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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时间:2022-09-02 13:3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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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谢启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且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然而,当国有资产完成其使用价值,达到或近达到其使用寿命时,或者需要设备和技术更新,旧有资产达不到现实需要,在处置这些旧有国有资产方面,如何进行规范和加强管理,目前,我国尚无相关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和文件,笔者根据近年工作实际,从价格认定机构角度谈谈在处置国有资产方面的一点体会

  一、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模式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由政府分级监管,由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配置、处置、租借等由各行政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财政和国有资产在管理环节上只有笼统项目、数量和资产原值,没有实物,更无物品状况和使用情况,在监督管理上不规范,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在配置、使用、调剂等方面既不规范,又不能达到最佳利用效率,而且往往容易出现重复配置、多头配置、无用配置、有人用没人管等,造成国家财政预算及财政资金不合理支出和浪费现象。

  通常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来源一般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取得:1、单位自行购置,由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进行购置;2、由单位向当地国有资产和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分管领导请示和申报,通过当地政府采购取得;这两类资产是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而购置,相应来说量或金额较大,利用效率较高、管理也相对规范一些;3、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口衔接需要而进行配置(按资金来源分为全额配送赠与和单位按比例出资);4、由政府、部门、社会民间机构和个人赠予和捐赠,相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这一类资产的可用程度相对较低,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利用价值,基本上可以说可有可无。通过以上途径所取得的实物和资产,在管理方面,有些实物通过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和备案,也有些单位并未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尤其是上级配送及政府、部门、社会和个人赠予)。因而在管理、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也就不会注重加强管理,其使用寿命、性能、使用范围大打折扣。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同时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且也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点工作。

  二、 我国现有国有资产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不及时在国有资产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即未对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落户”,单位国有资产成了黑市户口,为以后的管理工作带来了监管上的漏洞,使其在监管上容易形成真空,难免在以后的资产处置过程中会容易形成国有资产流失、丢失、顺手牵羊、租借和使用出去后不能收回等,同时也为某些以权谋私和贪图小利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2.虽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登记和备案,但不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管理,形成国有资产有人使用,没人管理。造成国有资产大大“折寿”,从而加大了财政和单位资金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工作效率和效益的有效发挥。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销户”管理不严谨,流于形式,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管理者国有资产管理法制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制度上有漏洞,或缺乏监管,国有资产随意处置,给贪求蝇头小利之辈有机可乘,尤其是大宗或大件以及价值较大的物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

  三、今后国有资产管理趋势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的稳步推进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必然将纳入到法制化管理日程,我国是一个世界上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最庞大的国家,各单位工作职能、工作性质、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各不相同,因而所添置资产在数量、结构、用途等方面各有区别,因而在管理领域,为了有效管理好国有资产,必然将会出台更新为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建立完善的体制和规范化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同时也达到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和提升拒腐防变的效果。

 四、 对处置国有资产的探索和建议

  多年以来,我县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和加强管理,以及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积极参与对我县国有资产处置进行价格认定工作,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即凡是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进行处理过程前必须经过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然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方能进行公开处置或拍卖,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也相对密切,并且已形成了普遍共识。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和报告得到了广泛肯定和认同,形象和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一方面得益于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各单位和各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价格认证中心及工作人员熟悉的业务知识、操作技巧和负责任的态度及职业道德。通过这些年的探索和工作体会,我们认为要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价格认定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该项工作既是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能职责所在,又是适应机构改革要求,履行服务政府、服务部门的重要体现。

  2.价格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抱有积极和高度负责的态度,不能以专司涉案案件为借口而进行推诿和拒绝,更不能因不会带来官司而随便应付,要知道,这同样也关系到价格认定机构的形象和地位。

  3.要认真查阅和审查提出机关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查看实物和现场,因为所认定的物品名称、数量、型号、等级、材质、重量等都关系到价格认定机构最后价格的计算和确认。

  4.在所出具结论的最后,须附加说明和注意事项,标明处置和拍卖底价或保留价,如:“该认定结论为基准价格,在处置和拍卖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竞买因素等,在此价格基础上可适当下浮作为底价或保留价,上浮不限”。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底价或保留价的范围≤40%,加上此条的目的,一方面可防止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矩和原则办事,另一方面又可缓解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结论无法变现的压力,以便资产能顺利变现。

  以上便是我县价格认定机构多年从事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的心得和体会,随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将不断提高和加强,为适应机构改革和价格认定机构职责职能的确立,我相信: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流失,这一项被淡化的价格行政确认任务必将落到价格认定机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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