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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完整文档)

时间:2022-06-22 11: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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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完整文档)

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3篇

第1篇: 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机制,提高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刑事案件侦破的整体效能,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确定火灾性质,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侦破刑事案件,明确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并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可以派员予以协调、指导。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知刑侦部门,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调查: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一)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嫌疑的;
  (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
  (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
  (四)起火前有物品被盗等可疑情况的;
  (五)非放火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六)监控录像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七)同一地区有相似火灾重复发生的;
  (八)其他具有放火嫌疑特征的。  第五条消防部门和刑侦部门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起火原因等,并作记录。  第六条在火灾性质尚未确定前,现场调查以消防部门为主,刑侦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有关痕迹物证;
  (二)查找知情人员;
  (三)调查访问知情人员;
  (四)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  第七条经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刑侦部门应当向消防部门移交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并撤出现场,终止调查工作。  第八条经调查,涉嫌放火犯罪的,经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将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连同火灾现场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根据需要协助刑侦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刑侦部门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消防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向消防部门退回案卷材料、移交火灾现场。  第十条消防和刑侦部门对火灾性质认定存在分歧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协调解决,或者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派员指导调查。  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共同派员指导调查,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部门应当采纳。  对死亡三人以上的火灾,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派员指导调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向公安部消防局、刑事侦查局申请调派专家指导调查。  第十一条消防、刑侦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火灾调查的经验教训,开展业务交流与培训。  第十二条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中因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属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案件的消防、刑侦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2篇: 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

浅议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建设

作者:段媛媛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

来源: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ISSN:1008-2433

年:2010

卷:019

期:001

页码:124-126

页数:3

中图分类:D63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社会转型;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管理长效机制

摘要: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由指挥调度系统、情报信息系统、行动处置系统和物质保障系统组成.这一快速反应机制在自我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管理混乱、基层警力不足、情报信息部门化等问题.应根据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以完善公安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安全保障职能.

第3篇: 学校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

 (一)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1 警察的含义

  警察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含义,在我国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这一概念表明了警察的性质和警察的任务。警察的性质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2 警察的起源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原始社会没有警察。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组织;
而警察则是这个组织中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工具。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3 警察产生的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4 古代警察

  (1)古代警察的含义。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2)古代警察的特点。

  古代警察有以下特点:

  一是军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 门机关,是由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别掌管的。

  二是古代警察行使职权时,在法律上极不严格,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

  三是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对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有权使用私刑。

  5 近代警察

  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

  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

  近代警察首先是在欧洲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国家建立起来的。

  建立近代警察制度较早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英国在中世纪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此后,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

  6 近代警察的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警察,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这种警察管理体制的特点是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其特点是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

  7 我国近代警察的建立

  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 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此后,清政府先后在保定、天津等地创 办“巡警局”、“警务学堂”、“巡警学校”。1905年,清政府在北平建立“巡警部”。这 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1927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 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 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

  8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几点区别

  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的。

  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

  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

  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9 警察的本质特征

  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有如下本质特征: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必须与政体一致。

  第二,手段的特殊性。警察是拥有武装强制、行政强制和其他特殊手段的行政力量。警察机关为了完成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保障强制力的权威性,配有一定的武器和械具,是一支重要的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第三,广泛的社会性。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十分广泛,一方面,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另一方面,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任务,要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治安保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10 警察的基本职能

  (1)警察职能的含义。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

  (2)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 的政治镇压职能上;
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

  政治镇压职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 镇压。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 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3)两种基本职能的关系。

  警察的这两种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警察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有了巩固的政治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

(二)公安机关的性质

  1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1)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的含义。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
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2)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机关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区别。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

  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

  第二,两种警察的专政对象不同。

  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象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群众,是极少数剥削者对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专政。

  第三,两种警察专政的目的不同。

  人民警察所代表的人民民主专政目的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乃至最终消灭剥削制度,消灭阶级压迫,实现共产主义,因而这种专政是革命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所代表的剥削阶级专政的目的,是维护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

  第四,两种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

  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和忠诚的卫士,因而得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剥削阶级警察是压迫人民的工具,所以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是对立的。剥削阶级警察为了缓和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尖锐矛盾,也要做一些为公众服务的事,但这仅仅是以此作为一种统治手段和策略,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与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着本质的区别。

  2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1)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与此相适应,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的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

  (2)公安机关是国家刑事执法机关。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

  3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1)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表现。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2)公安机关与军队的区别。

  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职能主要是对内,军队的职能主要是对外。

  二是完成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过打击、防范、管理、教育、改造等多种手段来完成任务,军队主要是通过军事手段来完成任务。

 (三)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1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我国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2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1)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的含义。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2)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

  主要包括:专政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专政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3 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1)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的含义。

  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实质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2)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淆。

  (1)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区别。

  首先是两种职能的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其次是两种职能的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总之,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
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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