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高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省)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省)

时间:2022-06-11 10: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省),供大家参考。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省)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

 ( 适用于本省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 第二条 办学性质(必须载明:属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 (载明接受具体职业教育培训业务综合管理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办学层次(载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办的工种[专业]名称和培养层次)。

 第六条 办学形式(职业培训学校为短期培训,技工学校为全日制和短期培训)

 第七条 办学规模(技工学校 600人以上,省属职业培训学校不低于 400人,市属职业培训学校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第八条 办学地址(详细地址:如**市**县[市、区]**路**号)

 第二章 组织与活动 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 1/3 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理)事会组成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临时会议。

 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成员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必须载明:数额、来源[举办者出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利息、捐赠或其他合法收入]与性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含出资人依法取得的合理回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并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必须载明:出资人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 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的合理回报,应由学校董(理)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并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不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此条可不作表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应当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经过学校董(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学校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 范本(试行)编制说明 1.本章程范本中各主要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为依据编制。

 2.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如民办学校法人代表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具体运作规则、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等内容,由民办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主制定。以上条款可补充写入章程范本的第二章或其他相关章节。

推荐访问:福建省 民办学校 范本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省) 福建省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才高文秘网 2017-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才高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才高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沪ICP备170451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