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1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菁选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马尾区、琅岐经济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一)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度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
(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的。
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经济适用房、*批准实施的棚屋区、危房的改造及拆迁安置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不改变使用功能的;
3.按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福州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依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为合法的招标、拍卖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招标、拍卖公告及投标邀请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当按法定的权限报批。涉及征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统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统一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进行收购。
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2
第二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第二十一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由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市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小组确定。评标小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按照有利于公*竞争、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则,选用下列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第二十四条 土地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三十日在本市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标书;
(四)按预定并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市土地局签订《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十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标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地点、时间;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投标申请书应当包括前款(一)、(四)、(五)、(六)、(八)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小组私下接触投标人,造成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或收贿赂的;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评标小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可重新确定低于底价的中标价。
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3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款缴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六十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局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请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市土地局未按约定期限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土地局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按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请求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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