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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12篇

时间:2022-11-18 14:3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12篇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第四十四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12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12篇

篇一: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

  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

  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

  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市财

  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

  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比例分摊支付。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深交xx56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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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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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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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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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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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第十七条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第十八条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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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

  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

  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第二十三条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

  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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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

  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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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二十六条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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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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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三十四条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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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交通局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1总则1.1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1.2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1.3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2建设管理2.1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2.2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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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2.6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2.7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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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招标投标3.1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3.2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三)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七)定标结果是否经过公示并报委托人代表。4质量和安全4.1代建人对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4.2代建人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4.3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4.4委托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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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人组织处理。5进度5.1委托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5.2代建人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委托人代表。5.3代建人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委托人代表,实施过程中如

  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5.4工程总工期需要调整时,代建人需报委托人代表批准。6建设资金6.1委托人代表要求代建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各从业单位

  与代建人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6.2委托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

  代建人、从业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6.3代建人和从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资金(包括计划利润)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4代建人对从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业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

  6.5代建人与从业单位不得发生关联交易。6.6根据批准的代建人用款计划,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代建人拨款。6.7代建人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并在支付后5日内将计量支付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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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代建人将结算报委托人代表,竣工验收前,代建人将工程决算报委托人代表。

  6.9跨年工程于当年12月25日将工程结算情况报委托人代表。7设计和变更7.1代建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委托人代表批准。7.2变更洽商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委托人代表。7.3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时,代建人提出申请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执行。7.4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要求项目内容或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和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引起重大技术调整需要变更时,代建人将变更文件报委托人代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8验收8.1工程完工后,由代建人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委托人代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代建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8.2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由代建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定期组织检查,对此期间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管。8.3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及时向委托人代表申请验收。委托人代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代建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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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8.4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代建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代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北京市路政局xx年6月27日第二篇: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深交[xx]56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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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9月6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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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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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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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第十七条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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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担保。第十八条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

  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第二十三条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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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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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二十六条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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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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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七条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篇: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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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

  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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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xx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第九条【代建单位名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全国拟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拟代建项目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第十条【代建单位选择】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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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第十一条【人员履约】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

  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选。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代建工作的指导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全国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代建单位名录,评估代建单位信用等级。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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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选定代建单位,按照责权一致原则签订代建合同,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三)项目法人可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管理职权,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

  (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五)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六)检查项目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七)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八)项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五条【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并落实审批意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各类检查并负责整改落实;(二)协助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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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环保等相关工作负管理责任,审核、签发有关管理文件;(五)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

  措施等报项目法人批准;(七)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协助项目法人办理

  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

  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监理模式】代建项目监理工作可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

  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其他单位职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承担相应职责。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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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条件、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奖励办法与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代建合同范本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颁布。第十九条【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依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第二十条【目标管理】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第二十一条【代建考核】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惩机制。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应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定期支付。第二十二条【目标调整】由于征地拆迁或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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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和代建服务费。第二十三条【目标奖励】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

  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代建单位应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五条【合同监控】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加强对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对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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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五)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分包;(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或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公众利益;(六)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其他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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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代建工作可参照执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

  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篇: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xx年5月4日经第5次部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xx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

  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

  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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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

  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

  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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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

  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xx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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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代建工作内容;(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四)代建管理目标;(五)代建工作条件;(六)代建组织机构;(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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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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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九)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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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

  (五)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法人同意;(七)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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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

  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

  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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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xx年5月8日印发第五篇: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xx〕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xx〕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xx〕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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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

  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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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第十一条申请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施工合同》副本原件;4.施工单位的请款文件原件;5.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申请预付款无需提供);6.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7.施工图、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第十二条申请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和支付设备采购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采购合同》副本原件;4.设备采购入库单;5.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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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申请基本预备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完整的申请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各种资料。第四章申请受理第十四条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代建单位请款资料。收到代建单位的请款资料后,随即启动项目建设资金审查程序,首先对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转送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退代建单位限期重新报送。第五章审查原则第十五条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对照工程实际进度,审查设计、监理、科学研究试验等进度成果,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计费有关规定和批复概算(或估算)项目费用额度控制投资款项的拨付,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六条对于申请支付不同内容的项目建设资金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代建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照银行账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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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1.代建项目资金银行账户是否独立开设,2.费用计算是否准确,3.支付进度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情况下,代建服务费分以下四个

  阶段支付: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

  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20%。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40%。4.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一般情

  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

  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3.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二)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

  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或估算)费用额度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

  1.各项费用是否在批复概算(或估算)额度以内,2.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局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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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国家相关规定,代建单位提交我局的履约保函和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

  1.同一项目同一时间所有预付工程款(含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未超出代建单位提交给我局的履约保函数额(以保函金额为限),

  2.包工包料的预付款比例是否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30%之间。

  (四)工程进度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额度、施工图预算、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有关合同约定、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以及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1.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扣回方式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应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20%之前起扣,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60%之前抵扣完),

  2.预算不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中标价的80%以内;预算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额度的80%以内,余款以省财政厅结算审定为准。

  支付原则。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并按当月已完工价值的80%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批复后,原则上支付到批复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待项目保质期满后支付。

  (五)设备采购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采购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1.设备采购款是否在批复概算额度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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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作为价款抵扣,3.设备采购款支付依据是否充分和合理。

  (六)基本预备费。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审批;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增加的列项或增支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局计划财务部会同项目建设管理部提出意见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支付。第十七条累计申请金额超过本年基建支出预算的办理程序。比照批复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查本次申请金额是否在本年预算数内;对于超过本年预算数的,暂时不予审核通过,由代建单位编报追加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退代建单位,由其转送使用单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审批追加后的累计预算数作为拨款的控制数。第十八条审查工程结算。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组织对工程结算工程量进行初始审查。局计划财务部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以及批复的概算投资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初始审查。第十九条审查竣工决算。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进行初始审查。第六章审查确认第二十条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确认。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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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提出工程量审查意见,退局计划财务部。第二十一条局计划财务部审查确认。

  (一)工程经济组在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审查意见,转送财务核算组。

  (二)财务核算组在工程经济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款项意见,呈送部负责人初审。

  (三)部负责人对部内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意见,呈报局领导核定。

  第二十二条局领导核定确认。局计划财务部分管局领导对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和局计划财务部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局领导核定后,由局计划财务部留存《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并在《拨款申请书(代建)》上填写支付意见和金额,盖省代建局公章;代建单位将《拨款申请书(代建)》等请款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定,并按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由项目使用单位或我局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局计划财务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应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导向,加快项目建设资金请款审查工作。一般情况下,请款资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代建单位重报;请款资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要在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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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在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并履行告知义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三: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ThelatestrevisiononNovember22,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3号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代建工作内容;(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四)代建管理目标;(五)代建工作条件;(六)代建组织机构;(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九)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篇四: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第3条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第4条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责。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第6条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

  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

  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记录。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

  ③工程建设大事记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代建项目管理简报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第11条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12条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第13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第14条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

  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第15条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第16条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第17条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第18条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19条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20条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

  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7章代建项目档案管理第22条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本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第23条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25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26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8章附则第27条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28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

  

  

篇五: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代建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结果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或直接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可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不超过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额10的建设资金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和代建单位签订各项工程合同的保证金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2007年01月30日15时42分699主题分类:计划物价“政府投资”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及对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省财政厅参与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审计、监察、城建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第七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依法进行招标。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将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第二章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五)委托代建单位办理或负责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

  (六)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七)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第九条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二)受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办理建设工程招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作为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项目进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建设厅报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六)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决算和建设资金拨付等报告;(七)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八)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九)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第十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或多项资质。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上下隶属关系的法人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应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第十三条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报。第十四条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第十五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作为招标人或者授权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进行。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查后方可发布。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应包括代建项目的代建费、工程费等指标。第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查认可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关代建合同。全过程代建的,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直接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招标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代建合同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

  项目代建初步合同或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出具银行资金保函。第十九条代建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和整个工程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分别进行交工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建设档案、竣工资料、资产等移交手续,将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省财政厅将银行资金保函返还项目代建单位。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5%;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代建项目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建设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代建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结果,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或直接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可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不超过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额10%的建设资金,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和代建单位签订各项工程合同的保证金。第二十四条对省财政厅指定实行建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将自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原则上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第二十六条项目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单位处以银行资金保函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的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项目代建单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扣减代建费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第二十八条在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该项目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

  第二十九条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对代建项目、代建单位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并依法追究其法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奖惩的具体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各设区的市和各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篇六: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木制度。

  第2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木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第3条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第4条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责。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第6条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

  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记录。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③工程建设大事记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代建项目管理简报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第11条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12条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

  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第13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

  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

  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14条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第15条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第16条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

  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第17条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

  第18条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19条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第20条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木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木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7章代建项目档案管理第22条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

  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木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

  档案管理办法。

  第23条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

  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

  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

  进行归档、整理。

  第25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

  整。

  第26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

  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移交手

  续。

  第8章附则第27条木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28条木制度自批准之FI起公布执行。

  

  

篇七: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以下是分享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

  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

  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

  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三章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

  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第七条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八: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二)项目招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四)费用支付明细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

  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六)会议纪要、简报(七)图纸和设计变更第十条项目管理月报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第四章重点环节的审核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第五章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第十七条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

  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第六章协调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第七章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第二十六条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

  工作。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三十五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十章制度建设第三十六条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第三十七条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四十条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篇九: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规定工程部

  HENsystemoffice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

  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篇十: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代建制管理规定

  CompanyDocument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

  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

  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

  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比例分摊支付。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3•【字号】闽政[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三日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

  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

  (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推行代建制。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省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二)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

  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七)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八)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各项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规定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

  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

  一投保。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第十一条省建设厅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省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

  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

  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

  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

  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

  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

  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

  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

  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

  批,但是,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

  批;(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年

  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申领资金;

  (七)按月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组织实施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第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

  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

  建设标准;(三)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

  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四)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五)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

  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六)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七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八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省财政专项投资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前应商省财政厅同意:(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省财政厅审定。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依法依规报省财政厅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

  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三十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条件成熟后,省财政厅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向省财政厅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由省财政厅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三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五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第三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

  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省审计厅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

  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

  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

  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

  项目建设。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

  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1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第四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

  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二:关于代建项目的文件规定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xx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xx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xx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xx投资项目通过委托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或xx机构、投资人或业主单位组织管理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投资预算、质量和工期,竣工后将项目交付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xx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探索推进”的原则进行。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非xx中介机构开展代建。

  第四条xx市成立xx投资项目代建xx小组,负责研究确定xx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政策,审批年度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奖励及代建过程中重大事项决策。

  xx集团设有办公室,负责xx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评估等日常管理。同时,建立xx投资项目代建监管小组,负责xx投资项目代建的监管和评估。

  第五条年度xx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xx集团办公室应在投资500万元以上的xx投资项目中筛选确定代建项目,并对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提出建议,提交xx集团审议决定。

  xx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xx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时,应明确xx集团审议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xx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委托代建单位分别在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性管理。

  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施工管理到最终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团队,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代建单位承担代建项目后,应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

  1

  人,并进行奖惩考核。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xx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并报xx集团办公室备案。第九条xx投资项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a)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及项目设立和规划的审批程序;(二)提出建设标准和功能;(三)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五)提出年度投资和进度建议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七)参与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八)完成交接并履行用户职责。第十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协助业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落实施工条件;(二)在建设全过程中,负责或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批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初步设计;(3)负责办理规划实施中的相关手续对于整个施工过程,业主可以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对于分期施工,

  业主可以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20%。提出xx投资项目除员工工资、奖金、津贴以外的部分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应严格执行xx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加强管理。

  代建方根据施工进度提出建设资金分配意见,业主根据投资计划、施工进度和代建方意见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相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

  Xx全额拨款的项目,可实行xx直接拨款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报xx投资部与xx协商,审核部门按规定程序报xx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概算:

  2

  (一)人力资源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2)xx重大政策调整;(三)经确认有必要的重大设计或者技术变更;(4)建筑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波动较大。第十四条xx投资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并经项目决算批准后,在满足工程质量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果决算投资较概算投资有节余,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决算投资超过预计投资的,不予奖励,并应分析原因。如有违约行为,应追究其责任。xx投资项目代建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xx集团办公室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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