不应作为的时候乱作为,在依法不应用权的地方乱用权.党的十八大以来,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收敛.

  当前,在党高压反腐的形势下却又出现了另一种怪象,即有些官员怕担责、怕出事,或者故意撂挑子、扔担子,该作为的时候不作为,该用权的地方不用权.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没有做到行政依法而进行.

  依法行政的程序要求就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从事行政行为,关键在于做到程序正义、公开透明.政府行政要守规矩、走程序,这个规矩就是国法,这个程序就是法律程序.

  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也只有程序公开透明,才能防止权力腐败.

  权力依法受监督

  防止权力腐败必须要做好权力监督.

  监督权力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法定权利,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途径.监督权力就是要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使行使权力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

  权力监督必须依法进行,由谁来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

  督、发现问题怎么处理都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合理的监督既不是影响和干涉权力合法运行的监督,也不是那种搞形式、走过场或对违法犯罪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同流合污的挂名监督.

  监督本身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监其错误,督其改正,监出问题是为了督其改正.要加强和完善权力监督体制,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坚持有错必究、有过必改,坚持做到监督要严不留死角、问责要严不留情面、改正要严不留后遗症,确保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违法依法被追究.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没有无责任的权力,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

  政府责任是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是高悬于权力之上时时处处监督权力的一把利剑.法治政府必然是责任法定的政府,依法行政必然包括依法担责和依法追责.

  依法担责是指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所应承担的与权力相应的责任和责任后果都是法定的,既不能任意加大责任也不能随意减轻或抛弃责任.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坚决纠正尸位素餐的不作为和胆大妄为的乱作为,坚决克服庸政、懒政和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

  依法追责是指对违法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该量刑的量刑,坚持责罚一致、公正严明的追责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法治政府不仅能够使体现人民意志的立法得以贯彻执行,而且能给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典范.正人必先正己,己正才能正人,要想使整个社会尊法守法、依法办事,政府首先得尊法守法、依法行政.

  也唯有如此,一个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社会才能逐渐形成.

  2019年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2)

  真心实意依法治国其实很简单,五步走足矣.

  1、从各级律师协会会长与副会长的选择党员律师担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厅、部)长、司法局(厅、部)长.既能保证依法治国又能保证党的领导不会对党员律师也存在猜忌吧

  2、从各级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劳动专业委员会中选择党员律师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负责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与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

  既能保证业务能力又能保证政治能力,何乐而不为

  3、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宪法审判委员会,受理宪法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宪法审判委员会认定违宪的法律、行政法规,各级人民法院不再援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宪法审判委员会的司法建议废除违宪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4、修改《立法法》,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立法权限、有效期限.《立法法》还应该明确哪些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

  5、颁布《政党法》,规定只要尊重宪法与法律、维护国家领土与主权、坚持民族团结与融合都可以向民政部门登记为政党,但不得宣扬暴力斗争、民族分裂,不得成立地区性、民族性或宗教性政党.《政党法》还要明确党的领导只能是推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出立法建议两种方式,严格禁止以党代政.

  没有组织与个人处于法外之地,政党也如此.

  6、修改《行政诉讼法》,不仅把一切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列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法院可以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一切恶法特别是行政恶法都应该被法院拒之门外.

  7、修改《人民法院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互不隶属,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业务指导,所需经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拨付;各级人民法院法官须从事.

  2019年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3)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历史上

  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中国社会进入深刻变革期之后,无论是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还是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都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必须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确保各项改革事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必然要求.

  早在文件起草阶段,总书记就对文件起草组反复提出要求我们要紧紧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队伍建设、党的领导进行部署,体现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涵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法治领域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眼于国家治理法治化,提出一些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

  要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既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又能够坚持从实际出发、不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这些话告诉我们,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条件;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及时巩固、发展改革成果,可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科学立法,为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如不及时以法治方式疏浚改革洪流,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减少利益调配带来的社会震荡,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势必引发新的矛盾.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是中国改革持续向前的基本保障.

  立法活动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新的形势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严格执法,为改革发展推进提供重要保障

  《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会决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6项举措,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夯实基础.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既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又是改革的实施者和执行者.

  依法行政不仅关系依法治国能否实现,也关系改革的成败.

  公正司法,为改革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特别在维护社会稳定、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促进和保证公正司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中涉及的各方权益需要得到公正司法的保护,改革对利益关系的影响很多时候也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案例传递到社会和个人.全会鲜明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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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学习2022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与政府治理的法治思维深化的心得体会

坚持依法治国 全面深化改革心得体会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十二五”规划建设目标的重要一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中,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为主题。十八届四中全会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质,运用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方式,进一步开创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

  一、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略。

  依法治国,并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早在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通过总结“文革”的沉痛教训就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讲的制度化、法律化,实际就是法治化的问题。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党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提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求“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以后,历次党代会报告都强调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鲜明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并且把“法治中国”归结为“三个依法、三个法治”,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认识高度。

  尽管中国提出法治化和依法治国方略已有30多年的时间了,但是,从党员干部到普通公民,养成法治的精神素质、思维理念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尤其是现在要全面深化改革,这个问题更突出了。在一些地方和基层,干部法律知识不多、法治观念淡薄,甚至轻视法律,出现违法的事还甚多。“什么法不法的,先干起来再说”,这样的草莽式人物还不少。应该说,这就是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要专门讨论和出台依法治国相关决定的深刻背景和重大意义所在。

  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必须树立依法治国的至高无上的理念。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非常强调法治问题。他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就改革和法治的二者关系而言,孰重孰轻、谁主谁从,现在已一清二楚。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略,改革要于法有据,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自觉地把法治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断不可随意逾越。

  有人认为,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治国让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显然有损于党的伟大的、光辉的形象。此说谬矣。必须看到,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中国共产党遵守自己和人民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这有什么丢脸的呢?正因为这样,中国共产党才一再申明,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相反,如果以为党是伟大的、光辉的,就可以不“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可以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可以出尔反尔地带头任意破坏自己领导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那么,党真的就一点也不伟大、光辉了,而变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熟知的那种反复无常、毫无诚信的小人了。“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在当今时代,只有强调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使党的各级干部和党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并自觉地加以实践,才能真正体现党的伟大和光辉。

  二、依法治国才能更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当代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的指引下,运用法治的方式推进。具体地说,党和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寻求法律的根据,寻求立法的程序,寻求法律解决的方法。一言以蔽之,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然而,改革是一场革命,改革要打破陈规旧俗,改革要开拓创新,改革要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与分配,要对原有体制机制实行重新构建。因此,有人认为,法律的条条框框阻挡和延缓了改革,是改革的“绊脚石”、“铁镣铐”;
有的人甚至说,“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让路”,“不突破法律,就没有创新”,主张改革不能受制于法律和法治,而必须突破法律和法治。有人甚至举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例子,说明我们的改革就是一个违法式的改革,像孙悟空大闹天宫,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那样。比如,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搞“大包干”,就是冒着生命危险才闯出了中国农村改革之路,带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还有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就是冲破旧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的束缚,“杀出一条血路”,从而开创发展了改革新局面。据此说明,改革的起步与推行,不可能等到事先建立了有利于改革的法律制度,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恰恰需要改革予以推动。

  以上所举的例子,只能说明当时中国处于改革的第一阶段。在改革的第一阶段上,总体说国家尚处于人治时代,没有什么法律可言,有法律的话,大部分也是旧法,起阻碍作用、不能用。所以,邓小平强调要通过改革赶快补上法律缺口的课,通过改革实践,大量立法,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由人治进入法治。但是时至今日,中国进入了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到2010年底时,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国家总体上已进入了法治时代,“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必须解决的则是“有法必依”的问题。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工作,基本上也都有了法律的依据,这就是习近平讲“改革要于法有据”的深刻含义。因此,如果说过去是“先改革、后立法,以改革推进法治”;
那么现在应该是“先立法、后改革,以法治推进改革”。在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之后,我们要告别“改革推进法治”,走向“法治推进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有人觉得,运用依法治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虽然好,但改革事事都要找法律依据,都要立法,岂不耗费时间,耽误了改革怎么办?中国有一些老话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工”,“欲速则不达”。违法行事,表面上速度快,但是后遗症严重,成本太高,后果更不堪设想。按法治改革,可能时间拖延一些,但不会出现失误,不会折腾,因而会更快些,更顺畅些。

  有人觉得,运用依法治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虽然好,但如果改革的法律依据找不到怎么办?首先,如上所述,现在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形成,改革的法律依据基本都能找到。其次,改革要于法有据,是在大的法律框架下、范围内,寻求相适用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与现有的法律相冲突。再次,实在找不到的,当然就要走先行立法的程序,待到法律通过了,才能实施改革措施。

  有人觉得,运用依法治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虽然好,但改革都要寻求法律的根据,寻求立法的程序,寻求法律解决的方法,还要不要改革的创新性,如果压抑了改革的创新性怎么办?我们不应简单地把改革的创新性与依法治国和法治化对立起来。改革需要创新,这在任何时候都少不了,而改革创新寻求法律的依据,甚至为此制定新的法律,这本身也是在创新。所以,依法治国并没有影响改革的创新,而是推动和保障着改革的创新。同样的,改革创新需要法治支持,它也可以反过来推动法治的创新发展。这就把改革的创新和法治的创新结合起来。

  总之,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就一定能够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健康、有序、高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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