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 (一)基本概念 1、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2、科创板转融券业务: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二)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规则 1、出借人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2、标的证券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3、其他规定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交易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 前可以撤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三)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主要规则 1、借入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1)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2)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3)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4)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标的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
账户。
3、转融券期限、费率、保证金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其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入人申报的费率=出借人申报的费率+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2)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并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
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 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4、展期及提前了结
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可申请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展期、提前了结,经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
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在原合约到期日前的同一交易日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的归还日前的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
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借入人和出借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提前了结的,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该笔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原费率。
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权益补偿日需重新计算,其中原转融券归还日为出借人和借入人商定的归还日。
转融券展期的,相关权益补偿不进行展期。
通过约定申报进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展期、提前了结等过程中,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反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