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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时间:2022-09-02 08:0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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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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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赵某,某县县委书记。一段时间以来,总有人向赵某反映该县县委常委王某公权私用、以权谋私。对此,与王某长期共事的赵某,出于跟王某的情谊,始终不管不问。由于王某的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多次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实践中,一些党委书记党的观念淡薄,有的怕得罪人,

 对眼皮底下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对下属单位管党治党情况知之甚少、不管不问,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甚至恶化成区域性、系统性问题。在他们看来,只要自己干净,即便班子成员和下属出点事,板子也打不到自己身上。殊不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不管党治党就是失职,管党治党不力就是渎职,出了问题就得“挨板子”。

 “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政治保证。”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斯晓健表示,中央多次强调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责任追究这一“撒手锏”,督促各级党组织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党纪处分条例》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纪情形,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重要的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

 斯晓健表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共同责任,具体包含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领导班子、

 领导成员未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县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王某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行为不管不问,任由其破纪进而违法,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是典型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赵某相应处分。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专家表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书记,一定要担负起管党治党的历史使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同样系修订所新增内容,既是创新之举,丰富了纪律的类型,提升了工作纪律的地位,初步实现了工作纪律的系统化;也是务实之举,有利于让纪律落到实处,促进纪律建设日常化、常态化开展。该章内容聚焦工作纪律核心忠于职守,提醒与告诫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尽职尽责、依纪依规工作,不得不作为、乱作为。

 第一,在组织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

 包括四种行为:

  一是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如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二是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

 三是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如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是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者出走。

 以上四种行为,特别是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的行为,影响恶劣,危害严重。如,2014年 4 月至 2015 年 1 月,河南省新乡市 3 名厅级领导干部“落马”,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新乡市市委原书记李庆贵任职期间。李庆贵因任职期间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领导职务。

 子不教、父之过,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管党治党是沉甸甸的重大责任,主体责任是管党治党的“牛鼻子”。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中,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首当其冲,表明了中央拧紧责任发条、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生根的决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

 人,应切实把主体责任担子担起来,种好“责任田”。

 第二,对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如实汇报,既是对上级单位的基本尊重,也是防止检查、视察流于形式,帮助上级单位了解真实情况、做出正确决策的基本要求。如,湖南省纪委近日通报,耒阳市编办原副主任罗才洋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015 年 7 月,湖南省委第九巡视组在耒阳市开展巡视期间,罗才洋推三阻四、消极应对,不配合、不支持巡视工作,巡视组反复提醒教育后,他仍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提供关键情况,严重干扰阻挠巡视工作。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有关活动的行为(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

 上述两条对这类行为有三个限定:

 一是主体限于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违反有关规定,也就是行为无据、师出无名,属于滥用职权;

 三是不泛泛而谈所有活动,而是明确强调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如,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和司法机关的案件查办工作”。

 此外,日前中央政法委通报的 5 起党员领导干部染指案件的典型事件,其中包括: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让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而不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形之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快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形势,不任性用权、不违规干预插手。

 第四,违反保密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二十条)

 包括: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入党誓词中也含有“保守党的秘密”,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胆大妄为,将它们抛到九霄云外。

 如,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令计划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国家旅游局原副局长霍克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广东

 省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厅原厅长钟世坚向被审查人泄露案情,等等。

 第五,违反考录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一条)

 即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违规录取”系此次修订新增,体现出强烈的问题意识。考试公平、录取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必须严肃考录工作纪律,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考录工作中的消极腐败现象。

 如,作为“招生腐败”样本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在招录考生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涉案金额巨大,目前已被提请公诉。

 第六,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

 包括三种行为:

 一是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如,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公司副总经理陈斌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退赔相关费用。

 二是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如,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肖天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并延长在国外期限。

 三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

 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不管交流学习、还是外事出访,如今党员干部“走出去”日益频繁,外事工作纪律显得更加重要,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可小觑。

 第七,违反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的工作多种多样,决定了工作纪律的丰富性,此条为兜底条款,涵盖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的工作职责的范围,规定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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