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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5篇

时间:2022-08-09 13:0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5篇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篇1

  为有效落实省扫黑办关于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及总行的相关要求,我部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宣传活动。

  一、在网点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宣传标语。

  二、组织网点员工学习,学习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件等;

  三、设置宣传展台,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折页。

  营业部在企业和网点门口等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折页,普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

  此次宣传活动,通过走进企业,以及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咨询台、陈列宣传手册、摆放和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社会公众咨询,多种形式齐头并进,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营业部将继续根据人行和总行要求,持续通过各渠道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纳入到日常工作当中。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篇2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即将实施的该法,笔者通过仔细学习,有以下思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2021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该法得到好的贯彻实施,应由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例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实施需细化。

  通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部分涉黑恶案件的黑财执行工作不理想。

  三、建议与对策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常态化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涉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坚决铲除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将涉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就此建立考评机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对有黑恶势力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的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召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召集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难度,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对相关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不让黑恶势力涉足相关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内容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处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应当认真查清,改变过去只注重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事实的现象,将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收集犯罪分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查清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为法院的判决、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涉黑恶势力的案件的预防、查处,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应及时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报告进展,党委政法委应重点关注案件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应跟踪、负责把关,集体研讨,不能将线索一转了之。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篇4

  通读《有组织犯罪法》,深入剖析其中案例,我的内心受到极大震撼和警示。一方面,这些案例,不少是发生在我们监狱系统,案例中的主角曾经也是一名监狱民警,这种反面的身边人身边事,格外会让我们多一份关注,多一些

  思考。另一方面,这些人发自内心的忏悔,饱含他们痛定思痛的心情,也具有较强的冲击力,冲撞着我们的心灵。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作为一名党员民警,如何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汲取正向力量,才是我们参加这次警示教育的意义之所在。一要坚持以学为本。这些案例再一次告诉我们,这些人之所以陷入人生泥潭,忽视学习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个人一旦长期放松学习,正确的思想理念就难以在头脑中确立,错误的观念就势必充斥心灵。长此以往,必然会淡化法纪观念,必然会模糊自己的行为边界,必然会由小错逐渐酿成大错。个重要的主观原因。从某种角度看,侥幸心理是一个人心智不够健全的表现,这样的人总是一种投机的心态看待人生,把个别事物发展变化的偶然性当成世界的普遍规律。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监狱领导经常告诫我们,每个民警手中大大小小都有一些权力,每个民警在行使这些职权时,既要坚持按章办事,又要自觉接受监督。

有组织犯罪学习心得篇5

  根据市教育局要求,为切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开展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一、屏幕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LED大屏幕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宣传,让全体师生加强了解以及防止黑恶势力发展的重要性。

  二、悬挂《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条幅为提高我校师生、学生家长和附近村民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了解和黑恶势力的危害性,我校悬挂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条幅。

  三、开展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主题班会

  由于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伤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我校各班级召开了主题班会,教育青少年要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争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学生。通过看视频、演小品等形式引起同学们对一些法律常识了解。通过本次班会活动,使同学们更加了解了黑恶势力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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