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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章程设监事会

时间:2022-08-28 17:1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董事会章程设监事会,供大家参考。

董事会章程设监事会

 

  义乌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陈明荣、吴虹桥、黄益民、金远忠、朱兴良、刘生明出资设立义乌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于2006 年 6 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义乌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义乌市稠州北路 379 号二楼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管部门规定的税务代理业务。(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陈明荣

 330106671115401

 货币

 人民币 9.21628 万元 吴虹桥

 330725720925503

 货币

 人民币 9.21628 万元 黄益民

 330725691129003

 货币

 人民币 9.21628 万元 金远忠

 330725700115393

 货币

 人民币 9.21628 万元 朱兴良

 330725660906001

 货币

  人民币 7.680237 万元 刘生明

 330725691022661

 货币

  人民币 7.680237 万元 出资时间: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已一次性缴清,增资部分于变更登记时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7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 3 名组成。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决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主持股东会,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3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 00 六年六月七日

 义乌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决议

 一、会议时间:二 00 六年一月十一日 二、会议地点:义乌市经济开发区百思得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性质:临时 四、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董事情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全体董事;实际到会董事 3 人,占全体代表表决权的董事的100%。

 五、会议主持情况:会议由董事骆丽萍召集并主持。

 六、会议选举的情况:

 1、会议一致选举骆丽萍为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会议一致聘任为公司总经理。

 以上决议情况经与会董事表决,持赞同意见的董事 3 人,占代表表决权的董事的 100 %。

  董事签章:

  二 00 六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时间: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二、会议地点:义乌市经济开发区百思得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性质:临时 四、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实际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占全体代表表决权的股东的100%。

 五、会议主持情况:会议由股东张秀元召集并主持。

 六、会议决议的情况:

 1、会议通过义乌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会议选举骆丽萍为公司董事;

 住所:义乌市杨树塘9幢406

  选举祝利群为公司董事;

 住所:义乌市杨树塘9幢406 选举金文龙为公司董事;

 住所:

 义乌市稠城镇方台巷5号 3、会议决定选举骆朱银为公司监事;

 住所:

 义乌市春江路41号 会议决定选举骆朱银为公司监事;

 住所:

 义乌市春江路41号 以上决议情况经与会股东表决,持赞同意见的股东(股东代表)2人,占代表表决权的股东的100 %。

 股东签章:

  二 00 六年一月十一日

 聘

 任 书

  任命张金甫为义乌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签章:

 二 00 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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