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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与创新 (全文完整)县域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研究

时间:2023-04-17 11: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与创新 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与创新作者:谭飞燕张力李孟刚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14期摘要: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现代化信息技术促使人们进入数字化时代。在研究县域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与创新 ,供大家参考。

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与创新

  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与创新

  作者:谭飞燕

  张力

  李孟刚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14期

  摘要: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现代化信息技术促使人们进入数字化时代。在研究县域金融问题时,借助于数字化技术,有助于加快开创金融发展新局面,突破传统县域金融限制。因此,在分析县域数字金融发展特征的基础上,讨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为县域数字金融深度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县域金融;数字技术;技术创新

  当前是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化数字技术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大众的生活及思维方式均具有显著的影响。尤其在金融业,数字技术的应用为金融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县域金融借助数字化技术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一系列数字化金融产品的出现,较好地实现了县域金融服务地域化的目的,极大地提高了县域金融的数字化水平。

  一、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特征

  当前,县域数字金融技术主要以信息技术为发展依托,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技术等的支撑。县域数字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业,但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引入现代数字化技术的县域金融内容更为广泛,涵盖了移动支付、金融服务、网上交易、基金、数字货币等多种金融产品与服务。县域数字金融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科技手段加强金融服务的力度,以移动支付、数据共享与大数据等手段将金融投资与融资成本降低,并精准定位,拓宽金融融资渠道与融资质量,从本质上改变现有县域金融服务的现状,大幅度提升金融业务效率,从而推动县域金融的发展,为更多人谋求现代数字技术的福利。

  2019年,陕西省岚皋县与商业银行展开深度合作,开展了“智慧县域+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并实现了陕西省各个涉农县域的全面覆盖。網商银行指不存在线下实体网点,所有业务操作只需客户在手机移动端操作即可完成的银行。陕西省数字金融试点的全面覆盖标志着陕西省成为我国第一个实现涉农县域全面覆盖数字金融服务的省份。就县域金融发展进程而言,我国县域金融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传统金融阶段,此阶段县域金融基本为以银行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突出表现为移动支付与网上货币交易;第二阶段为科技金融阶段,此阶段更多借助科技手段实现创新发展,如区块链、云计算等。随着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县域金融发展越来越依赖数字科技,两者相互融合发展,科技逐渐覆盖金融业主要领域,如支付领域,贷款领域等。其中,支付领域由传统的现金交易开始变为人脸识别、二维码支付等支付方式,支付手段愈发样化。贷款业务作为银行的主营业务,同样在数字技术冲击下发生了重大改变。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出现,银行贷款开始出现小额信用无抵押贷款服务。此外,银行通过数字信息技术构建线上业务平台,可更好地控制交易成本、拓展业务渠道。尽管银行网

  点在县城及农村地区的覆盖率远低于城市地区,但在互联网时代,借助互联网技术便可有效解决此类难题。互联网技术中的指纹认证、刷脸识别以及实名认证等技术,使得用户可在不提交纸质材料的前提下随时随地证明本人身份。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平均一万元贷款可为用户带来两万元的收益。“智慧县域+普惠金融”项目的落实,为县域用户提高了贷款额度,使其获取贷款更为便捷高效。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回乡自主创业。由此可见,县域数字金融在促进县域创业就业过程中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可在较大程度上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困境

  在人类的各类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各种矛盾,县域金融行业也不例外。而效率与公平则是减少各类矛盾发生最基本的原则。随着数字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解决县域金融领域的各类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数字金融发展必将更为注重公平,同时由于县域数字金融建立在新技术、新手段基础之上,因此服务效率将大幅提升。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技术的进步,县域金融可将交易成本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同时可不断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业务效率的大幅提升。但县域数字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带来了部分新的问题,主要问题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民众数字金融伦理意识不高

  县域金融活动存在客体与主体,一项金融活动需两者共同协作完成。因此,需要县域金融活动的主客体均具备一定的金融素养方可保证整个金融活动的顺利完成。县域数字金融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大多数人而言,该领域属于一个新型领域,普通民众对此同样不甚了解,无法掌握个人参与县域数字金融活动时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导致整体伦理意识极为淡薄。同时,新型业务的出现普遍需受众通过长时间的积累方可提高自身素养,而县域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自身的素养便存在积累不足问题,伦理意识同样较为薄弱。此外,近几年,县域数字金融发展呈现爆发式增长,大多数人群来不及学习与掌握县域数字金融相关知识便参与相关活动。以上两方面原因均可归属于县域金融活动主客体的伦理意识淡薄,致使人们在开展数字金融活动时较易出现违法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县域数字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

  县域数字金融发展必然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为人们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尽管当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如《证券法》、《金融法》等,但面对县域数字金融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尤其科技创新促使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现有的较多基本法已无法较好地服务县域数字金融活动,需要出台更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县域数字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行规范与约束。但就我国立法现状而言,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需要一定的周期,导致使用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速度,县域数字金融逐渐处于无规范运行状态,并逐渐演变为犯罪行为滋生的重要领域,网络诈骗与违规借贷等现象时有发生。整体而言,造成以上

  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目前县域金融机构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加之新产品推出过快,现有规章制度不再适用。

  (三)用户个人征信体系有待完善

  县域数字金融体系不断推进,对民众的信用水平要求越来越严格。征信体系作为衡量人们诚信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愈发显著。但就目前情况而言,针对我国普通民众的征信体系仍有待完善。征信体系指通过相关部门收集民众的大量信息数据,并对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评估与考察,最终给予个人一定的信用评估,同时对其进行管理的体系。我国当前的征信体系采用以银行为主,市场上各类征信机构为辅的格局。但大部分的征信数据信息并未与法院、公安系统的相关数据联动,导致县域数字金融机构在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时缺乏完整、有效的依据,限制了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

  (四)监管体系与数字金融不匹配

  随着数字金融在县域市场的普及以及数字金融技术的不断完善,县域数字金融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喜爱。但由于县域数字金融市场大多采用混合经营方式,而现有的监管体制主要以职能为标准对行业进行划分监管,缺乏有效的合作管理机制,因此极易产生推卸责任以及重复监管等现象,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截止目前,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速度已远超监管机制的更新升级速度。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县域数字金融业务的发展及运行进行监管与引导,以期县域数字金融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但数字技术的升级更新速度极快,为实现监管体系的规范化操作以及监管体系的全面覆盖,仍需不断对监管体系进行调整。

  三、县域数字金融发展困境的破解思路

  县域数字金融在现代化数字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已取得了显着的进步,同时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又促进数字科技不断创新,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因此,为推动县域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扶持力度,提高伦理意识

  就目前情况而言,县域数字金融将成为县域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主流趋势。为规避县域数字金融在发展中可能面临的伦理问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诚信经营为主,保证县域金融的健康发展。此外,应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制定发展方向,尤其对于县域金融的持续发展问题,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县域数字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性。就政府层面而言,应不断加大投入,为县域数字金融发展提供政策方面的便利,主动协调与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同时,应加强对县域数字金融的正面宣传,扩大移动端的覆盖范围,使更多的用户参与县域数字金融活动,切实降低金融交易活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科技方

  面,政府应与金融机构进行良好的合作,搭建学习与宣传平台,大力普及与宣讲数字金融知识,普及基本教育,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信用意识。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体系建设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律对道德进行强制性规定,而道德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必然离不开两者的共同作用,法律可通过明确规定与强制性手段约束金融活动参与者的相关行为规范,同时道德作为补充可从精神层面引导金融活动参与者树立诚信,守约的理念。针对上文提出的县域数字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问题,具体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弥补:首先,在县域数字金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对原有的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完善与补充说明,以规范与约束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其次,应积极出台新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规避县域数字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如互联网保险行业、支付机构行业、互联网借贷行业等相关管理暂行办法等,以更好地约束各参与者的市场行为。再者,对于县域数字金融所涉及的行业准入原则、市场监管、交易安全等应秉着安全、科学、服务等原则制定互惠互利的规则体系,对不法行为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制止,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县域数字金融市场。

  (三)完善县域数字金融信用体系

  任何行业的发展均离不开诚信体系的建立,县域数字金融亦如此。县域数字金融为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必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应加快落实信用数据标准建立,制定统一标准与格式,规定何种数据可成为信用数据,并对信用数据的来源、范围、真实性等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以最大限度吸收碎片化、零散化的信用数据,弥补挂牌金融机构数据的局限性,实现县域数字金融数据的最大整合。例如,政府部门应主动引导金融机构与公安、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对民众征信内容的完整性与全面性。其次,确立数据标准之后,应尽快健全我国数字金融征信体系,加强对征信体系的监管,以保护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及交融性,实现严格监管下的轻松交流,做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正实现县域数字金融征信体系的全覆盖。再者,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市场准入、运营、退出机制的安全有效,使市场监管朝着有序健康的状态发展,真正提升我国信用体系水准。

  (四)选择适宜的县域数字金融监管模式

  1.应用恰当的穿透式监管模式

  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县域数字金融监管标准的差异以及空缺所导致的金融套利现象频发。穿透式监管作为近年来新兴起的一种监管模式,得到了诸多监管者的关注。因此,如何改进并完善穿透式监管对于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已基本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且存在的监管标准差异较小,因此,穿透式监管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并无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随着县域数字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与推广,实际上已较难实现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而实现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为完善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因此,应在尽量不改变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融入穿透式监管模式,实现对县域数字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

  穿透式监管方式主要可分为两种。在第一种监管模式下,无法实现跨机构监管或者跨业务监管,监管机构仅可对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穿透式监管,并且需采用直接监管的手段对资金链上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监管。在第二种监管模式下,通常设置分业监管机构以及分功能监管机构,此类监管机构可对其负责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业务进行直接监督,成功实现了全面且多元化的监管,但同时存在较大的重复监管的可能性。就监管成本以及相关监管法律而言,第一种监管模式相较于第二种监管模式而言,更加适用于县城及乡村地区的数字金融业务监管。因此,根据我国县域数字金融的具体情况,第一种穿透式监管模式更加适用于我国金融市场。但在应用第一种监管模式时应注意升级我国信息技术系统,以支撑穿透式監管模式的发展需要。此外,穿透式监管模式仅提高了金融套利的成本,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套利现象的产生。因此,在对我国县城及乡村地区进行穿透式监管时,应重点把握监管的核心理念,尽力构建基于穿透式监管基础上的多元合作的监管模式。

  (四)监管体系与数字金融不匹配

  随着数字金融在县域市场的普及以及数字金融技术的不断完善,县域数字金融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喜爱。但由于县域数字金融市场大多采用混合经营方式,而现有的监管体制主要以职能为标准对行业进行划分监管,缺乏有效的合作管理机制,因此极易产生推卸责任以及重复监管等现象,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截止目前,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速度已远超监管机制的更新升级速度。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县域数字金融业务的发展及运行进行监管与引导,以期县域数字金融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但数字技术的升级更新速度极快,为实现监管体系的规范化操作以及监管体系的全面覆盖,仍需不断对监管体系进行调整。

  三、县域数字金融发展困境的破解思路

  县域数字金融在现代化数字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已取得了显着的进步,同时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又促进数字科技不断创新,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因此,为推动县域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扶持力度,提高伦理意识

  就目前情况而言,县域数字金融将成为县域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主流趋势。为规避县域数字金融在发展中可能面临的伦理问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诚信经营为主,保证县域金融的健康发展。此外,应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制定发展方向,尤其对于县域金融的持续发展问题,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县域数字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性。就政

  府层面而言,应不断加大投入,为县域数字金融发展提供政策方面的便利,主动协调与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同时,应加强对县域数字金融的正面宣传,扩大移动端的覆盖范围,使更多的用户参与县域数字金融活动,切实降低金融交易活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科技方面,政府应与金融机构进行良好的合作,搭建学习与宣传平台,大力普及与宣讲数字金融知识,普及基本教育,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信用意识。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体系建设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律对道德进行强制性规定,而道德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县域数字金融的发展必然离不开两者的共同作用,法律可通过明确规定与强制性手段约束金融活动参与者的相关行为规范,同时道德作为补充可从精神层面引导金融活动参与者树立诚信,守约的理念。针对上文提出的县域数字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问题,具体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弥补:首先,在县域数字金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对原有的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完善与补充说明,以规范与约束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其次,应积极出台新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规避县域数字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如互联网保险行业、支付机构行业、互联网借贷行业等相关管理暂行办法等,以更好地约束各参与者的市场行为。再者,对于县域数字金融所涉及的行业准入原则、市场监管、交易安全等应秉着安全、科学、服务等原则制定互惠互利的规则体系,对不法行为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制止,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县域数字金融市场。

  (三)完善县域数字金融信用体系

  任何行业的发展均离不开诚信体系的建立,县域数字金融亦如此。县域数字金融为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必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应加快落实信用数据标准建立,制定统一标准与格式,规定何种数据可成为信用数据,并对信用数据的来源、范围、真实性等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以最大限度吸收碎片化、零散化的信用数据,弥补挂牌金融机构数据的局限性,实现县域数字金融数据的最大整合。例如,政府部门应主动引导金融机构与公安、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对民众征信内容的完整性与全面性。其次,确立数据标准之后,应尽快健全我国数字金融征信体系,加强对征信体系的监管,以保护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及交融性,实现严格监管下的轻松交流,做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正实现县域数字金融征信體系的全覆盖。再者,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市场准入、运营、退出机制的安全有效,使市场监管朝着有序健康的状态发展,真正提升我国信用体系水准。

  (四)选择适宜的县域数字金融监管模式

  1.应用恰当的穿透式监管模式

  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县域数字金融监管标准的差异以及空缺所导致的金融套利现象频发。穿透式监管作为近年来新兴起的一种监管模式,得到了诸多监管者的关注。因

  此,如何改进并完善穿透式监管对于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已基本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且存在的监管标准差异较小,因此,穿透式监管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并无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随着县域数字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与推广,实际上已较难实现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而实现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为完善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因此,应在尽量不改变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融入穿透式监管模式,实现对县域数字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

  穿透式监管方式主要可分为两种。在第一种监管模式下,无法实现跨机构监管或者跨业务监管,监管机构仅可对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穿透式监管,并且需采用直接监管的手段对资金链上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监管。在第二种监管模式下,通常设置分业监管机构以及分功能监管机构,此类监管机构可对其负责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业务进行直接监督,成功实现了全面且多元化的监管,但同时存在较大的重复监管的可能性。就监管成本以及相关监管法律而言,第一种监管模式相较于第二种监管模式而言,更加适用于县城及乡村地区的数字金融业务监管。因此,根据我国县域数字金融的具体情况,第一种穿透式监管模式更加适用于我国金融市场。但在应用第一种监管模式时应注意升级我国信息技术系统,以支撑穿透式监管模式的发展需要。此外,穿透式监管模式仅提高了金融套利的成本,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套利现象的产生。因此,在对我国县城及乡村地区进行穿透式监管时,应重点把握监管的核心理念,尽力构建基于穿透式监管基础上的多元合作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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