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3篇
【篇一】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法院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情况汇报
近日,市法院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学习《问责条例》,并提出学习贯彻“四举措”,抓好贯彻落实。 及时传达学习。组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通过逐字逐句学、重点强调学的方式,让《条例》入脑入心,增强党员干部底线思维。为确保学习效果,学习会上还组织学习王岐山同志署名《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通报了市纪委转发的《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七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典型问题》。并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贯彻落实要求。 抓好工作结合。结合当前“两学一做”教育的开展,将学习《条例》工作纳入中心组学习议题和党支部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干部继续认真学习《条例》内容,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学有成效。同时要求党员干部要通过学习,对照《条例》第六条规定,认真开展自查,查找履行主体和监督责任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加强宣传教育。运用市法院内网“反腐倡廉”专栏,不断更新关于《条例》的解读和各级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党员干警增强责任意识;
采购《条例》单行本,向党员干警发放,保证人手一本;
通过宣传展板将《条例》内容及解读作为近期宣传重点,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进行宣传解读,确保党员干警接受教育常态化,为贯彻执行《条例》营造良好氛围。 严格贯彻执行。院党组、纪检组把贯彻执行《条例》与落实“两个责任”相结合,要求准确把握《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正确运用问责方式,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敢于铁面问责,严肃查处,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同时继续加强对干警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准薄弱环节,抓早、抓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防止违规向违纪、违纪向违法转变,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挥学习《条例》、遵守《条例》、执行《条例》的表率作用,切实开展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篇二】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全省教育系统《信访条例》学习培训班
有关材料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2005年5月·西安
目 录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简图………………………………2
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制度…………………………………………3
群众来访登记表…………………………………………………5
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告知单………………………………………6
群众来信来访受理转送单………………………………………7
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交办函………………………………………9
信访案件审结规范要求…………………………………………10
关于督办信访案件函………………………………………… 11
群众来访介绍函……………………………………………… 12
群众来信来访不予受理告知单……………………………… 13
群众来信来访不再受理告知单……………………………… 14
信访告知单(1)…………………………………………… 15
信访告知单(2)…………………………………………… 16
中共陕西教育学院委员会、陕西教育学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简图
陕西教育学院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的范围
1.教育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2.委厅领导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3.群众直接给我厅反映的信访事项。
二、登记的内容
1.来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单位)、有效证件,信访事项的发生地(单位)。
2.随访的人数、来访的次数(曾去何处走访过),就同一问题曾经处理的情况(法律文书或处理材料)。
3.本次来访投诉请求、事实、理由。
4.群众来访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
5.群众来访的状态:堵门、堵路、打横幅标语、静坐等。
三、登记的办法
1.听取来访人口述或看笔述材料。
2.要求来访人出具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文书等,并要求对其反映问题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单独来访一人,或5人以下,反映同一个问题的登记为1件,同时登记该件上访的人数、访次。
集体访登记代表姓名和随访人数,反映同一问题,登记为一件,以及访次。
4.接访登记以电脑登录为主,辅以笔录。
四、登记的要求
字迹清晰,项目齐全、规范,投诉请求(申诉、控告、意见、建议)言简意赅,准确无误。
五、负责答复来访群众查询投诉请求的受理、办理情况。
陕西教育学院群众来访登记表
年 月 日
表1:
受 理 告 知 单 存 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来信/访反映的事项我办已按《信访条例》规定转到 ,他们应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请你直接到 联系。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表2
转 送 告 知 单 存 根
陕教院信访转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转字〔 〕 号
关于转送群众来信的函
:
现将 年 月 日至 月 日群众来信 件随函转去,请你们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转送信访事项受理的规定,认真予以办理。并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学院信访办。
附:转送信件列表
二○○ 年 月 日
附表:
年 月 日至 日群众来信列表
表3:
交 办 函 存 根
陕教院信访案字〔 2006〕3号
…………………………………………………………………………………
陕教院信访案字〔2006〕3号
人事处:
接陕西省教育厅陕教信访(2006)387号精神,要求将魏保民同志来信反映情况的处理意见给本人以答复, 请你们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15日内将受理与否答复信访人,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学院信访办公室。
附件:来信反映问题的材料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中共陕西教育学院委员会、陕西教育学院信访案件审结规范要求
表4:
督 办 函 存 根
陕教院信访督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督字〔 〕 号
:
同志反映
的问题,我办按照《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于 年 月 日以陕教院信访案字〔 〕 号函转给你单位。请你们尽快将办理结果报我室。
联系人:
电话:
二○○ 年 月 日
表5
来 访 介 绍 函 存 根
陕教院信访介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介字〔 〕 号
:
兹有 单位 同志来信/访反映:
问题,请你们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及时接谈处理。
二○○ 年 月 日
注:此转送单持原件5日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表6:
不予受理告知存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 年 月 日来信/访反映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不予受理”的规定,你应到已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机关查询你反映事项的办理情况。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表7:
不再受理告知存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 年 月 日来信/访反映的事项,已经经过
复核。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过复核的信访事项,应该息诉罢访。若还有其它问题请返回当地反映。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表8:
告 知 单 存 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 年 月 日来信/访反映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规定,请您向有关 提出。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表9:
告 知 单 存 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 年 月 日来信/访反映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的规定,请你向有关 提出。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篇三】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六五”普法学习材料之依法信访合理诉求──《信访条例》学习内容1、什么叫信访?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答: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3、《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答: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五是责任原则。4、信访事项经调查处理后,由哪个机关答复信访人?答: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