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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大党委组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25 号)和《关于认真做好 X 年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办发[X]44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大党委是丝区党组织点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共同组成的区域党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辖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人数较多、具备条件的社区应成立社区大党委。
第四条
社区大党委成员由社区党组织成员和驻社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5 至 9 人组成,书记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第五条
社区大党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社区事务,善于做群众工作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熟悉党务工作。
第六条
社区大党委委员从社区党组织成员、驻社区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或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党员民警等中产生。
第七条
社区大党委委员可采取推荐方式产生,也可以采取选举方式产生。
采取推荐方式的,由社区党组织与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协商推荐,报街道(乡镇)党(工)委审批任命。
采取选举方式的,参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与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一并进行,也可另行组织。
第八条
社区大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协调驻社区单位共同参与辖区内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活动;
(二)策划、组织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发挥驻社区单位资源优势,推动驻社区单位和党员干部参与社区建设、服务;
(三)协助社区党组织加强区域内党员队伍建设,统筹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等活动;
第九条
建立社区大党委委员分片区联系协调制度,社区大党委委员应牵头联系一定数量的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落实社区大党委决议,履行共驻共建责任。
第十条
社区大党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 1次,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社区大党委根据驻社区单位职能和社区需要,制定共驻共建项目清单,与驻社区单位党组织签订共驻共建协议。
第十一条
驻社区单位党组织每年向社区大党委报告履行共驻共建责任情况,社区大党委组织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对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履行共驻共建责任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把社区大党委对驻社区单位履行共驻共建责任的评议结果作为驻社区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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