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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菁选3篇(范例推荐)

时间:2023-04-05 16:0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三条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  (二)择优支持省级重点科普项目和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菁选3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菁选3篇(范例推荐)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三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

  (二)择优支持省级重点科普项目和科普研究课题。

  (三)鼓励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普咨询。

  (四)出版科普书刊,举办科普展览,编印科普宣传资料,制作科普音像制品,扶持科普设施和科普媒体建设。

  (五)奖励优秀科普工作者,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六)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七)参加科技“三下乡”和科技扶贫等。

  (八)举办科技讲座,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四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益性的目的。

  (二)围绕全省科普发展规划,择优确定科普项目,保证重点,优先安排影响面广、示范作用大、有相应配套经费的科普项目或活动,资助欠发达地区的科普事业。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十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组织管理费用和活动项目费用。

  (一)组织管理费用主要是指科普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管理经费和遴选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审查项目预算、组织项目评选、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及绩效考评等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费用是指为开展某项具体的科普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包括课题研究、活动场租、科普展品、科普基地建设、科普著作出版、科普设施、科普奖励和科技扶贫等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科普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用于单位内部的个人奖励或福利。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一)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当年年末书面报告科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一季度报省财政厅;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制,对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每年抽取一定的项目检查实施情况,将项目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进行比较和对照,提出进一步完善管理的建议。

  (二)*门将分阶段组织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或绩效考评,根据审计结论或考评结果指导安排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普经费全部或部分扣留未用于科普工作;不得将科普经费全部或部分截流未按规定用途拨款;不得将科普经费用于非科普工作;不得虚报科普项目和滥用科普经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的,停止并缴回专项经费补助,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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